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8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蜈蜞潭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81
案件id
y1SLV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六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九九六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本案考量如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限制,改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其徵收開闢經費高達約二二億
- 八、八九八萬元,恐非縣府財政所能負擔,且為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共設施公平負擔原則,本案仍維持現行計畫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增列『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及分期分區開發,其提供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經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三一二八號函核定在案。
- 七、案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八八七八七號函略以:「旨揭都市計畫前經大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三一二八號函核定在案,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以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陳情書,建議本府向大部提出覆議,案經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八次會議(第一案)審決在案。准此,本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向大部申請覆議」到部,經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限,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覆議案原則同意,惟應請台南縣政府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研提訂定本計畫區容積移轉等具體措施及相關許可規定,併同該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八八七八七號函送之覆議理由書(詳附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報由內政部營建署審查如確屬可行者,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插入計畫書共八頁30、31、32、33、34、35、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