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萬華區環南市場家禽市場用地、環南公車保養場機關用地、華江段二小段七三二之二、七三二之三地號鐵路用地為物流專用區暨七三七地號機關用地為鐵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NNoer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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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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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第五0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府都二字第0九二0八七六七六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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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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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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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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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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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查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經商字第九00二0六一九六0號令訂定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其中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倉儲物流專用區定義為:「指提供從事商品之研發、倉儲、理貨、包裝或配送等使用者」,本案變更後之物流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事項與上開定義差異頗大,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擬變更後之「物流專用區」應修正為「特定專用區」,並於計畫書載明其特定用途目的及使用項目,以利執行。
2.為適度解決地區性交通與停車問題,應於計畫書載明日間及夜間之交通改善措施,包含具體之量化交通分析資料說明、因應之停車空間等;且將來基地退縮建築留設之開放空間部分,不得作為停車使用,以避免再造成周圍地區交通混亂之情形。
3.本案變更後之「特定專用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百分之三十),應全部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及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容積獎勵規定,以有效增加當地開放性公共空間。
4.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涉及細部計畫部分(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玖、財務計畫部分),請台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及由該府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