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6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工十二工業區)細部計畫疑義案之會商結論情形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61
案件id
36Cbf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工十二工業區)細部計畫,擬自行研擬上開細部計畫書、圖完成後,送請本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前經本部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三九一九號函請該公司就本部相關單位所提下列四點修正意見修正或補充說明後,再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一)經查旨開案申請範圍內仍有五筆私有土地因地主死亡絕戶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公有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以及有二筆土地已檢附向地主購買之收據,但尚未辦理登記過戶。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時,其申請書應載明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本案應依其規定辦理;惟如有上開同款但書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之適用者,得免檢具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查本案申請範圍不大於一個街廓,且與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工十、工十二工業區劃定範圍相差約三十公頃,仍請詳加說明申請範圍之劃定原則。(三)本案申請書第三十五頁之社教用地,其部分使用項目如:圖書館、博物館、紀念性建築物等與本案規劃意旨不符,或屬主要計畫範疇,請修正並詳加補充社教用地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四)林口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規定為:『除依本計畫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規定辦理外,應由開發者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公共設施及聯外道路,其中聯外道路部分應開闢完成,並自願捐贈給地方政府。』,查本案申請書第三十八頁所述,A-1道路通往桃園縣,及A-2道路連接泰山鄉並通往新莊市,此二聯外道路請依上開計畫規定辦理。」在案。
- 二、嗣經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九二)南亞泰塑字第○○○一八號函補充說明意見到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因涉及林口特定區計畫書及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疑義,爰由本部於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縣政府及該公司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工十二工業區)細部計畫案疑義」會議,並獲致具體結論如次:「(一)本案土地係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擬定細部計畫之目的,係為配合產業結構變遷,辦理原有生產中之既有廠房更新事宜,鑒於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資料顯示,該細部計畫草案範圍內部分因死亡絕戶未能取得同意書者之私有土地面積約僅佔○.九一%,為爭取時效,擬自行開發,並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為期妥善解決該公司於自擬細部計畫時所遭遇無法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取得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之問題,在政策上可由本部以林口特定區計畫擬定機關之立場,主動函請經濟部就本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配合經濟發展需要』予以認定,如經該部認定確屬『配合經濟發展之需要』者,由本部依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修正林口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書中有關應由開發者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之附帶規定,並同時配合擬定細部計畫,以利時效。(二)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會代表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不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檢送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規定所提修正意見,本部將錄案作為研修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時之重要參考,以配合民間投資業者之實際需求。(三)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原主要計畫附帶條件之精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研擬細部計畫草案(建議案),送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核處。(四)本案除建議採結論(一)請工業局、營建署共同協助解決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外,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擬細部計畫草案及目前所遭遇之問題,如有私有土地因地主死亡、國有土地需協調國有財產局、社教用地使用項目之認定及園區內A1A2道路與聯外道路之關係等問題均有討論,請市鄉規劃局一併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在案。
- 三、為配合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建擴廠之時效性,以落實「拼經濟」、排除投資障礙之政策目標,特先行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請經濟部及本部營建署依上開研商會議結論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