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二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FBn5t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部八十九年元月七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0七三號函修正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迄今已逾二年,為肆應邇來都市社經發展急遽變遷,配合相關工業發展政策調整,及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需求機制,滿足產業發展用地實際需求等,本部前以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一00八二二六九號函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及彙整研擬建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規定草案乙種,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修正意見,及以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內授營都字第0九一00八六七五二號函送修正草案予各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鼓勵現有興辦工業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本原則適用對象增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第一點第二款)(二)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台經字第0九一000六四六九號函核定之「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其分辦事項研議增列企業營運總部得適用本處理原則,爰予增列。(第一點第三款、第二點第三款)(三)隨著產業發展趨勢,工業區未來得考量配合政策提供多功能、複合性產業發展使用,並非僅供工廠使用;另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已容許倉儲相關設施(賣場除外)之使用,並毋需申請辦理工廠登記證;及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其分辦事項亦研議增列企業營運總部得適用本處理原則,爰取消原「應以生產中之現有工廠」及「領有工廠登記證」等之規定。(第三點第二、三款)(四)考量肆應產業發展之特殊需要,增訂原規定申請變更面積及再申請期限限制之特殊情形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三點第二款)(五)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之規定事項,依其規定辦理,爰予以刪除。(刪除原第五點第六款後段、第六點、第七點)決定:一、本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詳如附表。
- 二、洽悉,及由內政部循行政程序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