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2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電磁波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21
案件id
EzGeF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電磁波專用區之需要,申請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林口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假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自由時報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星期一、二、三)五十四、五十八及五十八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三六六一四三號函略以:「公開展覽期間並無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請台北縣政府層轉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按林口特定區計畫目前已有數處擬變更保護區為電磁波專用區之案例,本案可參酌相關案例原則同意變更,惟本案檢測電磁波之相關技術部分(如有無影響飛航航道安全、電磁波之檢測有無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等),應送請各目的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並將審查通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具體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俾供查考。
- 二、本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電磁波專用區(○.三六○八公頃)未超出一公頃,經查尚符合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六一六二五號函示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辦理之本部所訂八項原則規定,故計畫書事業與財務計畫(P-24)載明之「此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三三號函指示,建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審議,在確定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再行專案報請行政院鑒核」乙節,應予以刪除。
- 三、本案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綠地之面積,應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資明確,以及計畫圖及變更圖例「保護區」、「道路用地」顏色標繪有誤,併請修正。
- 四、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設之一種土地使用分區,計畫書載明「基地中設有辦公大樓一座及戶外實驗室三處基地」乙節,似不符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應請縣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