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2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21
案件id
qxnsb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前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前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二一四號函提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在案。
- 二、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決議文:「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理由:
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以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七決議文:「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三、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三一次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四八九號函檢附上開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事項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本再提會討論案,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會專案小組除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等三位委員外,並增列張委員元旭及錢委員學陶,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再提會討論案部分,雲林縣政府如對於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有不同意見,應請該府正式行文補充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必要時並赴現場勘查。
- 二、本通盤檢討案除本再提會討論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一及七部分外,其餘計畫內容,應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