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8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
會議紀錄id
MOIO5481
案件id
9WCpQ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 七、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續開第四、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七0六九一00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審查意見(如附錄一)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七0六九一00號函提略以:考量近幾年台灣地區人口已近呈零成長狀態,相對地大里市將來都市化人口成長應屬有限,爰擬修正之土地使用計畫為:配合大里溪整治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劃為「河道用地」(一三四.一六公頃)、中投公路用地及生活圈三、四號線道路部分劃為「道路用地」(四0.五八公頃)外,其餘地區保留劃為「農業區」(四二九.六二公頃)乙節,既為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及除河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之劃設外,其餘土地僅規劃為農業區,現階段是否仍有納入都市計畫管制之必要?
- 二、按八十九年公布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業明定徵收補償地價規定,請台中縣政府補充有關本案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如不納入都市計畫以非都市土地編定辦理徵收,及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辦理一般徵收,其補償地價之差異?辦理土地徵收取得之機關及財源?
- 三、經濟部水利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水地字第0九一五0五0九八一0號函(附錄二)提意見。
- 四、大里溪整治公共工程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大里溪整治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及當地民眾陳情意見。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前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一二七0六九一00號函(如附件)提補充資料到署,建議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依左列各點修正通過。
(一)採據台中縣政府重新核實考量該府財政狀況、實施區段徵收執行能力、未來發展需要及兼顧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因素,及以前開號函報補充資料略以:「近幾年台灣地區人口已近呈零成長狀態,相對地本市將來都市化人口成長應屬有限,故基於國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造成公共投資及土地資源浪費,並考量擴大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其面積高達604.36公頃,不易一次開發完成,故建議暫予保留劃設為農業區,俟將來地區實際發展情形及需求,再考量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至於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含草湖地區之頭汴坑溪部分)及中投公路建設用地範圍內尚未取得之私有土地,因懸宕多年以致影響民眾權益至鉅,故基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考量,建議將該部分都市計畫先行發布實施,並據以辦理用地取得。」,爰建議同意依該府函報之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通過,即將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劃為「河道用地」(一三四.一六公頃)、中投公路用地及生活圈三、四號線道路部分劃為「道路用地」(四0.五八公頃)外,其餘地區保留劃為「農業區」(四二九.六二公頃)。
(二)查「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部分,業經台中縣府依照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交由該府依法發布實施有案。爰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計畫案名應修正為「擴大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以資明確。
(三)台中縣政府前開函報之「四、開發方式」,其中「2、農業區:俟未來都市發展實際需求,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並以區段徵收或經各級都委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乙節,為避免衍生將來執行疑義,後段文字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四)本案擬擴大都市計畫案,原公開展覽及送各級都委會審議之計畫面積為六一0.八公頃,惟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重新套繪鄰近之擴大烏日及霧峰等都市計畫案之界線,修正計畫畫面積為六0四.三六公頃,爰建議同意其修正後計畫面積,惟應於計畫詳予敘明其與鄰近都市計畫邊界鄰接情形及認定處理相關事項,以利將來執行。
(五)有關原報「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其中擴大都市計畫部分尚未審決之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計畫人口一一○、○○○人二一○、○○○人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提供,調整全區(含原計畫及擴大地區)計畫人口。
建議併審查意見(一)調整修正計畫人口,及應於計畫書詳予敘明現況人口。
十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六一三.○四公頃)住宅區(二五三.七七公頃)商業區(四六.九三公頃)河川區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二三九三二號函准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建議併審查意見(一)、(四)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四三.七六公頃)學校(二九.三一公頃)公園(二三.六九公頃)綠地(六.五三公頃)綠帶(六.五八公頃)停車場(二.二九公頃)廣場(○.九五公頃)機關(一.五三公頃)污水處理場(七.二七公頃)公用事業用地(○.九五公頃)道路(八九.四八公頃)(六)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逕轉本部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3李鴻文等十四人(公2)公園用地於公有土地。
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七)本會第五三六次會議審議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四五三八四號函轉現代化工公司曾聰林先生陳情案(大突寮段二0二之一四地號)
- 一、新規劃綠地及計畫道路恐危及既有道路與未來計畫道路視線,且損及本公司交通動線;同時本公司使用面積減少,部分辦公室須遷建。
- 二、請重新規劃將綠地縮短,以方便本公司進出。
- 三、區段徵收時本公司被徵收土地,請分配於本公司廠區對面,以方便管理使用。
建議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四蘇孟乾先生等為中投公路用地保留區段徵收案,請即改採一般徵收補償,並踐行至配地(徵收)期間其特別救濟。
- 一、緣於八十四年間,台中縣政府通知徵收中投公路,鼓勵各業主保留參加區段徵收權利方式,出具先行使用土地同意書在案。
- 二、該期間台中縣政府曾舉辦土地徵收說明會,闡述區段徵收之好處,並定於八十九年三、八月底均能分配建地給地主,迄今期限已過,台中縣政府顯己不能給付,背離誠信,公然欺瞞人民於手掌,平白使用土地,而分文未支。為此請求至給付土地或徵收日前,每年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六成總值之年率百分之六給付特別救濟金。
- 三、大里市、霧峰鄉均為九二一地震災區,絕大多數地主皆蒙受嚴重災害,兩鄉市內之經濟情況亦因此陷入因境,而吾等之土地如此狀況根本告貸無門,更無異雪上加霜,實急需政府踐行誠信,迅即公告採用現行法律一般徵收方式,期能以此龐大徵收經費收入,積極活絡兩鄉市之經濟繁榮,解決民眾民生之困境。
建議併審查意見(一),同意採納有關中投公路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至於有關特別救濟乙節,案涉相關法令規定,請台中縣政府妥慎處理。
五張祐民先生等
- 一、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經過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名稱請統一以河道用地名之;因前開都市計畫區之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均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是以特請各審查委員協助審查本案時以都市計畫第四十二絛第一項第一款公共設施(河道用地)名稱審查通過之。
建議併審查意見(一)同意採納。
(八)本會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大里溪整治公共工程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為貴署案准河川區變更為河道用地案,請即發布實施:
- 一、貴署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審議建議同意採納,然台中縣政府所屬地政單位並未據此核實全面辦理修正河川區為河道用地,致使爾後之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之作為徵收補償依據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畫基準作業錯誤,未能落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河道用地。
- 二、敦請貴署依原會議紀錄辦理,期使台中縣政府地政單位有所依循辦理,立即實施以維人民權益建議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插入附錄一之附件四頁18、19及20、21頁附錄二(經濟部函四頁22、23、24、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