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2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21
案件id
4LpOL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高雄市灣內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六九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分別於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高雄市三民區鼎盛里活動中心(高雄市三民區鼎中路六七○號)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青年日報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星期三)第七版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電供字第九一○八-○五五九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考量本案如繼續推動恐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且變電所區位條件應有彈性,本案基地並非無可取代,爰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三八六一公頃)應予緩議,並請高雄市政府協助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並經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二三七七號函復經濟部依照辦理在案。
- 七、嗣准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五○六五○號函略以:「承\`?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示:本案應予緩議,請台電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經檢討有實質困難,爰函報本部核轉\`?!53x`?-?Y?E)|$?6?審議一案,核有需要」,並摘述八點理由到部,經查本案變電所涉及前揭行政院核定同意之第六輸變電計畫之分項工程-高雄市灣內一次配電變電所位址是否繼續推動之政策協調事宜,經簽奉核可,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變電所用地變更案應考量計畫之可欲性及可行性(包括社會成本),以及擬變更位址服務範圍區位是否確屬無可取代,故本案暫予緩議,並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之可欲性及可行性,以及其他當地市府及陳情民眾所提替代位址等,再詳予評估,如評估後仍認定本變更位址區位確屬無可取代,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應補充具體詳細評估資料送部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