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三芝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2FDyZ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三芝一次配電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六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三芝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三芝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經濟日報九十一年七月四、五、六日(星期四、五、六)第二十
- 八、二十八、二十三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電供字第○九一○八○○一六六一號函)。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四○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並由本會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十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係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一,應有其必要性,惟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區位,當地三芝鄉附近居民仍有部分疑慮,故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所提方案一通過,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處理,並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台電公司再加強與相關陳情人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疑慮。
- 二、本案建築退縮規定,修正為「變電所用地面臨計畫道路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其餘基地三側面臨農業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三、本案變電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儘量兼作電業相關辦公處所或提供當地里鄰之集會活動場所,以降低民眾對電磁波之疑慮。
- 四、請台電公司研究以電腦多媒體動畫方式,就本案屋內式變電所未來興建完工後,模擬建築物與周圍環境之情境,向相關陳情人與當地居民加強宣導說明及溝通協調,以澄清疑慮,並杜紛爭。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第一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考量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區位,當地三芝鄉居民仍有部分疑慮,請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於會後一個月內研提具體補充資料到署,俾供本專案小組下次審查會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