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01-審議事項-第七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01
案件id
iepQU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六二次會議、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六五次會議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六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九八七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建築退縮規定部分,應增列:「污水處理場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應將「烏溪流域(南投、草屯)污水下水道系統細部規劃」案規劃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 三、為維持本案計畫區東側現況為「平和排水溝」之排水功能使用,上開計畫區東側以排水溝為界,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部分,應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