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三民區農業區(農二十七、農二十八)及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JZYj8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第二七○次會議及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二七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五○六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人民及機關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補充擬辦理區段徵收之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等財務可行性評估,並就左列各點研提處理意見到部後,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二、三頁參之一之(一)所提「考量相鄰地區灣子內細部計畫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本計畫區應提供部分土地配合變更必要性之公共設施」及(三)「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發還地主之抵價地面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等節,查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規定,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者,其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本主要計畫變更範圍僅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七.四七,及未劃有停車場用地或於計畫書內增訂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供公共停車空間使用等規定。次查,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係實施區段徵收之發還抵價地面積比例規定,並未明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是以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其用地面積劃設比例仍有待釐清討論決定,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依循。
- 二、為落實總量管制之精神及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建議於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書內明訂本計畫區平均建蔽率、容積率。
- 三、有關本案開發方式擬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乙節,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七四次會議紀錄略以「本案如市府地政處認為區段徵收開發方式不可行,請依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函示由市府地政處專案報行政院核可後另案辦理開發方式變更。」,為避免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仍未擬定細部計畫實施區段徵收開發,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是否核發建築執照之執行疑義,仍請該府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如確屬可行,應於主要計畫補充明訂其相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有關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規定;否則,建議暫予保留,請該府另提具體可行替代之整體開發方式專案報行政院核可准予免辦區段徵收,並修正相關計畫書圖後再行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