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6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北二高內環線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61
案件id
sIezq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月第十四屆第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府城鄉字第○九二○○三五四五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徐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涉及鎘污染土地處理法令疑義,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式行文表示意見,俾供後續審議依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審查意見
- 一、本案原奉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函示原則同意准予新訂都市計畫迄今將屆十年,其時空發展背景、社經條件已大幅變動,桃園縣政府擬定之計畫內容,查與行政院核示左列之開發目的、發展地位及計畫範圍等內容不合,請桃園縣政府敘明理由及補充相關資料,提委員會議審決後,由桃園縣政府另案報請行政院核示。至於本案涉及鎘污染土地後續處理事宜,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左列鎘污染土地處理法令疑義表示意見,併提委員會議審決。
(一)開發目的、發展定位及計畫範圍:
1.有關「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八十二年度辦理之蘆竹鄉中福地區(面積五八○公頃),前經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內二五○二二號函核示「原則同意」在案。至於本計畫案因涵蓋上開「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蘆竹鄉中福地區,經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二內三八一三八號函(如附件)核示原則准依法辦理本新訂都市計畫。另基於『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所列五八○公頃已充分考慮用地實際需要以及行政院環保署明確表示鎘污染用地在改善工作未完成前,不同意變更用途等理由,依法辦理新訂都市計畫範圍應以原定五八○公頃範圍為限。
2.本部地政司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地司十二發字第○九二○○○○六九八號書函略以:「本計畫為原『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列辦之中福地區,桃園縣政府所報之開發目的為『1.取得北二高系統交流道及內環線道路用地2.取得北二高內環線拆遷戶安置用地3.取得大專院校科技大型購物中心』...」,鑒於上開三項開發目的大部份已完成,辦理本新訂都市計畫之依據已不存在,且桃園縣政府將本計畫案重新定位為桃園生活圈之經貿園區,並以經貿金融、大學城、休閒、購物、居住功能為主,計畫總面積為六二○.四六公頃,與前開行政院核示內容不合。
(二)有關鎘污染土地處理法令疑義:因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為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土地開發行為人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計畫,如涉及土壤、地下水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者,其土地開發計畫得與第十六條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同時提出,並各依相關法令審核;其土地開發計畫之實施,應於公告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場址之列管後,始可為之。」,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該法條規定與都市計畫核定實施(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得否先行變更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開發(整治場址之污染土地得否與區段徵收一併辦理)之關聯性,正式行文本署表示意見。
- 二、俟桃園縣政府依前項審查意見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如需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者,請桃園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送署,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
(一)整體發展構想:依計畫書第17頁本計畫區角色與功能定位「本計畫區可為桃園、中壢之發展軸點,故可為桃園生活圈之經貿園區,並以經貿金融、大學城、休閒、購物、居住功能為主之規劃。」,請補充本計畫區與該二市之發展關係、周邊都市計畫(蘆竹(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南崁都市計畫、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目前發展情形,以及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包括鄰近重大土地使用及交通建設計畫、重要商圈及交通運輸中心、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落實實質計畫內容。
(二)計畫人口:依據計畫書第19頁本計畫人口10萬人,有關人口預測係以住宅區及商業區可容納人口直接推估,似未妥當,鑒於計畫人口為推估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重要依據,仍請考量人口成長因素(自然增加及社會增加)或其他政策性因素,予以推估計畫人口,並補充鄰近市鄉鎮地區空屋率情形,以作為後續規劃之準據。
(三)土地使用:
1.依據計畫書第25頁本案擬規劃230.62公頃住宅區、47.31公頃商業區等使用分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計畫總面積620.46公頃,對於桃園縣政府必須藉由本案區段徵收取得之用地或解決問題(如鎘污染土地),請先釐清說明,並反推合理計畫面積。
2.配合前述計畫人口推估,重新檢視本案住宅區、商業區及相關都市發展用地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應補充如何引導本計畫區開發之相關措施,以達成計畫規劃目標。
3.鎘污染土地地區經比對計畫書第15及29頁,部分鎘污染土地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是否適當,請補充說明。
(四)交通運輸:有關本計畫區與擬議中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轉運中心、鄰近各市鎮間如何聯繫,目前周邊交通瓶頸所在,以及未來行政區(行政園區、司法園區)、商業區(經貿園區及大型購物中心)、大型體育場等設施交通動線規劃,請補充說明,以瞭解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狀況。至於本案交通運輸系統規劃,應與鄰近都市互動關係相互配合。
(五)開發方式:本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議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4.有關桃園縣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應將實施處數、面積、計畫書規定內容及整體開發實施情形,請補充說明。
5.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應請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及財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6.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時程等事項,並應先行廣徵民意及進行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作為辦理區段徵收之依據。調查內容應包括未來都市計畫變更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負擔,及無法再享有原有農業用地之稅賦減免規定等詳細說明。
7.依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六六一號函訂頒之「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第四點,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一九三六號令發布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四、五條規定,擬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於都市計畫審議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審議之參考。
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該項評估報告,並請本部地政司協助審查。
8.本案如屬重大建設計畫,為避免延誤開發時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環署綜字第○九二○○一四七三八號函意見:
9.該計畫書第十一頁中所述,「受鎘污染地區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刻正依鎘土污染程度進行翻土固化等土壤改善計畫中」,經查該局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請本署補助辦理「中福地區鎘污染區高污染區土壤整治計畫」,惟本署認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業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公布施行,該局有必要先依該法進行污染狀況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等之查證,並釐清該污染區所處法律階段及處理程序等相關事宜,而暫未補助該整治計畫。該局乃據此另提「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區土地細密調查計畫」,並獲本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補助一千八百萬元在案,亦即該地區將進行污染查証工作,而非整治或改善計畫。故計畫書所述「刻正進行改善計畫中」,與實際似有不符。
10.目前該土地污染狀況將進行細密調查,倘調查結果該土地符合整治場址之條件,則土地開發行為人依其他相關法令進行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地開發計畫時,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及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11.本案涉及控制或整治責任歸屬,請詳細說明本計畫區段徵收時程。
12.計畫書中開發成本概估表(表九;P.40),工程費項下列有「鎘土再生管理費」76869萬元,是否為鎘污染整治費用?請補充說明本計畫中對於該鎘污染區之後續處理方案為何。
13.有關「擬定北二高內環線南桃園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其計畫內容如有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