MOIO5451-審議事項-第五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新港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51
案件id
o1kDs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四七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五四次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三次會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一七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九十一府工都字第○○九六七一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享博、林委員素貞、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及九月十九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二,有關外環道路之劃設部分,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紓解本計畫區宗教節慶所帶來之大量進香人潮,以有效改善市區交通,該外環道路之劃設有其必要性,且其用地取得如經評估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有困難時,將改採一般徵收,故准予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現行計畫以民國九十年為計畫目標年,因已屆滿,故參據國土綜合開發發展計畫及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民國一○○年。
- 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一.一五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七九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二.八○公頃)、體育場所(面積三.五六公頃)、廣場(面積○.五八公頃)、綠地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二.九八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一.八三%,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一○%之規定,故除將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維持原計畫運動場用地、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外,其餘不足部分俟變更農業區為可建築用地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為健全都市機能,以確保生活環境品質,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配合本計畫已規劃完成之污水處理系統,將計畫區西南側六腳排水東畔之部分農業區(面積約一.二六公頃)變更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計畫區已完成都市設計整體規劃,為形塑新港鄉以宗教特色為風格的都市形貌,並確保空間實質環境品質及都市景觀之創造與美化,應請縣政府會同鄉公所,參考該都市設計整體規劃,妥為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及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七、經查八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港都市計畫(部分倉儲區為農會專用區)案」中,並未將全部倉儲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惟此次通盤檢討縣政府所送計畫書圖未予以敘明倉儲區面積及標示倉儲區位置,故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以資明確。
- 八、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之預定完成期限,請配合本會審議結果予以修正,又土地取得方式與計畫圖上標示未盡一致,請妥為修正,以符規定。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編號二:請縣政府就郵局及電信局實際使用範圍予以查明,並分別劃設為「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二)編號三: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三)編號五及編號十一:將「機關用地」修正為「社教用地」,以符實際使用目的。
(四)編號六: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尚有不足,故維持原計畫。
(五)編號八: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東西向道路用地(面積○.○五公頃)變更為學校用地,南北向道路用地(面積○.○三公頃),除新港天主教堂產權範圍與其使用之住宅區(約面積○.五九公頃),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道路用地(面積○.○二公頃)則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六)編號九:為保有本計畫區空間與形式變遷之歷史記憶,及豐富本計畫區之人文資源,本案鐵路用地(面積○.七三公頃)除劃設百分四○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將南側四公尺道路往北擴寬為六公尺外,其餘部分變更為「鐵道文化園區」,並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七)編號十二:1變更農業區(面積一一.二○公頃)及住宅區(面積○.一四公頃)為道路用地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內古老寺廟林立,民間信仰虔誠,每逢宗教節慶全省進香團湧集本鄉,市區各主要道路人滿為患交通完全癱瘓,急需建構一完整外環道路以改善交通,惟其用地取得係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是否可行?請縣政府詳予評估並研提具體可行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2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因本計畫屬嘉義生活圈內一處歷史修久,宗教氣息濃厚之舊集居農村型鄉街計畫,依計畫書記載其人口成長自七十四年至八十九年間年平均增加率為負千分之三.二,且目前住宅區使用率僅為六三.五%,本案變更後增加住宅區面積二三.五五公頃,似未盡妥適,為符合規定及落實計畫之執行,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會同新港鄉公所妥為考量,並依左列各點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及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1)請縣政府參據現行台灣南部區域計畫及縣綜合發展計畫,對嘉義生活圈發展與建設之指導,說明本地區在經濟產業、交通建設、觀光遊憩、住宅建設、公用及公共設施等項下,是否配合引進相關產業或重大建設,以吸引進住人口。
(2)請縣政府說明本計畫區之發展願景與定位,考量未來發展方向與特色、都市發展現有課題與未來需求,研提整體發展構想目標與具體策略,據以研提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方案。
(3)計畫書內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係二年前提出之分析報告,且地政單位研析意見並不完整,故請縣政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依「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規定,就目前發展現勢再妥為評估分析,並提出可行性報告。
(4)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併請縣政府研提公共設施用地補充計畫。
(八)編號十四: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除位於「市一」市場用地及郵政事業用地北側部分(面積一.七二公頃),因現有房屋密集,為避免日後無法照變更計畫確實執行,故維持原計畫住宅區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編號十六:據規劃單位說明,本案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道路用地(面積○.一六公頃)為商業區(面積○.○八公頃)及廣場用地(面積○.○八公頃),現因變更範圍內合法房屋密集,無法成就該附帶條件,考量台糖新港車站已建議變更為「鐵道文化園區」,上開站前廣場已無劃設之必要,故同意一併變更為商業區,惟為符合公平原則,原變更範圍土地(面積○.一六公頃)均需依相同條件繳交回饋金,請規劃單位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八、○○○人,住宅區面積一二九.○四公頃,商業區面積八.八○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九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九;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一一.八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四○,住宅區之容積率似屬偏高。惟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二)「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計畫所訂都市再發展地區之獎勵措施,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四點刪除。
(三)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四)據鄉公所列席人員稱,本計畫區「市一」市場用地,業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以建蔽率百分之八○容積率百分之二四○辦理重建,而「市二」及「市三」市場用地則尚未闢建,為對市場用地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故增訂:「『市一』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市二、市三』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五)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機關用地、社教用地、農會專用區、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六)為對倉儲區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故增訂:「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七)為對宗教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故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八)為對鐵道文化園區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故增訂:「鐵道文化園區內土地以供留存台糖鐵路文化相關及綠美化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並應留設百分之四○之公共設施用地,供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九)為對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及綠美化環境,故增訂:「污水處理廠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基地四周應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為對墳墓用地之土地使用做適當管制,故增訂:「墳墓用地除供墳墓設置使用外,並得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興建殯葬設施,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並應於申請建築時興闢完成總建築容積百分之五十平面停車空間;墓區內空地應妥予綠美化,綠美化面積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二十。」。
(十一)參據嘉義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一○二九六六號函送之該縣都市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檢討表,增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左:
1退縮建築規定:
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十一、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號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土地標示:福德小段104-6.105-4.106-4.107-4等地號陳情人:吳李碧蓮等四人一停三停車場影響公園景觀,浪費公帑。
二目前尚未徵收使得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買賣、開發生計陷入困境。
三為因應進香團一年只使用一、二個星期,實為土地資源的浪費。
四新港公園目前是鄉民休閒去處,其旁設置停車場,將危害鄉民安全及生活品質。
為保持公園休閒型態將停三停車場預定地廢除。
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故未便採納。
2土地標示:公園段927.928.928-1.-2-3.-4.-5.929.929-1.-2地號陳情人:林黃素英等四人一上述土地被畫為廣場用地故無法建築使用影響所有權人權利。
二公開展覽說明會時,未通知所有權人參加出面說明,剝奪其提出異議之權利。
一該土地已無作為廣場用地之價值。
二開會時請通知陳情人列席說明。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六案。
3土地標示:公園段616。617等地號陳情人:蘇文樹該兩筆土地現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載為「鐵路用地」與事實不符且與鄰近分區「住宅區」不符。
陳情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實際。
為避免零星變更,影響都市整體發展,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