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91-審議事項-第六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路竹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91
案件id
eLOyJ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七十、七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五○四○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二)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七三號函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計畫書內附帶條件二「應由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興辦工業人穎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切結書,同意左列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期限開發,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乙節,修正為:「本案應由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興辦工業人穎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出具切結書,並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左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及其所提擴廠計畫限期開發完成擴廠生產開工,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以資明確,並符規定。
- 二、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增列變更部分僅得作下列之使用:(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三)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 三、本案經濟部審查通過之擴廠計畫應納入計畫書,並載明核准機關及文號,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本案擬變更範圍與計畫書內所載位置、變更地號與面積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並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土地屬公有部分,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 五、本案核定時,應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資妥適。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逾陳情人:一、本公司申請毗鄰都市計畫土地懇請依現採納縣政府列1穎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帝變更案,因涉及路竹鄉路竹段地籍重測後,致使原地號產生原零星工業區土地分割成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而原農業區相對分割有部分為零星工業區之情況。
況地籍重測後之成果作為審查之依據。
席人員意見,依地籍重測後之成果修正原零星工業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