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11-審議事項-["第五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及截流站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污水處理廠使用,部分工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
會議紀錄id
MOIO5511
案件id
rbhq5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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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一三五次會及九十一年十月廿二日第一三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一二六三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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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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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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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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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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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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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二、苗栗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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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案名修正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及截流站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污水處理廠使用,部分工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廣場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案」,以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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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合理管制污水處理廠用地使用強度及綠美化環境,將污水處理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一)、(二)點修正為:
(一)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污水處理廠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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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實際需要及合理管制截流站用地使用強度及綠美化環境,增列截流站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
(一)截流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截流站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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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逾1土地標示:
鹽管前段山子坪小段696、697地號陳情人:
邱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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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告地價現值另外加八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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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上有田埂RC構造:寬二尺、深二尺、長三○○公尺;深水井:八吋大、深度三○公尺左右為基準點;以及抽水機、井水及電,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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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V?F,!??L?7Dp?/]4?"?;]6?二個。地價分別由每平方公尺一六○○元,調整至三○○○元;上述兩者之加值觀並不相同,且本區段為都市計畫農業重劃區,其地價調整幅度卻較偏遠地段為低,是何故!請苗栗縣政府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