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七案:內政部逕為「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wAFgj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新竹市海山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七二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分別於新竹市政府及新竹市香山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八月二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新竹市香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台灣新生報九十一年七月九、
- 十、十一日(星期二、三、四)第十五、十四、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電供字第○九一○九○六三八七一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請利用晚上或週休二日時間,再邀請本案相關陳情人或當地居民妥為溝通協調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基地附近地區多屬農業區,及已規劃預留充分之隔離緩衝綠地空間,擬規定變電所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故本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五七七六九四公頃)原則同意變更,並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