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九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FxU1d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五三四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五四三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享博(召集人)、何委員東波、高委員明瑞、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次通盤檢討擬將計畫人口調高至三萬人,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將嚴重不足,故參據計畫人口實際成長情形並考量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容受力,將計畫人口調整為一萬八千人(計畫人口調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除停車場用地不足一.一八公頃外,其餘尚符合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
- 二、本計畫區內有多處公共設施用地於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部分,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迄今仍未辦理擬定細部計畫;為避免將來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旨意,故於各該變更案之附帶條件增列:「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請補充詳細變更內容及附帶條件予以列表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外已規劃有環保設施用地,故請連同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本計畫區都市防災計畫內容,一併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埔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計畫人口密度一六、○○○人每公頃一○八人三○、○○○人每公頃一九○人
- 一、至民國八十一年底之現有人口已達一
- 四、三二一人,人口成長快速。
- 二、依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換算可服務之人口數及分析情形調整。
- 三、計畫人口提昇,相對人口密度亦配合調高。
併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二變二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九年民國一○○年依據歷年人口成長趨勢及配合計畫人口之提高予以調整計畫目標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三內埔國中西側住宅區(0.33)機關(0.33)
- 一、依使用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並供內埔警察分局使用。
- 二、內埔警察分局新建完成,土地均為公有土地,並已撥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機二機關(0.02)商業區(0.03)商業區(0.02)機關(0.03)
- 一、機二現為內埔消防隊使用,其實際使用範圍(產權範圍)與計畫範圍稍有出入。
- 二、因機二與相鄰之建築均已建築完成,故依機二實際產權範圍併相鄰土地使用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埔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變六工業區及北側綠帶工業區(5.00)綠帶(0.20)住宅區(5.20)
- 一、本計畫區附近有面積約一百公頃之豐田工業區,並已開發展完成,故本計畫區內無需設置小型工業區。
- 二、本工業區面臨美和中學、美和護專,北面臨和興村等住宅區,影響居住環境品質。
附帶條件:
1.本變更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為避免將來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旨意,本案維持原計畫,請縣政府另案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辦理。
變更內埔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變八國小二南面至十一號道路北面農業區(7.13)住宅區(7.13)
- 一、該地段土地位在未擴大計畫以前之計畫範圍內,屬於未分區,以混合區執行,可建房屋,但在擴大計畫時原計畫範圍內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全部規劃為商業區或住宅區,僅此地段劃設為農業區,影響人民權益甚大。
- 二、本區段位於市區中心邊緣,區位佳。
為公平合理起見,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1.本變更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其配置公共設施除劃設必要道路用地外,餘以公園用地為主.依現行法令規定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符合規定及落實計畫之執行,本案建議暫予保留,請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辦理,如經評估確屬可行者,再行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另案報部審議,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一)﹑本案變更後對原有生態環境將造成衝擊,請補充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並研提具體對策。
(二)﹑本案係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依法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故請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權利關係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財務負擔是否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兩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可行性等事項)。
變更內埔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變十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未訂定增訂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
- 一、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並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用地,以促進都市建設。
- 二、本鄉為農業鄉鎮,財政狀況並不寬裕,故宜指定為多目標使用以加速發展。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詳附錄)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已另案辦理變更並經屏東縣政府發布實施,故本案不予討論。
九逾1國中南側住宅區(1.89)道路(0.20)機關(2.09)
- 一、現址鄉公所建築年代久遠,未有整體規劃,實有遷建之必要。
- 二、計畫遷建土地係鄉有土地產權單純。
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因公所財務甚為困難無法編列預算遷建,故照鄉公所意見維持原計畫。
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面積單位:公頃。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土地標示:
內埔鄉新埔段70地號
- 二、陳情人及電話:
賴月英08-77691138該筆土地座落於187線縣道,其面臨道路為計畫15公尺道路,目前不適合從事農業生產,且附近有工廠及餐廳等,還有本人於88年6月時,有申請設立幼稚園,遭退回,請有關都計委員,重新檢討本人之要求建議。
將本人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以符都市計畫之實際意義。
本陳情變更案未經鄉、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且農業區土地不宜零星變更,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