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12JJJ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四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避免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變更產生詞義之混淆,擬變更第五種住宅區為「文化住宅專用區」及第四種商業區為「文化商業專用區」,應分別修正變更為「特定第五種住宅區」及「特定第四種商業區」,並依計畫書明文之特定使用管制規定辦理。
- 二、擬援引之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細部計畫)」,應予刪除。」,及以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一00八六二一四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到高雄市政府有案。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0九一00四一一二0號函提請覆議略以:「....
- 二、有關本府報核『變更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乙案,業經貴部都委會第五四0會議審定,其中計畫內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條『...前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需達開發總地板面積之八十%以上,而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說明一之規定辦理。』之規定,高雄市建築商業同業公會迭反映意見,並向本府與內政部提出異議,惟未趕及在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錄案報告,該案即已審議通過。
- 三、商業區規定至少百分之八十之總地板面積作商業使用,雖可達使商業區發展商業之目標,惟鑑於當前房地景氣蕭條,經本府審慎重予考量,基於現在市場條件及實務執行之推動,現恐難達成原計畫之目的。因此,為創造商機、保留開發彈性及積極促進景氣復甦之考量,建議調整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四條規定,並建議將『前述2、3、4、5、6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需達開發總樓地板面積之80%以上,而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說明一之規定辦理。』修改為『特定第四種商業區一、二層樓限作商業使用。』,請貴部都委會重行審核為荷。」到部,經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限,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覆議案同意依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0九一00四一一二0號函提修正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五四0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