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福建省政府函為「擬定連江縣南竿地區(黃官嶼、鞋礁、北泉礁、劉泉礁)、北竿地區(亮島、高登島、鐵尖、中島、三連嶼、進嶼、老鼠、白廟、大坵、小坵、無名島、峭頭、鵲
會議紀錄id
MOIO5501
案件id
xdqX4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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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福建省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閩二建字第0九一000五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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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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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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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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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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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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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之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三、地質保護區之第一項第一款(計畫書第十二頁)規定,應修正為「不得建築使用,惟供公務機關或國防設施使用者不在此限,但以不破壞優美獨特地質景觀資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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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由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