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91-審議事項-第一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情形。
會議紀錄id
MOIO5491
案件id
06tpQ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二九次、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三三次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四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因案涉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委員學陶、陳委員明竺、林委員素貞、賴委員美蓉等四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環保署)、張委員元旭(地政司)二位機關代表,共計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
- 六、本會專案小組業於91.8.30、9.19、91.10.2及10.3(赴現場勘查並聽取當地居民意見)、91.10.21及91.11.28上、下午共計召開六次審查會議;其中有關地方鄉民逕向本部陳情所提反對新訂該特定區計畫等意見,本部除已錄案並函請苗栗縣政府研處後於小組會議中說明外,該專案小組91.10.21第四次審查會議當日下午二時由本部營建署柯署長代表本部於該署大門口接受民眾陳情,並安排大湖鄉、泰安鄉二鄉民眾各推派代表十名列席本會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陳訴意見,該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會議審查結論略以:「請苗栗縣政府剋速會同泰安鄉公所與大湖鄉公所整合二鄉陳情民眾列席本次審查會議所提各項意見,以及本專案小組之前獲致之審查意見,加強與民眾溝通,並重新檢討修正計畫內容後,再報部提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以為妥慎。
- 七、除二鄉民眾代表外,立法院杜委員文卿、何委員智輝、高金委員素梅亦列席該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關心案情,並表達希望本部都委會能多採納居民陳情意見,及尊重當地原住民與地主權益。
- 八、嗣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開第五、六次會議尚未審竣,預定於九十二年元月七日賡續召開第七次審查會議,爰特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