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91-審議事項-第一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91
案件id
qZoEg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七八○七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潔庸、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五四五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有關阿里史溪整治、配合豆腐岬觀光區開發劃設旅館區、變更港埠專用區為工商特定專用區及台灣水泥廠區整體規劃等,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合理性、港區範圍之認定與調整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問題,故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再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惟加列下述規定:﹁車站專用區土地在未經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建築物及車站設施之修建,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報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修建。﹂併決議二【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十九、廿一及卅一案修正如附表外,其餘維持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審查意見(詳附錄二)。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91.11.7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變八計畫區北側行水區(5.91)住宅區(0.87)商業區(0.15)學校用地(0.19)綠地(0.01)住宅區(0.52)商業區(0.09)保護區(0.34)河川區(4.69)機關用地(0.04)學校用地(0.19)綠地(0.03)停車場用地(0.01)保護區(0.51)河川區(0.36)河川區(0.15)河川區(0.19)河川區(0.01)配合阿里史溪整治計畫(變更部分已整治),以符實際。
- 一、本案變更後因原計畫河道並未配合檢討,將造成部分土地無法有效使用,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河道附近地區正擬定細部計畫中,故本案涉及細部計畫範圍內部分,同意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以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方式辦理,以資周延。
- 二、有關擬定細部計畫範圍外原計畫河道部分,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照公開展覽草案併鄰近分區使用,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及研提具體回饋計畫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變廿人14人15南安段一至七地號港埠專用區(1.76)旅館區(0.95)廣場用地(0.15)停車場用地(0.30)道路用地(0.36)為配合蘇澳鎮環鎮道路及豆腐岬觀光區開發,將非屬蘇澳港區之土地配合鄰近分區修正,及配合工業區交通需要及漁船維修之需。
(附帶條件:
1南安段2、3、4、2331及部分2332地號土地變更為旅館區、停車場用地及15、12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據基隆港務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經重新勘查結果,認定係位於港區範圍外,該勘查結果已函報交通部核備,且已與蘇澳區漁會協調同意變更,故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91.11.7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提經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2整體開發條件:
(1)建蔽率60%、容積率140%,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獎勵25%容積。
(2)應自願捐贈整體開發範圍30%土地(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3)建築物絕度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
(4)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與縣府簽定開發協議書,以確保開發品質。
(5)未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應由縣府主動迅速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廿一變廿六港墘路港埠專用區港埠專用區(1.10)工商特定專用區(1.10)(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地點因連接蘇澳商業區,為配合未來發展之需要。
維持本會第五四五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俟縣政府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與基隆港務局達成協議時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卅一人32台泥公司蘇澳廠長安段181、300、302、351等地號土地學校用地(2.00)公園用地(1.54)環保設施用地(0.23)甲種工業區(0.23)配合台泥廠環保設施擴建之需求。維持本會第五四五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一、將公園用地修正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變更係配合台灣水泥廠環保設施擴建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91.11.7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之需求,其所需土地,係由台灣水泥公司向政府買回,故將變更為:
「環保設施用地」部分,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環保設施專用區」。
附帶條件:將來由台灣水泥公司負責開發,並應提供台灣水泥公司所有工業區及附近住宅區居民污水及廢棄處理使用。)住宅區(1.73)兒童遊樂場用地(0.75)道路用地(1.35)保護區(1.73)住宅區(0.75)住宅區(1.30)保護區(0.05)(附帶條件:
一併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指定為整體開發範圍,其整體開發條件如下:
1.原兒二(0.75公頃)併鄰近道路等一併變更為住宅區,除長安段339、340、342、344、345等五筆私有地外,餘應整體開發。
2.建蔽率60%、容積率參考現況地形,並配合未來整體開發之需要,酌予調整變更維持本會第五四五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91.11.7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50%。
3.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提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4.應提供整體開發範圍35%土地,作為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區內必要之公共性開放空間,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1)自願捐贈10%土地,供作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留設25%區內公共性開放空間,其中至少50%土地供作公園兼兒童遊戲場使用,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住宅區(4.69)甲種工業區(5.87)(註:配合工業區系統之完整性及經營管理有效,酌予調整變更。
- 一、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僅係配合現況調整使用分區,目前尚無開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91.11.7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市場用地(0.12)體育場用地(0.29)道路用地(0.77)甲種工業區,沿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部分,應留設五公尺寬隔離綠帶。)發行為,故本案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將來開發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案變更地點南側工業區內土地,部分地區地形陡峭,故請縣政府現場勘查後,將不宜開發部分劃定範圍,並規定不得作為建築使用及納入計畫書圖作為執行依據。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及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規劃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據縣政府所提歷年人口成長資料顯示,本計畫區人口數民國六十六年為28243人,至民國八十八年減為22949人,其人口成長率為-10.5﹪,屬人口外流地區,故參據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書面意見,配合人口成長趨勢預測及考量現有公共設施之容受力,將本計畫人口由原計畫52000人調整為40000人,以符合實際。
- 三、採納規劃單位意見,參據水利法相關規定,將本計畫之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
- 四、本計畫「機二」機關用地,現況係供電信局使用,故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左表。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計畫目標年民國八十二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指導,計畫年期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計畫區西北側二十九號道路北側保護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保護區(0.01)1.該道路於計畫圖上與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交界處無法銜接。
2.依樁位協調會決議辦理。
除變更道路用地為保護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誤植,故同意修正為「變更道路用地為農業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三計畫區西北側保護區保護區(0.26)公墓用地(0.26)台九線路基改善工程影響原有公墓進出道路,為改善該進出道路,公墓管理單位已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變更地點坡度陡峭,故維持原計畫。
四變五計畫區西北側公墓用地公墓用地(0.14)住宅區(0.14)附帶條件:
全區應整體開發,並無條件提供30%土地作為進出道路之用。
1.據民眾陳情為合法房屋。
2.變更面積不大,不影響公墓使用。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地點現有住宅經該府再予查明,非屬合法房屋,故維持原計畫。
五變八計畫區北側行水區(5.91)住宅區(0.87)住宅區(0.52)商業區(0.09)保護區(0.34)河川區(4.69)機關用地(0.04)學校用地(0.19)綠地(0.03)停車場用地(0.01)保護區(0.51)河川區(0.36)河川區(0.15)配合阿里史溪整治計畫(變更部分已整治),以符實際。
本案變更後因舊河道並未配合檢討,可能造成土地無法有效使用情形,故請縣政府詳予檢討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商業區(0.15)學校用地(0.19)綠地(0.01)河川區(0.19)河川區(0.01)六變九機關(六)機關用地(0.24)住宅區(0.02)住宅區(0.02)變電所用地(0.22)變電所用地(0.02)(變電所用地部分為蘇澳鎮箕山段246、246-1、246-2地號。)1.依實際使用項目變更。
2.界樁與都計圖不符。
3.依樁位協調會決議配合現況辦理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十文小一東側住宅區(0.01)學校用地(0.01)配合蘇澳國小產權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十計畫區北側蘇澳溪北側港埠專用區(0.22)乙種工業區(0.22)1.該土地非屬行政院核准之蘇澳港區範圍內。
2.土地為私有並開設工廠。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十人30(2)計畫區東北側白米溪行水區(1.32)機關用地(*)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12)機關用地(0.51)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02)道路用地(0.51)道路兼堤防用地(0.16)行水區(*)商業區(*)行水區(0.01)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02)1.行水區(白米溪)與道路用地重疊段,為使道路系統完整並兼顧白米溪興建堤防使用。
2.依縣府82.3.4府建都字第120825號函辦理。
丙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
(註:
1.鄰接河川治理計畫線之土地申請開發建築時,須經縣府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2.變更為機關用地,惟平均坡度30%以上土地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範圍。)
- 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以河川區域線範圍為準辦理變更,並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 二、將變更為「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附帶條件:兼作停車場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原計畫之停車場面積(0.21公頃)。】十變十機關(四)機關用地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1.計畫區內目前並無污水處理廠用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九案專案小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1.27)停車場用地(0.21)道路用地(*)地(1.27)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0.21)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2.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原省住都局環工處建議)。
(附帶條件:
1.全區應採整體開發,其開發計畫應提經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發照建築。
2.基地面臨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組審查意見。
變十計畫區東側港埠專用區(0.06)道路用地(0.06)配合台二線蘭陽第二隧道南端引道部分興建工程之需要。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文小三南側及西側住宅區(0.23)機關用地(0.76)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99)配合自來水公司產權範圍變更。
(註:住宅區變更部分係蘇澳鎮國姓段地號118、126二筆。)為統一名稱,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變十計畫區南側住宅區(6.10)道路用地(0.20)保護區(6.07)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8)保護區(0.12)1.地形陡峭不適宜開發建築,配合鄰近分區修正。
2.地質調查顯示係位於高危險潛感區,且係公有土地較無阻礙。
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
變十南方澳商業區(0.03)社教用地(0.02)人行步道用地(0.01)配合地方發展需要,供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註:變更為社教用地係安南段1931地號、人行步道用地為安南段1932、1933、1934地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人11計畫區南側學校用地(3.01)道路用地(0.48)住宅區(0.62)保護區(0.09)保護區(3.01)保護區(0.30)學校用地(0.18)保護區(0.44)學校用地(0.18)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0.09)1.地形陡峭不適宜開發建築。
2.文中面積超過,取消後不影響劃設標準。
3.道路取消後,部分併鄰近分區使用。
4.現供道路使用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廿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計畫書附錄。
照86年4月1日公告實施內容並配合使用分區增加,增修訂相關條文。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廿依重製轉繪重新量取面積修正機關用地面積修正為5.34公頃。
文小面積修正為8.51公頃。
文中面積修正為14.54公頃。
公園面積修正為11.58公頃。
保護區面積修正為74.48公頃。
行水區面積修正為48.68公頃。
照本會審議決議修正。
變廿變廿蘇澳鐵路車站倉庫用地(1.17)車站用地(0.23)商業區(1.40)(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原蘇澳火車站鐵路運輸情形已不復往日繁榮,為配合都市整體規劃應將該地點變更為商業區。
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除將計畫區內蘇澳車站位址之完整街廓,附帶條件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外,其餘供鐵道使用部分變更為鐵路用地,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將來開發時私有地部分應妥為考量,以維人民權益。
變廿人14人15南安段一至七地號港埠專用區(1.76)旅館區(0.95)廣場用地(0.15)停車場用地(0.30)道路用地(0.36)為配合蘇澳鎮環鎮道路及豆腐岬觀光區開發,將非屬蘇澳港區之土地配合鄰近分區修正,及配合工業區交通需要及漁船維修之需。
(附帶條件:
1南安段2、3、4、2331及部分2332地號土地變更為旅館區、停車場用地及15、12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提經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2整體開發條件:
(1)建蔽率60%、容積率140%,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獎勵25%容積。
(2)應自願捐贈整體開發範圍30%土地(含主要計據基隆港務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位於港區範圍,且依蘇澳區漁會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該會尚在使用中,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畫公共設施用地),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3)建築物絕度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
(4)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與縣府簽定開發協議書,以確保開發品質。
(5)未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應由縣府主動迅速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變廿南安里南安路及海邊之工業區工業區(2.27)特定專用區(2.27)(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原有工廠已經它遷空屋留存土地無法充分利用,變更為其他分區之用。
本案維持原計畫,俟縣政府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與基隆港務局達成協議時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廿變廿港墘路港埠專用區港埠專用區(1.10)工商特定專用區(1.10)(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該地點因連接蘇澳商業區,為配合未來發展之需要。本案維持原計畫,俟縣政府有具體開發計畫及與基隆港務局達成協議時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廿變卅一號道路尾段公園用地(0.46)道路護坡用地(北側四十公尺、南側五十公尺)為配合原省住都局辦理一號道路尾段開闢工程,需開挖山坡地需要。
為統一名稱,將道路護坡用地修正為道路用地。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風景區(0.83)(1.29)廿變四第三漁港包括南興檢查哨部分(八十六號道路以北、江夏路以東)港埠專用區(3.59)漁業專用區(3.59)配合漁業發展需要。據港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地點位於蘇澳港區範圍外,且目前係供蘇澳區漁會使用,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變四計畫區內工業區工業區甲、乙種工業區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工業區管制規定,將台灣水泥廠範圍修正為甲種工業區,其餘工業區均規定為乙種工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變四港埠專用區範圍線依重新測量範圍線調整,以符合實際地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人12龍淵計畫二村住宅區(0.01)學校用地(0.05)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1)商業區(0.05)商業區(0.02)1.配合龍淵計畫拆遷戶請領建築執照範圍變更。
2.道路系統配合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人17人18蘇澳鎮聖湖段二三九地號住宅區(0.44)道路用地(0.44)為維護地主權益,並考量既成道路之存在事實及當地合法建物居民之通行權。
(註:1.變更範圍包括聖湖段238、239、240、243等地號土地。
2.變更路段之道路規劃設計應予槽化處理,並應加強綠美化。
3.建議本案徵收補償經費專案提列加速辦理。)將道路用地修正為園道,並應妥為綠美化,以符實際。
廿人26金湖橋附近坪林段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為維護交通行車安全之需要。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為顧及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15、420地號交通安全之需要,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人28金湖橋附近住宅區(*)道路用地(*)為配合改善金湖橋,將原道取直,以維護道路之完整性。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30(1)白米溪北區,蘭陽隧道附住宅區(0.02)港埠專用區(9.35)機關用地(9.37)配合海軍實際使用之需要。
(註:
機關用地平均坡度30%以上土地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範圍。)除將變更範圍位於河川區域線內部分修正為河川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人32台泥公司蘇澳廠長安段181、300、302、351等地號土地學校用地(2.00)公園用地(1.54)環保設施用地(0.23)甲種工業區(0.23)配合台泥廠環保設施擴建之需求。一、將公園用地修正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 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變更係配合台灣水泥廠環保設施擴建之需求,其所需土地,係由台灣水泥公司向政府買回,故將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部分,修正為附帶條件變更為「環保設施專用區」。
附帶條件:將來由台灣水泥公司負責開發,並應提供台灣水泥公司所有工業區及附近住宅區居民污水及廢棄處理使用。
住宅區(1.73)兒童遊樂場用地(0.75)保護區(1.73)住宅區(0.75)參考現況地形,並配合未來整體開發之需要,酌予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1.35)住宅區(1.30)保護區(0.05)(附帶條件:
一併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指定為整體開發範圍,其整體開發條件如下:
1.原兒二(0.75公頃)併鄰近道路等一併變更為住宅區,除長安段339、340、342、344、345等五筆私有地外,餘應整體開發。
2.建蔽率60%、容積率150%。
3.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提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4.應提供整體開發範圍35%土地,作為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區內必要之公共性開放空間,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1)自願捐贈10%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供作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留設25%區內公共性開放空間,其中至少50%土地供作公園兼兒童遊戲場使用,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住宅區(4.69)市場用地(0.12)體育場用地(0.29)道路用地(0.77)甲種工業區(5.87)(註:甲種工業區,沿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部分,應留設五公尺寬隔離綠帶。)配合工業區系統之完整性及經營管理有效,酌予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卅人33住宅區(2.78)道路用地(2.06)保護區(2.78)住宅區(1.96)保護區(0.10)(附帶條件:
廢除及調整區內計畫道路,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併鄰近住宅區,指定為整體開發範圍。整體開發條件如下:
1.建蔽率60%、容積率150%。
2.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參考現況地形,並配合未來整體開發之需要,酌予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及財務計畫),並提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3.應提供整體開發範圍35%土地,作為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區內必要之公共性開放空間,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1)自願捐贈10%土地,供作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留設25%區內公共性開放空間,其中至少50%土地供作公園兼兒童遊戲場使用,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人1公所附近,蘇聖段651等地號行水區(0.41)綠地(0.03)公園用地(0.41)公園用地(0.03)區位適中,且可彌補附近地區公共性開放空間之不足。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除有關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據本會審定之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訂定如左外,其餘部分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一)退縮建築規定: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減少路邊停車、改善鄰近地區交通及提升環境品質,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附表規定退縮建築。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應維持供公眾通行。
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建築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其他使用分區(或專用區)及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用地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請縣政府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區特性及需求,妥為訂定停車空間規定,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原條文(86年4月發布實施)本次檢討修(增)訂後條文修(增)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
配合法規條文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
-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 四、工業區分為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配合工業區種類區分修正以符合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五、保存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五、保存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為統一名稱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 六、
- 六、保護區除依下列規定外,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
- 七、二十八條辦理:
(一)保護區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修建及申請建築農舍者,其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樓地板面積。
(三)保護區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外,作為其他種使用之建築物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四)建築物平屋頂覆蓋面積不得大於二分之一建築面積,餘屋頂部分斜率不得小於25%。
增訂。除第三款條文內容因抵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將其刪除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
- 六、農業區除依左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大於三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二分之一。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建築物簷高不得大於三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二分之一。
- 七、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外,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
- 九、三十條辦理:
(一)農業區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農舍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
(二)農業區除申請作為農舍使用之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建築物平屋頂覆蓋面積不得大於二分之一建築面積,餘屋頂部分斜率不得小於25%。
修訂。除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將第二款修正為:「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農業區土地,申請建築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以茲周延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七、風景區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 八、風景區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八、港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 九、港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
- 十、漁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漁業專用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十一、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供旅館及其附屬設施、遊艇停泊及加油等相關服務設施使用。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變更港埠專用區為旅館區部分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二、
- 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建築物之簷高不得大於四層樓(或14公尺)。
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高中(職)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高中(職)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十一、公園、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30%。
十四、公園、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3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十二、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十五、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十三、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六、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十四、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十七、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調整條文順序。
除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十五、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容積率得提高至360%,惟非供停車使用部分不得大於120%。
十八、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容積率得提高至360%,惟非供停車使用部分不得大於12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十九、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應採整體開發,其開發計畫應提經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發照建築。基地面臨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除將「停車場兼污水處理廠用地」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及將「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修正為「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十六、倉庫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二十、倉庫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調整條文順序。
倉庫用地已建議修正為車站專用區,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七、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二十一、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調整條文順序。
車站用地已建議修正為車站專用區,其土地使用可俟將來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再予以訂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八、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二十二、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三十九、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二十三、公墓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四、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五、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除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六、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使用分區增加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七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大於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十八、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大於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調整條文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二、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二十九、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十、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調整條文順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逾期公民或團體陳其意見綜理表:詳左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蘇澳鎮聖湖段631、716-1地號為維護本處前段機關用地後段住宅區兩地塊之完整,該狹長地請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本案土地為國有,並屬交通部公路局管理,擬同意採納。
同意採納。
2蘇澳鎮公所蘇澳鎮南正段建125、雜112-2部分地號(江夏路29號)
- 一、南方澳地區南安、南正、南成等里興建活動中心一直是地方人士心願,因地狹人稠,用地一直無法取得。
- 二、現經協調相關單位同意,撥用為興建活動中心與圖書館用地,惟因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不符,故建請修正港埠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
建請將港埠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
本案港埠用地既經港務局表示無使用計畫,且與蘇澳鎮公所協調應有償撥用,擬同意採納。
據基隆港務局列席代表說明,因變更範圍位於港區範圍線內,影響整體港區使用,故未便採納。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左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太平洋國際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案建蔽率六0﹪,容積率一四0﹪,依開發強度規劃,扣除飯店之必要公共設施,謹能設計一二0房間,實無法達到國際觀光飯店營運規模及品質。
- 二、宜蘭地區年平均雨日將近六0﹪,因此適宜且較大之室內遮蔽空間及五星級遊憩空間迫切需要,以提供飯店及豆腐岬遊憩區之遊客充足之室內空間活動,故需提高容積率以增加樓地板面積。
- 三、為配合政府推展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中觀光客倍增計畫,本案依宜蘭縣都委會規定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實無法建立國際競爭力之國際觀光飯店。
- 四、本案之捐地比例計算以南方澳地區價值最高之商業區估算,需捐地三十﹪,而建蔽率及容積率仍以原港埠專用區之規定,對於捐地之回饋實無反映至開發條件之放寬,建議將捐地之部分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內,以使本案達到國際觀光飯店之開發規模。
- 五、國際觀光飯店在一、二樓之高度需作挑高設計也顯現飯店之品質及等級,三十六公尺之高度限制將影響飯店整體設計及品質。
- 六、經與交通部觀光局進行溝通,在國際競爭立即營運成本之考量下,對於開發條件之放`寬,以提昇觀光資源,該局亦同感同意。
建議將港埠專用區變更為旅館區、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之整體開發部分條件修正為:
- 一、再開發強度上:建蔽率六0﹪,容積率二四0﹪;或應自願捐贈整體開發範圍三0﹪土地(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 二、建築物絕對高度不得大於四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