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六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水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ATwjA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一○一○八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享博(召集人)、何委員東波、高委員明瑞、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水上鄉公所辦理本次通盤檢討係自八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公告徵求意見,故計畫區內人口成長統計資料僅至八十四年,為符實際,請規劃單位再調查統計計畫區內至民國九十年之人口成長,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一八、○○○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七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三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合計五.七三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四.五九,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尚有不足,因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大幅增加建築發展用地,且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將「機九」機關用地現況供戶政事務所使用範圍(水西段402-3地號)維持為機關用地及東側部分變更為「社教用地」暨西側部分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外,其餘不足部分,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計畫書內僅文字概述公共空地之利用及以示意圖標示疏散方向,未儘周詳,故請嘉義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據水上鄉公所表示,本計畫區劃設之水域用地及下水道用地,均係供區域排水使用,故將「水域用地」修正為「下水道用地」,以統一名稱並符實際。
- 五、「機八」機關用地實際係供中華電信公司使用,為配合政府電信事業民營化政策,故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編號一:本案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一○○年,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已提請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在案,故請查明補列。
(二)編號四及編號六:
1、據水上鄉公所列席人員表示,該所已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具函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公、私土地所有權人,並經以持有土地面積統計回函同意無償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如下:
編號變更範圍土地產權持有比例縣都委會決議及函復同意比例附帶條件內容公有土地持有面積比例私有土地持有面積比例無償提供之函覆情形同意逾期未回函表示意見倉庫區: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由地主無償提供30﹪為公共設施用地。
二七﹪七三﹪三三﹪(含公有土地)六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由地主無償提供40﹪為公共設施用地。
五三﹪四七﹪五三﹪(公有土地)四七﹪2、本案因私有土地地主同意無償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偏低,且該倉庫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配合水上火車站劃設,尚有保留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 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八、○○○人,住宅區面積六○.○一公頃,商業區面積三.六七公頃,以每人五○㎡核算,本計畫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一四一、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六一,又本計畫區居住密度每公頃約二八○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第比例為百分之二一.三四,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似屬偏高;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二)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九點修正為:「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將第五點「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三)本計畫區已劃設「電信事業專用區」及「社教用地」,故建議增列「電信事業專用區及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四)本案已建議將倉庫區維持原計畫,故增列「倉庫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邱鴻恩水上鄉水東段1255地號
- 一、前開建地係於50年間興建平房,迄今已逾40年。
- 二、都市計畫道路規劃未銜接本基地,極不合理也欠缺公平正義,日後道路開闢,勢必造成人車出入不便。
請本於良知,重新檢討修正都市計畫道路之路線。
原規劃並無不當,故維持原計畫。
逾2黃義盛先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營建署院長信箱010-91009775)該「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劃設迄今已逾三十年,政府均未開闢徵收,廢除「廣場兼停車場」之分區。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二)。
逾3黃坤山先生等三人一、該地於61年水上都市計畫編定為廣場兼停車場,數十年均未徵收或撤銷,
- 二、縣都委會決議劃設40﹪公共設施,否則維持原計畫之決議,地主不能接受。
請撤銷水西段154、159、168、172、173、161等地號並歸還地主。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