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5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5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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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府觀都字第九○一三二二一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陳委員明竺、徐委員淵靜、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陳前委員銀河,並由陳委員明竺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元月十日、元月三十一日及二月一日(赴現場勘查)、六月十三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
「本案請本會專案小組就審查意見有關保護區開發許可及縣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意見部分繼續審查討論,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審議。」在案。本案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月十一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1、有關保護區指定開發許可範圍開(一)土地範圍面積部分,同意採納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之修正縮小開(一)土地範圍面積(○.二公頃)(詳附圖)。
- 二、保護區指定開發許可範圍未來申請開發時,如涉及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議「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配合環境地質資料庫之檢討)案」,決議併同本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乙節,建議有關配合環境地質資料庫之檢討成果,及其擬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第三、四、五及第六點等四點部分,原則同意採納台東縣政府所提意見,並納入本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套繪於都市計畫圖規定,及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次修正。
(二)本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五五.二四公頃)、部分行水區(四.二一公頃)為保護區(指定開(一)等十一處為開發許可範圍)部分,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十一觀谷企字第三一一四號函(詳附件一)送之會議結論各點建議意見如下:
「為加速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本處所轄之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觀光亟需發展,並推動原住民部落觀光產業,引進民間投資,在考量永續經營及資源多樣性原則下,建議如左:
- 一、原劃設開(二)、開(三)部分,因無溫泉徵兆且緊鄰住宅區,為考量爾後都市發展機能需要,不宜納入作為開發許可範圍。
- 二、開(一)部分,原劃設之開發範圍,因部分地形過於陡峭,建請以現有溫泉資源設施部分及地形較平坦區域,予以調整劃設。
- 三、其餘開(四)、開(五)、開(六)、開(七)、開(八)、開(九)、開(十)、開(十一)等八處,據調查結果皆為溫泉資源影響範圍,且位於原住民地區,觀光發展具指標性意義,建請維持原劃設範圍。
- 四、另為考量本特定區未來發展需要,『機六、停一』建請准照台東縣都委會決議。
- 五、有關開發總量管制部分,為因應開發範圍面積縮小,建請經核准開發後之樓地板面積總量超過六公頃時,則暫不受理申請。」。
(三)前項擬變更為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部分,原則同意上開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提建議意見,並修正如下:
1、開(一)範圍內部分土地之坡度過於陡峭及無聯外計畫道路,為利發展溫泉觀光及兼顧生態環境保育,本範圍土地將來依開發許可申請要點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應以供溫泉取供相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供住宿設施使用;至開(一)範圍面積,應依前項該管理處建議意見二,予以修正縮小範圍面積,並提大會審決。
2、開(四)範圍土地部分,考量延續日據時代供警察療養招待所之溫泉相關設施,原則同意納入開發許可範圍,並應配合現況地形至少規劃二條聯外道路。
3、本案開發許可範圍土地,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開闢各開發許可範圍之聯外道路經費,其聯外道路土地權屬,應自願捐獻予縣府或鄉公所,並配合審查意見(四)辦理。
4、本案擬同意之保護區供開發許可範圍,應設置相關污水處理設施,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若排入原灌溉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四)本案擬訂定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為落實符合市場機能之開發許可精神,有效推動本風景區觀光發展,建議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九三○四六號函(詳附件二)報之開發許可申請要點草案,並修正如下:
1、擬申請開發許可變更後之可建築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應予明定。
2、本案保護區之開發方式,因超出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字第○五八八三號函示,准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本部所定七項原則審定其適當開發方式,免受原院函「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之事項,應請縣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研提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理由,及具體替代之開發許可方式,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並依行政院核示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3、開發許可規定之應回饋捐獻事項,應由申請人與縣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及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4、辦理開發許可之都市計畫變更法令依據,得由縣府逕行認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為配合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規定。
5、申請要點擬訂定之使用強度等相關基地條件,宜力求彈性,俟將來變更都市計畫時,再詳予規劃,建議調整修正或刪除。
6、本草案第三點容許使用項目部分,建議增列「溫泉取供相關設施」。
7、本草案第九點「每一開發許可區需自行設置生態景觀維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與場所,惟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設置者,不在此限。」,建議修正後段文字為「...,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五)本風景區全年旅遊人次原計畫為二十七萬人次,本通盤檢討案推估至民國一百年本計畫區之遊客人數約為全年六十四萬人次乙節,據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說明,配合相關觀光產業軟硬體建設之推動,上開估算之目標年旅遊人次,尚屬合理,故建議原則同意,惟應於計畫內補充相關預測方法及推估說明資料。
(六)本案計畫區內計畫道路之開闢,應儘量採生態工法,以保護當地生態環境資源。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本計畫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圖(比例尺:
三千分之一)變更紅葉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且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與現況嚴重不符,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無法解決。因此,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建議除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本計畫民國89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本計畫行水區(34.78)河川區(34.78)行水區依全國水利會議決議統一名稱為河川區。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紅葉國小西側機關用地(0.28)(機二)(水塔用地)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28)依規劃原意變更名稱,以符實際。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紅葉國小西北側機關用地(0.15)(機三)(變電站用地)保護區(0.15)原計畫面積太小、坡度大,不適宜為變電所使用,故予以變更。
建議除補充說明台電公司擬不設置變電站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紅葉國小北側機關用地(0.17)(機二)(污水處理場用地)保護區(0.17)原計畫面積太小,且地勢高不宜供污水處理站使用,故予以配合鄰近分區變更。
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刻正進行該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研究,為配合上開研究成果,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俟新設用地區位經縣府獲致具體研究成果後,應迅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用地變更。
七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16.04)保護區(12.96)河川區(1.38)道路用地(1.70)
- 一、原計畫圖地形與實地不符,經重新實地測量大比例尺地形圖(一千分之一)後,依規劃原意並配合實地現況地形調整計畫範圍線,並併相鄰土地使用劃設。
- 二、原計畫面積312.40公頃。
調整範圍後計畫面積為328.44公頃。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依台灣省政府85年8月10日85府建四字第160916號函辦理。
八計畫區東西側道路用地(3.94)保護區(3.18)保護區(3.94)道路用地(3.18)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整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計畫區東北側行水區(16.72)保護區(8.37)保護區(16.72)河川區(8.37)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整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本計畫區西北側道路用地(0.14)住宅區(0.03)住宅區(0.14)道路用地(0.03)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整予以變更。
計畫區東北側道路用地(0.01)行水區(0.07)河川區(0.01)道路用地(0.07)配合地形圖之重製,依據重製變更原則並參考現況道路調整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延平鄉公所南側保護區(0.48)機關用地(0.48)為現有延平鄉代表會等機關使用,而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延平鄉公所南側保護區(0.09)機關用地(0.09)(機八)為現有延平鄉衛生所,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地熱井公園東側保護區(0.89)停車場用地(0.89)(停二)
- 一、現況已做為停車場使用。
- 二、原計畫未劃設停車場,為解決遊客停車需求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溫泉地熱井公園北側、南側溫泉地熱井用地(0.84)保護區(0.06)公園用地(0.70)(公一)道路用地(0.08)配合花東縱管處地熱井公園之開發,且現況大部分已完成開闢,為提供遊客遊憩休閒之需要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2.21)行水區(2.34)公園用地(4.55)(公一)溫泉地熱井公園北側、西側保護區(3.96)行水區(0.48)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4.44)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調整劃設12公尺寬計畫道路,向西銜接2號道路,作為本特定區主要聯外道路。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紅葉國小東側保護區(1.16)機關用地(0.38)(機九)道路用地(0.78)
- 一、基於公地公用為原則,社教區及機關用地予以調整變更。
建議除擬變更為社教區為保護區(三.六公頃)部分,併同審查意見(二)、(三),維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二、配合現況道路系統及開發許可範圍之劃設,酌予調整計畫道路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變更。
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教區(3.71)保護區(3.60)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0.65)保護區(0.62)國小用地(0.03)機關用地(0.79)(機一)保護區(0.79)紅葉國小西側住宅區(0.28)機關用地(0.28)(機五)配合現況已供紅葉派出所、紅葉村辦公處及活動中心使用而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側保護區(1.37)機關用地(0.72)(機六)停車場用地(0.65)(停一)配合紅葉溫泉特定區整體開發,劃設遊客服務中心,另為解決居民集遊課購物停車需求予以變更。
配合審查意見(二)、(三)辦理,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國小北側保護區(1.16)行水區(0.12)污水處理場用地(1.28)(污二)配合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選擇低窪地區劃設污水處理場。
配合審查意見(三)辦理,以及開發者需自行提供污水處理相關設施,以符合社會公平及成本內部化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並納入鄰近之指定為開(六)開發許可範圍。
計畫區東南側保護區(0.95)道路用地(0.95)一、現況部分已供道路使用。
- 二、配合現況使用而予以拓寬劃設10公尺寬計畫道路。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紅葉國小西側、南側2.社教區東側、西側3.公一西側4.機六北側、南側保護區(55.24)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開(一)(0.36)開(二)(4.63)開(三)(6.62)開(四)(6.31)開(五)(1.72)開(六)(10.25)開(七)(1.95)開(八)(1.02)開(九)(8.16)開(十)(10.20)開(十一)(4.02)
- 一、配合地熱井附近天然景觀整體開發,規劃發展成一休閒、住宅、遊憩的場所,選定特定區內平坦台地、親水性高之地區,並配合地熱井及附近天然景觀,且景觀眺望視野較佳地區指定為開發許可範圍,並得以保護天然景觀與發展休閒觀光。
- 二、可適用開發許可申請要點,促進本計畫區之觀光發展。
同審查意見(二)、(三)、(四)辦理。
行水區(4.21)保護區(開發許可範圍)開(一)(3.23)開(五)(0.98)開發許可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一、預測民國100年至本特定區之遊客總數約可達64萬人次,尖峰日約3,900人,所需住宿需求預估約需800間客房需求。
同審查意見(四)辦理。
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
- 二、為因應住宿、餐飲、購物、露營……..需求,並促進本特定區繁榮發展,特訂定開發許可申請要點。
- 三、訂定開發者具體回饋計畫,以利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並符合社會公平。
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 二、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選訂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同審查意見(一)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辦理。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予以修訂。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示依樁位成果及重製變更原則辦理變更。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台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於第二次審查會議中所提補充資料)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依法規訂定。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第二條)本風景特定區土地劃定為下列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 一、保護區
- 二、社教區-山地文物區
- 三、住宅區
- 四、學校用地
- 五、機關用地
- 六、溫泉地熱井--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第三條)社教區-山地文物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三.五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
--變更為保護區納入開發許可範圍。
配合審查意見(二)、(三)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
二(原計畫第四條)住宅區以保持現有居住現況之原則下,並提高居民生活環境及品質,建築物高度不得過一層或四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
建築材料以當地能取得之建材建造之,建築顏色避免鮮艷之色彩,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形。
住宅區(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
(二)自本計畫公告實施後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1.原計畫之土地及建築使用管制過低,故酌予放寬,以符實際。
2.增訂停空間規定。
建議本要點(一)修正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為主。」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新訂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配合變更計畫建議本要點修正為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
予以更新調整訂定。
「...,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為主。」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原計畫第五條)機關用地: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
原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過低,故予以放寬,以符實際。
建議本要點修正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為主。」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原計畫第六條)學校用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一層或三.五公尺,建蔽率為百分之三十。
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原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過低,故予以放寬,以符實際。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第七條)溫泉地熱井工地內,以保護天然地熱井資源為主,可為保護區內地形所之工程,禁止破壞地形,改變地貌及污染水源等。可設置解說設施必要之公共設施(步道、座椅、涼亭)。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新訂停車場用地以平面停車為主,其附屬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四公尺。
配合變更計畫予以更新調整訂定。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新訂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建築形式以斜屋頂之造型。
配合變更計畫予以更新調整訂定。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審查意見辦理,建議本要點應予刪除。
八新訂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設施,訂定下列訢訂鼓勵基地考量本計畫案擬訂定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規定。
開發許可管制要點已規定獎勵措施,建議本要點應予刪除。
九新訂下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面臨10公尺(含)以上道路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3公尺建築,其餘部分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善植栽綠化。
新訂退縮建築規定。
建議本要點修正為「...。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計畫管制要點變更計畫管制要點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妥善植栽綠化。
十新訂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新訂法定空地植栽規定。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第八條)各分區內各項設施建築之造形、色彩、材料,須先經縣政府觀光課核示之。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新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新訂公共設施作多目標使用規定。
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原計畫第九條)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