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0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01
案件id
nqaUR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三○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五三五八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徐委員淵靜、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十九日召開三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五,基於道路之完整性,原則同意變更,惟涉及民眾權益部分,應由台北縣政府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並與地主達成協議,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暫予保留,俟協調確定後再行另案報部核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整體計畫部分1、有關樹林市未來都市整體發展目標與願景、都市再發展構想、行動策略、檢討變更原則及最新人口統計等資料,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載明,以作為審視本計畫土地使用性質與功能定位之參據。
2、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3、本計畫區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之其餘依實際需要檢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法予以檢討變更其使用,對於檢討結果仍有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4、本計畫區如有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者,應補充資料說明其附帶條件規定地區、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慎處理。
5、在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方面,除應配合計畫人口增加為十四萬人之標準進行檢討規劃外,並應就未來產業型態、人文活動、地區特色、交通系統等結構性問題,提出全面性與整體性之發展構想與因應對策,以達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目旳。
6、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惟查現行本計畫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僅為百分之五.○二,故建議應妥為利用公有土地,檢討劃設補足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以符規定。
7、樹林市行政轄區內目前除本樹林都市計畫外,尚有「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及「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為利未來樹林市整體發展,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應考量將三處都市計畫予以合併整合。
8、計畫書第三頁表一,應補充已由本部核定並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並將其變更內容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內予以修正。
9、按事業及財務計畫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本案計畫書第五十二頁所載內容建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主要計畫事項,調整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補充現行計畫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予以分類補充說明其相關之經費來源及主辦單位。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第四點有關第三種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修正為分別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2、第四點應增加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如宗教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等)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
3、第六點第一款建議修正「為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4、第七點設置停車空間規定部分,建議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設置停車空間之通案性規定予以修正。
5、第十一點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惟申請建築基地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得酌予增加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之規定。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5年計畫年期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本計畫計畫人口11萬人計畫人口14萬人配合現況人口十二萬四千餘人及尚未使用都市發展用地實際可容納約九千人合計。
建議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補充敘明本次通盤檢討調高計畫人口之具體理由及依據。
三縣變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及四十二條規定辦理重製。
併審查意見(一)之二辦理。
四綜一文中八東側、機三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農會專用區、行水區、機關用地、綠帶、水溝、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廣場、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樹林酒廠現況業已部分停產,目前為本市主要文化產業資源,須加以整建維護;水溝用地有違建戶佔用須進一步規劃及斷面設計;市公所之遷建、農會之轉型及聯外交通系統欠佳等問題應整體透過都市更新予以整合。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三本計畫住宅區194.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163.4831.39配合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差異予以區分為不同住宅區。
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