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9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暨擴大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91
案件id
gb2EP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六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三九四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前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一三○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享博、林委員素貞﹑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3號道路以北、縱貫鐵路以東農業區住宅區(39.57)商業區(1.05)工業區(26.6)文小用地(2.73)停車場用地(0.39)公(兒)用地(3.01)廣(停)用地(0.19)綠地(0.45)道路用地(12.83)依現況舊有聚落發展之實際情形﹐並配合完整閣鄰單元發展所需之集居規模﹐予以合理配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以符發展需求。
照案通過修正通過修正事項:
- 一、大營舊聚落西北側外環道由十五米縮減為十米。
- 二、文小三南側十二米道路往南移,以增加文小三面積。
- 三、文小三西側增加公(兒)二十一。
- 四、分別於公(兒)二十四南側與文小三南側增加兩處住宅區。
理由:
- 一、應足以符合交通量需求,並可降低區段徵收公設比。
- 二、補充學校用地、公(兒)用地需求。
- 三、學校及公兒增設後原劃設住宅區縮減,應予補充,並為考量區段徵收辦理可行。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二一︱3號道路農業區住宅區(6.68)依現況發展之實際照案通過修正通過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四以南、縱貫鐵路以東、原計畫東北界以北工業區(88.97)道路用地(20.21)公(兒)用地(7.68)情形﹐並配合完整閣鄰單元發展所需之集居規模﹐予以合理配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以符發展需求。
修正事項:
- 一、原公(兒)二十二變更為農業區,且在道路交接處路口應劃設槽化道路系統。
- 二、道路編號五∣4道路寬十五米縮減為十米。
- 三、道路編號一∣3道路寬三十米縮減為廿四米。
理由:
- 一、原公(兒)二十二區位位置不適;路口交接處為增進行車安全,應予以槽化設計。
- 二、應足以符合交通量需求,並可降低區段徵收公設比。
原計畫西界以西農業區住宅區(53.10)工業區(4.19)旅館區(2.57)文小用地(2.67)文中用地(3.18)停車場用地(0.55)公(兒)用地(8.67)污水處理場(0.97)抽水站用地(0.34)依現況舊有聚落發展之實際情形及未來發展潛力﹐並配合完整閣鄰單元發展所需之集居規模﹐予以合理配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以符發展需求。
照案通過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 一、抽水站與污水處理場邊之原綠地修正為廣(停)。
- 二、停四西側及停三北側原住宅區修正為商業區。
- 三、文小二西側與西南側住宅區增設二條十米道路。
- 四、七∣4十五米計畫道路部分路段向西調整。(詳圖五-一)理由:
- 一、抽水站與污水處理場未來放置時得於基地周圍留設綠帶;且本區位缺乏廣(停)用地。
- 二、該地區商業區面積不足,故予以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綠地(3.18)溝渠用地(0.78)道路用地(23.144)鐵路用地(1.625)道路兼鐵路用地(0.14)增設。
- 三、住宅區街廓過長,應予補充出入道路。
- 四、避免拆及新建大樓。
一︱2號道路以北、縱貫鐵路以西農業區住宅區(28.29)商業區(6.14)工業區(18.40)停車場用地(1.07)公(兒)用地(7.52)廣(停)用地(2.77)綠地(1.49)道路用地(23.2)鐵路用地(3.28)倉儲專用區(2.83)依現況舊有聚落發展之實際情形及未來發展潛力﹐並配合完整閣鄰單元發展所需之集居規模﹐予以合理配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以符發展需求。
照案通過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 一、六—4計畫道路往東連通至台十九省道。
- 二、停七位置北移,北側商業區縮小,停七北移後原位置修正為住宅區。
- 三、公(兒)十八南側修正為園道。
- 四、道路編號一—3路口往南移。
- 五、公(兒)二十南側商業區縮小,縮減之面積修正為住宅區。
- 六、廣(停)三東北側商業區縮減,縮減之面積修正為倉儲區。
理由:
- 一、預留本區與南科互動之連結動線。
- 二、原劃設商業區面積已超過法令標準。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作業單位初審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鄭正彬先生等新市鄉大營段1600地號等本案計畫道路若均向南側規劃,取得將有下列缺失:
1.道路北側建物已拆除。
2.依縣政府規劃之道路於開闢將造成道路彎曲及損及本人建物。
3.道路規劃將導致民怨。
請將計畫道路之規劃路線以現況道路中心線向兩側平均拓寬。
請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後提會討論。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逾2台南縣政府91.8.21府城都字0910135963號函轉知許桐銘先生陳情調整都市計畫道路及劃設宗教專用區案。
請陳情人提供「保濟殿」之合法廟宇資料逕向內政部陳情。
請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內容及位置後提會討論。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逾3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鄉大營段2662等五筆地號土地1.為配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之設置,促進新市地區之發展,前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申請經濟部86.11.3第21次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議決議推薦設置在案。
2.本案前曾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意見,惟迄未納入檢討變更案內。
為免延宕本案之開發,建請將該地號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變更為綠地及工商綜合專用區。
請縣政府列席人員詳予說明後提會討論。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
插附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為健全都市發展,合理規範擴大都市計畫範圍,請本部營建署就現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有關本部核准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規定妥為檢討。
【附錄】變更暨擴大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台南縣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報奉前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161130號函核准辦理擴大都市計畫面積七一一‧○九公頃,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案內增加住宅區面積一五二‧三六公頃,惟如依據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之計畫人口三五、○○○人及原計畫區容積率百分之一八○,以每人樓地板使用面積五○平方公尺核算,則住宅區實際需求面積僅約為九七‧二二公頃(即原計畫住宅區面積七六‧一○公頃再增加二一‧一二公頃已足敷需要);又查原計畫範圍內目前已劃設工業區面積五六‧九八公頃,其使用率已達九○‧九二﹪,本次通盤檢討暨擴大都市計畫,除於原計畫區東側及南側增加乙種工業區九‧九一三公頃外,又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再增加劃設工業區面積約一三八公頃,惟查本計畫區西側內政部已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二○四號函核准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在案,該特定區計畫面積高達三、二九九公頃,其工業區之實際需求為何?為建構國土資源永續發展,創造平衡之生態環境與高品質之生活空間,提供價格合宜與高效率之產業生產環境,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過量,造成公共設施投資浪費,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本案有關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暫予保留(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第二十三案至二十六案),退請台南縣政府會同新市鄉公所,配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詳細評估各類都市發展用地實際需求面積,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重新研提計畫書、圖(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具體規劃構想、引進人口、產業及可行性評估報告等)後,再另案報部續予審查,其餘部分仍保留規劃為農業區。
- 二、本次通盤檢討已將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暫予保留,故原計畫區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意見,將計畫人口修正為二○、○○○人。
- 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二○、○○○人核算,原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尚不足二‧二二公頃(原計畫僅劃設○‧一八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合計五一.二一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四.八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尚有不足,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區各類都市發展用地使用率均超過百分之九十,又無大面積之公有土地可供劃設,其補充劃設困難,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除於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工業區範圍內(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至第十七案),依其規模及需求妥為劃設補充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於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調整補充。
- 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計畫書內僅以文字概述,未儘周詳,故請台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五、「機三」機關用地實際係供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機房使用,為配合政府電信事業民營化政策,故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部分:
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及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為免影響人民權益,如能於本次通盤檢討案送請核定前,取得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之同意,則准予通過,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否則維持原計畫。
2、變更停車場用地「一」(面積○‧一公頃)為住宅區及變更停車場用地「二」(面積○‧一公頃)為商業區部分:因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故維持原計畫。
-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已達九○‧九二﹪,且「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內並未規劃提供一般工業用地及本案經評估可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同意依左列原則變更:
1、將「倉儲專用區」修正為「乙種工業區」。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准發照建築,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35﹪,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3、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二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已達九○‧九二﹪,且「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內並未規劃提供一般工業用地及本案經評估可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同意依左列原則變更: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准發照建築,擬定細部計畫時,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35﹪,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三案部分: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並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1、應於本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公園綠地。2、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至少30﹪土地集中劃設為公(兒)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 十、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四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徵得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故同意依左列原則變更:
1、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變更總面積1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扣除劃設為廣場用地之面積後土地應集中劃設為公(兒)用地。
(2)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於變更範圍劃設之東西向及南北向計畫道路,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變更範圍西側及北側現有計畫道路寬度等寬延伸劃設,並於闢建完成後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五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已達九二‧三一﹪,為提供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故同意依左列原則變更:
1、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准發照建築,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劃設不得低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應劃設15﹪以上之公園綠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十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七案部分: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已達九二‧三一﹪,且本案經評估可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提供都市發展用地之需求,故原則同意變更,並請台南縣政府會同新市鄉公所依下列原則修正變更計畫書、圖提會討論。
1、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2、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範圍總面積35﹪,並應優先劃設國小用地乙處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地十七條規定妥為劃設公園綠地,將來開發時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十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前經內政部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77B-9006052號函核定在案,台南縣政府並未依核定條文進行檢討及提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而係另行訂定管制條文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惟於呈報本部時,並未依照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而係將原核定內容逕予納入計畫書內,致與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不符,故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核定條文臚列,以利管制。
(一)原計畫區通盤檢討後之計畫人口已修正為二○、○○○人,依住宅區面積一○四.七五公頃(原計畫七六.一○公頃及新增加劃設二八.六五公頃),商業區面積五.○五公頃,以每人五○㎡核算,其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九一、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一六,又原計畫區之居住密度每公頃約一六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九.八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住宅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又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住宅區區分為第一種住宅區至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為考量地方發展需求及兼顧環境品質,故將原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維持原計畫(即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如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至於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俟台南縣政府另案辦理時,再依據其規模核算訂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
(二)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四點「旅館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及將第八點「加油站專用區」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三)本計畫區已劃設「電信事業專用區」,故增列「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四)本計畫區內「屠宰場用地」部分已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變更為機關用地,故予以刪除。
(五)本計畫區內已無「甲種工業區」之分類,故將第六點之「甲種工業區」等字刪除。
十四、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台南縣政府依本會決議妥為修正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鄉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