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宣讀/確認事項-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
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RVGMwC
概要說明
-
["本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六四次會議確認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除核定案件第一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原條文第四條檢討修訂案部分(旅館區部分)決議文:「(二)乙種旅館區之最大建蔽率仍維持為百分之三十,最大容積率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並訂定高度限制為十公尺。」乙節,經交通部觀光局列席代表說明後,修正為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後提會討論外,其餘確定。","二、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就本會第四六三、四六四次會議尚未審決部分,分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六月八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並研獲致具體意見,經提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四六三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規劃單位(原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全案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三二六號函核定分交台北縣、宜蘭縣政府發布實施,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為「暫予保留」(決議詳如附表)。\
\
附表一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
\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原計畫(公頃)內容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備註本會決議五公三南側農業區(9.48)住宅區(9.48)","一、該地區居住人口已達二百人以上,且集居面積亦達一公頃以上。","二、緊臨臺二號省道,交通便利。","三、變更以符實際需要。\
\
附帶條件: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配設百分之四十之公共設施,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一、本案暫予保留,俟台灣省政府會同台北縣政府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考量如劃設為住宅區,並規劃適當之計畫道路,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後,再另案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二、至於本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區,基於風景特定區計畫不宜鼓勵引進居住人口,且農業區之「建」地目土地原已容許作住宅使用、「田」地目土地得申請興建農舍,維持原計畫。\
\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案件部分編號逕向內政部陳情或建議意見本會決議簡阿昌君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陳情書陳為本通檢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變更案(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案),變更位置雖鄰近核四廠用地,惟基於台電公司稱:「核四廠區以外地區的土地使用將無低密度人口區之限制」,建議本會應通過該變更案,以利該地區人口發展,並利該地區土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
\
參與「台電公司核四廠有眷備勤房舍基地」之評選作業乙案。","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市二字第六一八○號函送檢研處情形到本部營建署,經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營署都字第八○○六八號函請該局「查明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現有聚落是否全部為合法建築,以及有關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之劃設標準後,再行報部核處」,並經該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提處理情形,爰再提會討論。\
\
決議:","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依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研處情形(如附件),計畫區東側基地屬於現有聚落建築密集範圍,因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依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廿七日第四六八次會議決議文一,應維持原計畫;計畫區西側基地範圍,雖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計畫道路,惟從現況地形圖面來看,應非屬於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依前開同次會議決議文二,亦應維持原計畫。","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有關呂祥容君及簡阿昌君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傳真陳情本案前經市鄉規劃局認同台北縣政府及貢寮鄉公所之建議,建議本會同意:「基於考量該地區有公有土地及基於整體規劃可提供公共設施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准予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以外地區....仍依原公展草案範圍予以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頃聞本會未能體察民意及地方發展之需要,仍將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以外地區維持為農業區,卻逕於農業區劃設計畫道路,影響地主權益,並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
併決議文一,未便採納。\
\
二有關呂祥容君及簡阿昌君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列席本會陳情基於規劃完整性、提供現有建築密集聚落發展空間所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現有老舊住宅建築住戶就近購建住宅,以改善生活環境品質需要,在地主同意捐出公共設施用地後,准予同意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俾利原聚落發展需要,並保障地主權益乙案。\
\
併決議文一,未便採納。\
\
附件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三三號函提處理情形","一、有關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範圍之劃定乙節:依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一一四七七九號函查覆結果,市鄉規劃局就現有建築密集地區所研擬之範圍內,確定領有農舍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有一戶,餘多為日據時代既有之老舊建築,目前尚無資料可資認定。","二、有關本案規劃計畫道路及土地所有權人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徵詢乙節:\
\
(一)本案以現有道路為基礎,規劃計畫聯外道路一條、區內道路二條,寬度皆為八公尺,其中一號及二號計畫道路係將原有既成道路局部調整或拓寬,三號道路則多為新劃設之區內道路。\
\
(二)貢寮鄉公所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函送市鄉規劃局無償捐獻計畫道路之意願調查結果,其結果略以:「三號計畫道路(新劃設之區內道路)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獻,而一號及二號計畫道路(局部調整或拓寬之既成道路)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三)復經台北縣政府依周立法委員伯倫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召開本案協調會議結論,再次函請貢寮鄉公所進行捐獻道路意願徵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函市鄉規劃局,本次調查結果與貢寮鄉公所八十九年查覆結果相同。\
\
第十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綠帶為住宅區)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府城鄉字第0九二00二七一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決議:\
\
本案除左列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應於計畫書補充說明本計畫區目前住宅區之使用率、桃園地區空屋狀況,及本案變更為住宅區符合地方發展需要之理由。","二、本案屬土地開發許可性質,所衍生之公共服務相關設施需求,應符社會成本內部化之公平原則:\
\
(一)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劃設不低於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並於主要計畫敘明納入擬定細部計畫之事項。\
\
(二)設置足夠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道路、停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設施,並將應留設情形於主要計畫書內載明。","三、自願回饋措施部分,應由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四、計畫書第一頁審核摘要表,有關公開展覽刊報日期應予查明補正,及人民團體對本案反映之意見欄應加註無。","五、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查核表,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
\
1適用範圍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符合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區使用者。\
\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
併決議一辦理。\
\
2辦理程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併決議一辦理。\
\
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
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
3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
應於計畫書補充說明桃園縣政府工業主管意見。\
\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
\
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
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基地並無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爰應依規定於計畫書中敘明,及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
併前項(二),請桃園縣政府妥予辦理。\
\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
併決議二辦理。\
\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依計畫書所載本基地原作鋼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
冶煉使用,原工廠之工業類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事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案報本部核定時,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件,否則維持原計畫。\
\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
併前項(五)辦理。\
\
4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區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
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
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關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
5.本規範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請桃園縣政府依照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
\
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
(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理第十六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
併決議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
\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依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
請桃園縣政府查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編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損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
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區目前僅有本案提出申請,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5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併決議三,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定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
\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為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
(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
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
6許可條件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依附表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不在此限。\
\
併決議二、三於計畫書載明,及納入桃園縣政府與申請人協議書規定。\
\
(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
--7開發方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區段徵收併決議二、三於計畫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
3.申請人同意不已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卻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前項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由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成立專、戶專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
書載明,及納入桃園縣政府與申請人協議書規定。\
\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
8配合措施條文規定本會決議(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
\
請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及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
查已於計畫書載明本案計畫人口訂為五六四人,同意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
併決議二,請桃園縣政府確實依照辦理。\
\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
併決議二辦理。\
\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查地價。\
\
請桃園縣政府屆時依規定辦理。\
\
9遷廠計算書格式條文規定本會決議工業區遷廠計算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10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條文規定本會決議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
應依規定於計畫書補附上開文件,以利查考。\
\
(三)未來之開發用計畫。\
\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
第十一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四-5案復議案」。\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四日及十月三十日第二一二次及二一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南市都計字第二三九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五三八次會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經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七八三號函核定在案。","七、案准台南市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南市都計字第09216502450號函敘明該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到本部上開核定函,並檢送「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四-5案申請復議案」到部,查該復議案業提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第二二一次會議審決,且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限,特再提會討論。\
\
決議:\
\
本案原則同意照台南市政府所提復議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逕予報內政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報部提會審議。\
\
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河川區、文大用地、文中小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園道、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九七三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六、本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五○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翁委員金山、張委員元旭,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
決議:\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二)有關「廣停四」建議修正為「廣場用地」乙節,採納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為符合本細部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之最低需求面積,同意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有關「文小二」擬變更住宅區,以及有無劃設「文小二」用地之必要乙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旁已劃設一處「文小一」用地及本主要計畫擬變更「文中」為「文中小」可容納補足本計畫區學童就學需求,以及為提高本計畫區區段徵收可行性,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已完成「擬定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鳳山厝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河川區、文大用地、文中小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園道、綠地、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之審議一節,建議上開擬定細部計畫應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完竣後,再據以調整修正,並建議再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重行審議,及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由縣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上開細部計畫。","二、本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應以不減少上開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原審決通過之該細部計畫區內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原則下,據以調整該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位置及修正如次:\
\
(一)「公兒一」、「廣停一」及「廣停四」部分(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第二項),建議修正為「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並併同部分綠地提昇至主要計畫層次。\
\
(二)「廣停二」及「廣停五」部分,建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併同「兒四」及「兒六」,配合納入本細部計畫範圍內予以劃設。\
\
(三)「文小二」擬變更住宅區(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第三項)(細部計畫劃設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及「廣停三」)部分,建議縣府都計單位會同該府教育局再評估本計畫區學童就學需求、學區服務範圍及有無劃設「文小二」用地之必要等補充資料,提大會討論決定。","三、請縣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補充本變更主要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區段徵收財務評估可行性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四、計畫書第十三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節,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及併同前項審查意見,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資適法。","五、本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一都市計畫範圍住宅區(面積:52授)兒童遊樂場(面積:1854)道路用地(面積:198)公園用地(面積:2722)剔除於本計畫範圍(納入楠梓區都市計畫住宅區)(面積:\
\
10004)依原主要計畫書記載,其計畫區西南側與楠梓區都市計畫區為界,惟經核對縣市雙方主要計畫圖範圍後,發現本計畫範圍與高雄市楠梓區高速公路以東及土庫一帶細部計畫重疊,有書圖不符之情事,經本府與高雄市政府之相關單位研商其結論為:縣市雙方依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範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公園用地(面積:213)住宅區(面積:245)停車場用地(面積:693)剔除於本計畫範圍(納入楠梓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面積:\
\
115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河川區(面積:460)剔除於本計畫範圍(納入楠梓區都市計畫河川用地)(面積:\
\
460)圍;未登錄地確認後(雙方均分為原則)再配合變更都市計畫。故本計畫範圍依本縣地籍線範圍,修正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
\
二河川區(典寶溪)銜接高雄市河川區(面積:斑68)住宅區(面積:5713)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
\
255)典寶溪河川整治在高雄市河段業已整治完竣,惟經主要計畫圖核對後,發現高雄市河道與本計畫河川區有位置錯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河段文中用地(面積:335)住宅區(面積:5060)停車場用地(面積:1275)河川區(面積:6670)移的問題,故依高雄市整治後河道範圍,予以修正本計畫河川區之路線,以利區域排水功能之發揮,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三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面積:3117)公園用地(面積:7812)文小用地(面積:20285)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
\
2255)住宅區(面積:33469)","一、為便於細部計畫彈性配置公共設施,以達到公設使用便利及可及性,故同意將部份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以利細部計整體規劃配置。","二、為配合地方需求及提高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故取消文小用地。","三、為改善地區停車問題,提高綠化設施比率,故予以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四、配合文小用地取消,故變更文中用地為文中小用地。\
\
本項除擬變更文小用地為住宅區(二.○二八五公頃)部分,建議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公園用地(面積:4763)停車場用地(面積:8539)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13302)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
\
文中用地(面積:28208)文中小用地(面積:28208)併同本編號第一項及審查意見二辦理。\
\
四四-1-20M、四-2-20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面積:23476)住宅區(面積:20408)商業區(面積:3068)","一、配合高架橋高度限制,改善行車安全,故予以變更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路線,並配合修正鄰接道路系統。","二、四-2-20M於四-1-20M西側路段因未能銜接高雄市計畫道路,其服務功能無法發揮,故予以取消。\
\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住宅區(面積:17670)商業區(面積:1426)河川區(面積:800)道路用地(面積:19896)商業區(面積:2550)住宅區(面積:2550)五河川區北側、園道西側、四-3-20M住宅區(面積:18400)商業區(面積:18400)為營學校周圍商業氣氛及發展需求,在符合地區總量管制下,特予以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
\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南側第十三案:雲林縣政府函為「擬定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計畫案」。\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三○次會議及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三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五○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同法第十六條。","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陳前委員明竺、錢委員學陶、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光輝及張委員元旭,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月元日十四日及二月十一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赴現場勘查,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
\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部分,原則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之該府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一○九號函提之具體修正後條文通過。","二、上開擬修正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高鐵車站專用區內建築基地於開發施工中,若發現文化資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若發現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跡等文化資產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二)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若採現地收存及展示,其收存或展示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部分,請增修(訂)如以露天或室內方式保存展示古蹟,其基地管制得予放寬之相關條文。","三、本計畫區擬劃設一條東西向之溝渠用地,應透過都市設計手法將上開溝渠用地兩旁妥予規劃配置綠帶,以維護生態環境及創造景觀新風貌。","四、為創造本計畫全區美質綠化之公共開放空間,補充公園綠地用地面積比率,未來本計畫區內各該開發基地辦理都市設計審查時,應加強基地綠美化公共開放空間之設計。\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業由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二年元月十四日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妥為處理及補充說明資料有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依照上開二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草案通過(計畫圖修正詳如附圖,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詳如附表)。\
\
(一)擬修正之計畫書第四章綜合分析與預測第三節發展預測,擬採用「格林-勞利模型(Garin-LowryModel)」預測分析計畫人口及經濟產業需求人口,其引用基本假設、人口乘數及人口服務比率推算衍生出基礎就業人口及扶養人口,並計算出本特定區計畫人口四七、○○○人部分,請再加強補充修正計畫人口及經濟產業需求人口之邏輯推理。另外,人口乘數及人口服務比率前後應予調整一致。\
\
(二)請補充本特定區計畫聯外道路及區域性道路系統整體規劃等相關圖說資料。\
\
(三)擬修正之計畫書第六章第七節「建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第八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分以專章敘明規定及上開二要點有關「高鐵車站專用區」名詞,請統一名稱修正。\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縣府除依左列各點檢討修正外,再會同相關單位檢視研提具體修正後條文提會補充說明。\
\
1.為創造本特定區計畫人文景觀特色及形塑地方魅力,建議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允許使用事項應增列「文化設施」項目。\
\
2.縣府補充之土地使用強度管制表、土地使用組別表及建築線及院落退縮管制表,建議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
\
3.第九點第(八)項有關產業專用區管制使用部分,為求該專用區將來整體開發擬引進產業項目設施之彈性,建議縣府再檢討增加允許使用項目。\
\
4.第九點第(十二)項「前列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及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或新增使用組別之適用與有關疑義之解釋,得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認定或修正之。」,為避免執行疑義,建議修正為「前列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及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組別之適用疑義解釋,得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認定之。」。\
\
5.第十點第(一)項「建築物之退縮依下表規定,規定退縮之空地不得提供停車使用。」,建議後段文字「規定退縮之空地不得提供停車使用」予以刪除。\
\
6.第十點第(二)、(三)項「經指定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應依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辦理。」,及「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線退縮深度,得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修正之。」,建議合併修正為「前項建築線退縮規定,如基地情形特殊者,得提經雲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從其規定。」。\
\
7.第十四點停車空間部分,建議參照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調整修正。\
\
8.第十八點「本計畫區不適用『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管理要點』以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鼓勵辦法』之規定。」,查上開辦法刻正依照程序辦理廢止中,建議該文字予以刪除。\
\
(五)其他部分1.擬修正之計畫書表一及表二有關人口成長及人口比重數據部分,建議修正至九十一年底。\
\
2.擬修正之計畫書第六章實質計畫第四節交通運輸計畫有關六十公尺園道文字規定「...,不設置路邊停車及主要設施直接出入口。」部分,建議修正為「...,不得任意設置路邊停車及主要設施直接出入口。」。\
\
3.擬修正之計畫書內圖十六「六十公尺園道道路橫斷面配置示意圖」,圖中標繪「綠帶(預留輕軌路權及隔離設施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綠帶」。\
\
4.本案交通場站及位置空間,建議於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予以規定。\
\
5.擬修正之計畫書有關「自行車車道」乙詞,請統一修正為「腳踏車道」。\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立法委員蘇治芬國會辦公室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芬立字第○九一一○○三○一號函及同年十月三日九十一芬立字第○九一一○○三○三號函轉廖志明先生等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陳情書建請將高速鐵路雲林車站東北角興中里(第十五鄰)南側,位計畫三十米道路北側旁農地,陳情併入高鐵特定區區徵收規劃範圍內。\
\
經雲林縣政府再行協調整合後,建議同意依照縣府處理意見,仍維持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調整修正為「農業區」。\
\
二立法委員蘇治芬國會辦公室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芬立字第○九一一○○三○一號函及同年十月三日九十一芬立字第○九一一○○三○三號函轉廖欽沃先生等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九一欽律字第一三九號陳情書建請將高速鐵路雲林車站內之行政專用區以北,連接雲九一號道路之既成道路以東,連接雲九一道路之預定道路以西範圍內之土地,免予納入高鐵特定特定區計畫區內。\
\
併同編號一辦理。\
\
三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九一)瑞中總字第○六七五號函","一、雲林縣政府擬定之「擬定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計畫案」於九十年八月經\\`?#?0?&?7?p?Z\u001aY?E\u0013將本台虎尾分台部分天線區納入計畫區內,惟相關協調會本台並未接獲通知,以致均未出席,迄九十一年五月得知此一訊息後,除積極陳情外,且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建議同意依雲林縣政府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五九五號函送之「研商高速鐵路雲林十六日、七月二十三日以(九一)瑞中人字第○四一三號函、(九一)瑞中總字第○四八二號函表明天線區用地不宜分割利用之立場,案內土地相關捐贈作業均已完成,本台並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取得所有權。","二、本台雖一再表明立場,惟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研議後,並未採納,且決議:建議由縣府另行與本台洽談覓地遷台事宜,但縣府迄今尚未與本台洽談相關事宜。","三、因本案之執行對本台影響甚鉅,一旦節目傳送作業無法順遂,將形同廢台,嚴重影響國家賦予之任務,故請縣府酌予考量本台立場,對本案將虎尾分台天線區土地納入計畫區之必要性,再行評估。\
\
車站特定區之中央廣播電臺虎尾分台遷台方案」協商會議結論,將電台所屬土地全數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配合體育場用地區位整體考量,規劃調整為建築及公共設施用地。","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D南供第○九二○一○六一一八一號函","一、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特定區計畫時,本處曾提書面及口頭意見,請該委員會配合於高速鐵路西側規劃面積95M×55M(計約○.五二二五公頃)土地乙處作為一次配電變電所用地,以供應該區位來發展用電之需求。","二、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該計畫區西北側角落劃設一處兩邊皆面臨二十公尺寬道路之變電所專用區土地,面積○.七四公頃(110M×67M),本公司所需95M×55M土地已包含退縮六公尺建築之土地在內,符合雲林縣政府版之計畫書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建築退縮及院落規定,故敬請配合修正變電所專用區土地面積為95M×55M,以符合實際所需。\
\
建議同意依雲林縣政府擬修正之計畫書、圖通過,即該變電所用地酌予調整修正面積為○.五五公頃。\
\
(七)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序號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說明一按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六交字第一一四四九號函原則同意高速鐵路增設苗栗、彰化及雲林三車站,本新訂都市計畫案,經雲林縣政府報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本部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台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九○○一三○○○號函核可在案,請補充說明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決結論處理情形。\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一章第三節說明(P2-P4)。\
\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復按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計畫目標年為一○○年,請說明訂定本案計畫目標年為一一○年之理由。\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說明(P74)。\
\
三總量發展管制部分:--1本計畫辦理區段徵收範圍達三二一.三二公頃,其中擬劃設住宅區(一一○.一四公頃)、商業區(一九.○八公頃)及產業專用區(三五.八六公頃)等,及計畫人口為四六、○○○人,惟查雲林縣政府境內全部都市計畫人口為五○六、九○○人,現況人口僅為二八三、六二○人(九十年底),以及目前多處刻正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開發中,建議本特定區計畫應配合高鐵雲林車站運量預測需求、台灣大學雲林分部設校計畫及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開發等,推估本計畫區擬引進人口及產業之需求,劃設適當之區段徵收開發面積,並檢討分期分區開發可行性,以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造成公共設施投資浪費,有礙國土資源永續發展。\
\
詳本案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說明(P41-P52)。\
\
2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坐落非都市土地,毗鄰本特定區計畫西側。請縣府補充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及本案高詳本案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26)及第四章第三節說明(P41-P52)。\
\
鐵車站特定區兩地區土地整體規劃整合情形、產業項目類型、就業需求、未來引進人口及產業策略及未來如何將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納入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範圍整體發展等相關資料。\
\
四空間結構部分:--1體育場用地面積高達一三.五九公頃,有無如此大面積必要性?抑或改為平均分散劃設為公園用地?且為配合緊鄰體育場用地南側之中央廣播電台如經縣府協調確定遷建至別處,該電台原址之土地,建議應配合上開體育場用地鄰近地區整體考量規劃。\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說明(P79)。\
\
2本案擬劃設二處公園用地(公一,三.一一公頃、公二,二.六四公頃)及二十一處小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介於○.一二至○.三一公頃之間),二者面積差異性大,建議考量重新調整劃設區位及面積。\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說明(P78-P79)。\
\
3本案基地原有新庄子大排擬規劃廢除,改以基地內新劃設之二條溝渠用地替代,有無妨礙原有灌溉排水路系統功能?有無保留現況大排之可能性?並配合當地鄉村特色及擬劃設之公園用地相互結合,以親水空間方式整體規劃,維護現有地景風貌,塑造當地特有文化景觀。\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說明(P102-P103)。\
\
4計畫區北側「文小一」及「文中一」分別位於高速鐵路二側,高速鐵路之分隔、震動及噪音有無影響學童安全,以及該二學校之就學服務範圍是否合理?至於高速鐵路兩側擬劃設住宅區之適宜性及環境影響因應措施為何?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說明(P78-P79)。\
\
5請補充說明變電所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區位是否妥當。\
\
1.擬劃設之變電所用地區位係考量避免於開發及營業階段,居民可能產生之排擠抗爭,另區位規劃經與台電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協商認可,故以目前區位劃設。\
\
2.加油站專用區區位就服務半徑及功能定位檢討擬於計畫區東西二側劃設。\
\
五交通運輸部分:--1本案之擬定係配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計畫,建議請擬定機關雲林縣政府會同交通部高鐵局補充交通運輸及道路系統計畫,包括交通運輸需求及衝擊影響分析、經交通主管機關已審定之聯外道路改善計畫、計畫區內外之道路系統連接界面關係之處理改善措施、計畫道路系統功能層級劃設配置(含道路剖面示意圖)、停車場需求分析與規劃配置、附近重要交通建設與區內道路聯接之時程配合情形,並於計畫書內專章載明。\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P32、P49-P56)及第六章第四節(P85-P101)說明。\
\
2本特定區聯外道路僅為縣一四五、雲九一及雲九二道路,上開道路寬度過於狹小,為因應未來高鐵車站起用後進出旅客衍生之交通需求,請併同前項意見由縣府會同高鐵局,補充說明本特定區之聯外道路改善計畫。\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P32)說明。\
\
3本特定區內擬劃設道路多為東西向道路,南北向道路似有不足,各道路系統相互銜接之道路寬度不一,建議應配合本特定區聯外道路及區域性道路系統整體考量規劃。\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P49-P56)說明。\
\
六土地使用分區部分:--1產業專用區(三五.八六公頃):擬引進之產業為何?規劃之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為何?又計畫書第107頁所稱「策略性產業」為何?應予明訂之;建議參照本會審決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類似案例,有關產業專用區決議文:「...考量將來該『產業專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七節(P124、P135-P136及P145)說明。\
\
用區』細部規劃之計畫品質及其整體開發建設之可行性,建議除應增設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綠地用地面積應佔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以滿足未來該專用區內必要性之公共故施需求外………」辦理。\
\
2高鐵車站專用區(一四.五一公頃):--(1)建議參照本會審決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類似案例,有關高鐵車站專用區決議文:「………,考量為釐清該專用區與周邊土地使用分區配置之關係,建議規劃單位會同高鐵局補充說明未來該專用區內規劃配置構想,轉運位置與功能、人行車行動線、與鄰近商業區活動之關係,及都市景觀通視連貫性等。...」辦理,其中站區之都市設計審查方式,建議延續現有五處高速鐵路車站之模式辦理,以求一致性。\
\
(2)為避免高鐵車站附近地區交通衝擊過大,及利於都市空間整體發展及都市設計管制,本案高鐵車站專用區劃分為車專(一)、車專(二)及車專(三)等三種次使用分區,建議予以整合為完整基地之車站專用區。\
\
(3)本案高鐵車站採高架方式興建,建議車站配置應與周邊交通道路及行人動線系統,配合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妥為規劃設計。\
\
1.遵照辦理,並納入本案計畫書「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辦理。\
\
2.本案高鐵車站專用區劃分為三種次使用分區部分,已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原則同意。\
\
3.遵照辦理,並納入本案計畫書「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辦理。\
\
七公共設施用地部分:--1公園綠地用地--(1)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園用地(五.七五公頃)、體育場用地(一三.五九公頃)、綠地(一二.八二公頃)、鄰里公國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五.三七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三.七四公頃)面積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P84)說明。\
\
佔全部計畫區面積(四二一.八一公頃)比例為百分之九‧七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上開擬劃設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三.七四公頃),如全部作為停車使用,則上開公園綠地面積佔全部計畫區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八‧九,建議請再調整劃設補足之。\
\
(2)上開公園綠地面積(不包括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計入園道用地一、二(一一.二二公頃)之二分之一面積(五.六一公頃)(剖面圖植栽綠化部分),則佔全部計畫區面積比例為百分之十.二三,併予敘明。\
\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三.七四公頃):本案擬劃設十七處廣(停)用地,為避免喪失廣場功能,建議應予區別調整劃設為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其中擬劃設為廣場用地部分,應再妥予考量適當位置,至擬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之必要性,建議應配合劃設住宅區自行留設停車空間,予以整體考量。\
\
1.已配合審查意見調整劃設為停車場用地。\
\
2.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98-P101)說明。\
\
3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計畫應表明「...。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請補充本案主要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資料,並應於計畫書專章載明,以符規定。\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P102-P104)說明。\
\
4查都市計畫法並無「水利用地」乙詞,請查明計畫草案規劃之水利用地如為因地形地勢自然形成,而有特別施以使用管制之必要,以確保水流暢通者,建議應由縣政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為河川區,並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如因都市發展之安全考量,而有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者,建議應劃設為河道用地或土地徵收條例所稱之溝渠用地。\
\
為配合本案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需要,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溝渠用地」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建議以表列格式敘明新遵照辦理。\
\
計畫條文明細表及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使用規定明細表。\
\
九開發機制部分(併同總量發展管制之前開審查意見三-1):\
\
--1本案開發方式擬採區段徵收辦理,請縣府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區段徵收可行性是否具體可行.如屬具體可行,應將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辦理進度情形、時程及經費納入計畫敘明,俾利查考。\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七章(P152-P161)說明。\
\
2按都市計主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計畫應表明「...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及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略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請補充本案實施進度及經費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等相關資料。\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七章第四節(P152-P161)說明。\
\
十其他部分:--1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高鐵路線究採全部地下化、部分地下化、高架或其他方式規劃設計。\
\
詳本案計畫書第三章第二節(P27)說明。\
\
2計畫書所載之相關示意圖,建議以基本地形圖為底圖,再套繪相關示意內容,以資明確。\
\
遵照辦理。\
\
3計畫書第24、30頁載明之雲林麥寮特定區計畫與四湖經貿特定區計畫,均屬草案規劃階段,尚未定案,建議應予刪除。\
\
遵照辦理。\
\
4計畫書第65頁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中「高速鐵路用地(三.六八公頃)」備註欄載明之「已完成徵收範圍,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乙節,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說明,上開高速鐵路用地(三.六八公頃)尚有部分應納入區段徵收範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P77)說明。\
\
圍,故上開備註欄應查明修正之。\
\
5計畫書第125頁我明之開發方式及進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建議修正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遵照辦理。\
\
6計畫書附錄一相關資料,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不宜用「參考內容」乙語。\
\
遵照辦理。\
\
7公共設施名稱部分,應補植「用地」乙語,以資明確。\
\
遵照辦理。\
\
(八)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元月十四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序號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處理說明一高速鐵路雲林車站之設置,台灣大學雲林分部設校計畫及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開發等重大計畫,引進人口及產業,對雲林區域發展空間結構具有深遠之衝擊及影響。惟查該府上開函提補充資料說明本特定區計畫推估之計畫人口及產業需求分析等資料,仍有不足,建議應以更宏觀之國土規劃、區域產業發展中心及建構區域性交通網路樞紐等觀點,配合上開重大建設計畫之開發,加強說明本特定區之都市功能定位及重行推估本特定區日、夜間活動人口、產業活動人口、車站出入旅客發生旅次及貨運運輸需求等,以檢視其計畫目標年擬引進人口及產業活動人口之合理性。\
\
詳本案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說明(P41-P52)。\
\
二配合本特定區初期開發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處理,請縣府確實掌握計畫區外之虎尾污水處理廠興建期程,並為因應本特定區未來都市發展需求,及提昇都市整體生活環境品質,本特定區內仍應選擇適當區位劃設一處環保設施用地。\
\
遵照辦理。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說明(P析)。\
\
三請再加強補充本案防洪排水相關資料(雨水下水道、排水現況調查、河川治理計畫、排水計畫、二十五年及五十年洪水頻率之排水設計標準等),以檢視防洪排水設施是否足夠因應將來本特定區開發後之地表逕流量。\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說明(P102-P103)。\
\
四本特定區計畫西側與中部科學園區雲林基地以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為界,其中計畫道路一半二十公尺寬範圍坐落本特定區計畫範圍外,故該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開發財源籌措分擔及興闢期程,建議縣府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另案妥為協調處理。\
\
遵照辦理。\
\
五本特定區計畫高鐵車站專用區開發建築之都市設計審查方式,考量為提昇將來其都市設計之審查時效,建議應延續現有五處高速鐵路車站之模式辦理,並參照類似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增訂之;至本案高鐵車站專用區劃分為車專(一)、車專(二)及車專(三)等三種次使用分區部分,建議原則同意,惟應視為完整之高鐵車站專用區,妥為整體規劃設計,以及中間道路用地部分,同意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
\
遵照辦理。\
\
六請再加強補充本案區段徵收開發費用概算、土地處分方式及財務效益分析等三表相關分析資料,再檢視本區段徵收是否確屬具體可行,並建議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俟縣府依法報核區段徵收計畫書時,同時再檢具修正後之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逕予核定。\
\
遵照辦理。詳本案計畫書第七章(P152-P161)說明。\
\
七本案擬劃設停車場用地部分,建議再補充具體之停車供給需求分析資料。\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P98-P101)說明。\
\
八本案擬劃設變電所專用區,建議修正為「變電所用地」。\
\
遵照辦理。\
\
九縣府依本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修正,擬劃設綠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位於高速鐵路沿線二側,而高速鐵路南側並無劃設綠地,考量其安全性及都市防救災功能,建議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每一閭鄰單位劃設一處面積至少○.五公頃以上之閭鄰公園用地為原則,再調整修正。\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P78-P79)說明。\
\
十請再加強說明本案擬劃設體育場用地面積達一三.五九公頃之必要性,又縣府擬於斗南交流道附近地區劃設體育園區,有無重複設置之虞?上開體育場用地面積如無劃設一三.五九公頃之必要,建議併同前項審查意見縮減體育場用地面積,並平均分散劃設為閭鄰公園用地。\
\
詳本案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P79)說明。\
\
本案高速鐵路墩柱因座標系統轉換產生偏誤事宜,建議縣府會同施工單位(臺灣高速鐵路公司)就現場實測位置,調整上開墩柱附近之公開展覽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並提下次會議說明。\
\
已配合現地高鐵墩柱實測位置調整區內計畫道路與高速鐵路墩柱衝突之路段,並調整修正上開墩柱附近之原公開展覽及報部審議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範圍。\
\
附表第十四案:苗栗縣政府函為「擬定泰安風景特定區計畫」。\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二九次、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三三次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四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五、因案涉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錢委員學陶、陳前委員明竺、林前委員素貞、賴委員美蓉等四位專家學者,黃委員光輝(環保署)、張委員元旭(地政司)二位機關代表,共計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錢委員學陶擔任召集人。","六、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及三日(赴現場勘查並聽取當地居民意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共計召開八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決議:","一、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八次審查會議,多次聽取各級民意代表、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列席陳述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詳附錄),惟本次會議仍有部分當地立法委員、泰安鄉公所、居民及原住民部落代表列席陳述異議,顯示本案計畫內容仍須再溝通協調,本計畫案請泰安鄉公所剋速充份整合當地居民或原住民部落意見,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之圖說資料報部,交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整合後再提會。","二、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因部分委員卸任,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增加專案小組委員。\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計畫區內現有合法旅館及擬新劃設之「旅館許可區」,請分別依下列原則予以調整:\
\
1.現有合法旅館:警光山莊、日出溫泉飯店、錦水溫泉飯店、騰龍山莊等四處,建議修正劃為「旅館區」,虎山溫泉飯店因其位於河川區夾雜範圍,爰修正劃為「風景區」,並分別依照各旅館使用現況,訂定附帶條件(如應提供與旅館房間相對合理之足夠停車場空間、應臨接計畫道路、寬度、都市設計管制...等等)。\
\
2.擬劃設旅館許可區:為求計畫公平合理性及旅館開發具體可行,並兼顧土地資源永續利用,有關擬新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