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81-審議事項-["第十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部分農業區變更住宅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部分農業區變更住宅區)細部計
會議紀錄id
MOIO5481
案件id
awVrB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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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四次會議及九十年十月四日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九十府城字第二二四二八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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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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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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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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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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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二四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迅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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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陳前委員銀河、汪委員潔庸等四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三月十三日及四月三十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本部第五三四次會議決議: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縣府會同申請人依照辦理,及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否則,應維持原計畫或併入縣府刻正辦理之本特定區通盤檢討案內另案整體考量。」,及本部第五四二次會議決議:「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赴現場會勘並就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五五○○一號函報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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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經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二五一六七七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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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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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二五一六七七號函示(如附件一)說明二,建議將計畫書第4-14頁有關捐獻代金乙節,即「國民住宅基金供興建出租國民住宅使用之用」乙節文字刪除,並改捐贈予該府乙節,因與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九點第二項規定不符,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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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計畫範圍線之調整,專案小組多次審查僅建議將聯外道路新增納入整體開發,惟查規劃單位未經小組會議同意下多次自動調整計畫範圍線,且超越現有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惟考量新增調整範圍之土地權屬仍屬原土地權利關係人,故除聯外道路納入外,同意在不超過現行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下調整原報核範圍(如附圖一-平鎮市雙連坡段181-1及181-8地號部分),以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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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審查意見一「增劃設之寬度三十公尺及十公尺計畫道路用地應納入整體開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並請申請人協調取得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乙節,請於計畫書內敘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及開發主體,並於計畫圖上標繪「整體開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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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組審查意見四「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部分,除擬供作本社區鄰里活動中心使用之社教用地外,其餘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主要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並配合前項意見調整部分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所報修正計畫內容,惟仍應於計畫書內載明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除社教用地外,其餘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應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主要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以符合原審查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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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正後擬變更之社區管理中心用地,查非屬專案小組審查同意劃設事項,且非屬主要計畫之公共設施項目,應修正為道路用地,必要時得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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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社教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仍應維持原報核計畫書規定分別為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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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修正內容部分:
(一)小組審查意見六、建議詳予敘明「開發影響說明」乙節,計畫書3-18頁除就現有景觀植栽敘明外,有關交通、噪音、垃圾及汙水部分應再加強補充。
(二)計畫書第4-2頁有關變更理由(四)對鄰近地區之生活環境影響乙節謬誤,應予刪除。
(三)計畫書4-11頁圖4-3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因所繪內容係屬細部計畫內容,請確實依照主要計畫變更內容予以標繪變更後之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及修正計畫書4-13頁表4-6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分配表。
(四)依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請確實查核計畫書所檢附各項附件一-十五之必要性,並配合計畫書相關章節於本文內載明,以維前後文之連貫及合理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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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元月十七日、三月十三日及四月三十日獲致之審查意見:
查本案目前已取得申請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利關係人出具之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僅占全部土地共有持分之百分之七十二,且案經本專案小組三次審查會議,申請人仍未能完全依照審查意見修正相關計畫內容,為求慎重,建議本案應退請縣府會同申請人依照左列各點辦理,並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或併入縣府刻正辦理之本特定區通盤檢討案內另案整體考量:
(一)本變更範圍內未能取得少部分土地共有持分人之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部分,雖依本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八五二號書函示得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得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惟為確保日後本變更案能確實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之自願捐贈及變更後權利分配等事項辦理,如無法取得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負擔證明文件時,應由其餘同意負擔之土地所有權利關係人全數負擔,及與縣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避免將來可能衍生之紛爭。
(二)鑑於大桃園地區房地產仍有供給過剩情形,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是否妥適,請從都市整體發展角度重新評估,及有無規劃為其他產業所需之使用分區之可能性,並就其對鄰近地區所造成之生活環境影響,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三)本變更範圍未臨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應增設計畫道路,分別與基地北側及東側之鄰近區外三十公尺寬二號道路及十公尺計畫道路相銜接,並取得地主同意書後納入開發成本,以符審議規範第十四點規定。
(四)本細部計畫擬劃設之住宅區街廓規模過小,致使道路面積佔全區所應提供百分之四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過高,為有效增加本地區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綠化公共開放空間,請重新調整住宅區規模為大街廓及公共設施用地區位,並修正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南側住宅區擬規定退縮五公尺建築及毗鄰區外土地部分,請配合前項審查意見有關細部計畫之調整,確實依照審議規範第廿六點規定設置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十公尺以上。
(六)計畫書內有關變更回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中低收入住宅,擬改以捐贈代金估算金額錯誤乙節,請確實依照審議規範第四十九點規定修正。
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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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