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32pRY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建汽電共生廠,改善華亞科技園區供電品質,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華亞汽電(九一)北字第○○○五五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三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八九九四號函)。
- 七、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八、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月十七日、十月八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及赴現地勘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申請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止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依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一)本案擬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及面積範圍,雖經開發人依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檢討由原七.○九九五公頃,縮減為四.五三公頃,惟因本案擬變更保護區部分,僅規劃作為配設圓型儲煤倉、水處理設備等附屬設施,為維護保護區應有之功能及避免保護區不當開發,本案申請變更範圍之面積應再縮減至不超過三.五公頃,其中擬變更保護區為工業區之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二)基地南側緊臨斜坡,應作好水土保持及相關護坡工程,並為塑造良好之視覺景觀,基地內部環境應廣為植栽綠化,及利用綠地下方作停車場使用,以達電廠公園化之目標。
(三)本案變更後作汽電共生廠使用,其電廠發電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量、煤灰量,以及該污染源之處理過程與最終處理結果,應提出具體之因應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
(四)有關基地開發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自行闢建管理維護,且應於闢建後將土地自願捐獻予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惟確有執行困難時,得改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該代金以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至於相關回饋措施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
(五)有關回饋計畫及實際回饋利得之比例分配,應請申請開發人妥與與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協調,以達敦親睦鄰及回饋鄉里之目的。
(六)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有關工業區退縮建築部分,同意桃園縣政府與會代表意見,修正為:「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八)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內山坡地保護區之都市計畫變更,原則上建議應全面通盤考量,並納入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予以審慎評估,不宜以個案變更方式處理。
(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月十七日及十月八日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擬變更位置係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南側之保護區範圍內,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計畫書附帶條件及開發方式分別規定略以:「本工業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擬訂細部計畫,自行開發。有關南亞公司土地部分列為第一期開發,其餘列為第二期開發,均得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後自行開發」、「第一期開發地區照主要計畫規定由南亞公司自行開發,第二期開發地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查目前工五工業區內除位於第二期開發地區之街廓編號工一、工三、工十八及工二十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外,其餘地區皆已完成配地建廠。準此,本案擬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及面積範圍,雖經開發人重新檢討由原七.○九九五公頃,縮減為四.五三公頃,惟並未說明為何一定要選在保護區內開發?有無勘選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應提出具體1、汽電廠主機附近工業區用地,目前皆已設廠動工並無適當空地。而華亞科技園區內目前僅餘工一、工三、工十七及工十八街廓為空地。以下分別說明此四街廓不適宜做為汽電廠附屬設施用地之原因,並說明其重劃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1)華亞科技園區北側工一、工三地區現為空地,但該區臨接文化一路,與桃園鬧區接近,若將汽電共生廠移至此區開發將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易造成民眾反彈。此外,該區目前重劃作業尚未完成,區內六十餘筆土地中有三十餘筆目前尚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作業中,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
(2)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工十七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由於區內部分土地有無法辦理繼承(繼承人死亡)之情形,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需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十五年後,使得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由於土地登記短期間無法完成,故造成重劃作業上的困難,土地無法取得使用。
(3)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工十八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重劃作業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實有執行上的困難。
2、此外,原華亞「汽電機組新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審查,如再擇其他土地設置汽電廠,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由於園區內廠商需電急迫,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基於前述理由具體評估後,華亞科技園區內目前空地皆不適宜作為汽電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一)辦理外,應將為何一定要選在保護區內開發及經評估確無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俾利查考。
評估內容(包括工業區內是否尚有其餘土地可供使用,及街廓編號工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