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21-審議事項-第六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2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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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委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第一三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一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彭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六月五日及六月十七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新興南圳支線、新興中圳支線、朱丹灣第二號放水路等現有水路空間,於主要計畫圖上劃設為綠地乙節,同意依雲林縣政府於會中補充之計畫圖範圍及內容(如附圖)通過。
- 二、本案係雲林縣政府為配合該縣舉辦「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全國運動會」所需國際標準棒球場地取得,該項工程具急迫性,有關國小用地請於原位置調整修正方整,並應於國小用地與體育場用地間規劃適當隔離緩衝空間,予以植栽綠化,以避免干擾學校上課及兼顧學童安全。
- 三、查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五-(七)涉及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部分,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由雲林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實施,轉請該府參酌。
- 四、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張坤松君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陳情所有斗六市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一八之三地號等建地目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為維護舊有建築房屋之權益,請將該處予以剔除,以保障陳情人之權益乙案,有關涉及都市計畫部分,基於計畫之完整性,未便採納,至於涉及區段徵收部分,轉請縣府參處。
插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六月五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多項審查意見,經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三三三號函依上開會議審查意見檢送修正對照表(如附錄)及修正計畫書、圖有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 一、現有水文空間如何處理:有關新興南圳支線、新興中圳支線、朱丹灣第二號放水路等現有水路空間,請依左列各點辦理,並可作為爾後類似案例之處理原則。
(一)現有水路空間請妥為規劃保留及維持其連貫性,於主要計畫圖上劃設為綠地,以補充斗六市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綠地之不足。至於劃設為綠地之範圍及內容,請縣府於委員會議補充說明。
(二)應以生態工法規劃設計,不得加蓋處理,作為親水休閒遊憩使用,創造多樣性生活空間。
(三)惟如部分現有水路如劃設為綠地確有困難者,應請敘明理由及補充現況照片,提委員會議討論。
- 二、住宅區建蔽率:為凸顯體育生活園區之規劃及塑造地區發展特色,在不影響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可行性下,縣府已規劃3.89公頃特種住宅區(建蔽率為不得大於五○%,容積率為不得大於一五○%),惟為提昇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有關本案由農業區變更之第一種住宅區,其建蔽率建議由不得大於六○%一併調降為不得大於五○%,縣府如仍有不同意見者,應請敘明理由,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三、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應於委員會審議時補充說明。
- 四、開發方式: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左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雲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五、修正計畫書應再補充說明事項:
(一)有關當地相關文化資源說明及交通影響分析資料,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有關計畫人口之推估,如係配合中部區域計畫及雲林縣綜合發展計畫分派計畫人口,並重新考慮相關計畫(高鐵雲林站及中部科學園區)所引進人口,應再補充相關說明,強化其合理性。
(三)有關斗六市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包括鄰近重大土地使用及交通建設計畫、重要商圈及交通運輸中心、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落實實質計畫內容。
(四)計畫書第32頁,有關規劃構想應先行補充本案係配合雲林縣舉辦「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全國運動會」及斗六市整體發展需要等發展定位說明,以接續土地使用、交通動線系統、公共設施及都市設計規劃構想。
(五)有關體育場用地本身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之規劃及檢討,請於主要計畫增列原則性規定,以指導細部計畫規劃。
至於本案都市防災計畫應事先瞭解研析當地已發生之災害及潛在可能發生之災害後,再據以規劃及檢討相關防、救災設施。
(六)計畫書61-62頁,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目的,應與本案發展定位相結合,如體育場用地應朝向多功能複合式發展。
(七)計畫書61-62頁使用強度包括建蔽率及容積率等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除本專案小組審查特種住宅區及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分別為不得大於五○%、五○%,容積率為不得大於一五○%、一八○%外,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請改列於細部計畫書,並於主要計畫書增列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一福(廠)字第一五三號函陳情該公司所有坐落斗六市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163-60地號之「福懋百利加油站」業經合法申請設立並營運中,並無變更用地及配合辦理區段徵收之需要,敬請將前開加油站申請設立範圍排除於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體育生活園區)案外,以符實際乙案,有關涉及都市計畫部分,經縣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計畫之完整性,有關陳情事項未便採納;至於涉及區段徵收部分,轉請縣府參處。
附錄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說明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一)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有關計畫合理性、整體發展構想、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交通運輸都市設計、開發方式、後續主要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事項等審查意見,經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二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三○○二八一號函研提處理說明內容(如附錄),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謹遵辦理。詳計畫書第二—三、三五、三九—四三、四四—四八、五一、五三、五六—六○、六一—六七、七三—七四、附件二及附件三。
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二)發展定位:
1、本案體育園區擬提供國際標準棒球場地及相關設施使用,應再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殊性商業活動、展覽表演或宗教政治集會等常駐性活動,增加歷史文化公共使用空間,並應補充當地相關文化資源說明。
1、本案體育場用地,除提供標準的運動設施外,此棒球場也可提供大型集會、演唱會的使用;而且也可利用球場看台下方的空間,作為特殊性商業活動、展覽表演、社交集會……等使用。另外,本園區內為因應球賽的舉行,也規劃了大面積的停車空間,平日非球賽舉行的時間,也可利用這些場地,舉辦一些較戶外性的活動,例如:當地特色的布袋戲戲曲表演、宗教活動、政治集會等。
2、有關體育場用地使用內容,本計畫增列於第六章第八節「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詳計畫書第六二頁。
2、體育場用地除供國際標準棒球場地使用外,宜朝向多功能運動複合式發展及規劃適當停車空間,並應於主要計畫書敘明其發展構想及內容,以指導細部計畫規劃。
1、本計畫體育場用地擬朝向「多功能運動複合式」發展,計畫構想及內容,詳計畫書第四二、六二頁。
2、體育場用地停車空間留設原則,詳計畫書第六五頁。
(三)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
1、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雲林縣政府應規劃及保留一處大街廓商業區,引進適當商業活動,以帶動地區發展,並與體育場用地多功能複合式發展配合,俾有助於斗六市正面發展。至於商業區以路線型或集中式規劃,請雲林縣政府自行評估其優劣點後調整修正。
本計畫於體育場所用地西側劃設集中式商業區,提供全國體育場用地相關之商務服務需求及鄰近地區居民之商業服務,透過體育場及商業設施之結合,形塑高品質之商業活動區,詳計畫書第四七、五一頁。
2、為凸顯體育生活園區之規劃及塑造地區發展特色,在不影響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可行性下,應以街廓為單位,至少規劃四公頃(區段徵收可標售土地之半數)之特定住宅區,調降建蔽率為不得大於五○%,調降容積率為不得大於一五○%,以提昇生活品質。
本計畫為凸顯體育生活園區之規劃及塑造地區發展特色,以街廓為單位擇定鄰近學校用地之適當區位,劃設三處特種住宅區,建蔽率五○%、容積率一五○%,詳計畫書第四
- 七、五一及六一頁。
3、本案計畫人口為一一四○○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至少劃設一處二公頃國小用地,以符合未來發展需要及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標準。
本計畫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及鄰里單元規模於體育場東北側劃設一處學校用地(文小),詳計畫書四七、五一頁。
(四)交通運輸:
有關交通影響分析資料中,應將現況至目標年之自然成長及新增設住宅區、商業區之衍生交通量納入考量。至於交通調查資料年期、小客車當量換算標準、交通轉向比例、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達F級與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何處理、重要道路路口(如鎮北路與明德北路口)延滯分析、高鐵雲林站何時營運,以及體育場用地與鎮北路間東西向十二公尺計畫道路是否再予拓寬等事項,請再檢討修正。
1、本計畫擬興建容納一萬五千名觀眾之國際標準棒球場,相關交通影響分析詳計畫書附件三。
2、體育場用地與鎮北路間東西向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修正寬度為十五公尺,道路編號Ⅷ︱9,詳計畫書第四七、五一頁。
(五)都市防災:
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分別以體育場用地本身及整個計畫區為對象,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本案體育場用地為計畫區災民安置場所暨緊急疏散地區,有關計畫區都市防災計畫,詳計畫書第五六—六○頁。
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六)開發方式:
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核發建築執照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左列各點辦理,以配合辦理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雲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經區段徵收公告期滿發給補償費完竣等事項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1、謹遵辦理,並納入本計畫變更附帶條件,詳計畫書第四五—四六頁。
2、建請修正「……於完成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經區段徵收公告期滿發給補償費完竣等事項後,再檢具變更主……」為「……於完成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廿條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以資明確。
(七)主要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事項:
主要計畫書應以專章敘明左列事項,以指導細部計畫規劃。
1、本案係屬新市區建設地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請研提都市設計指導原則納入主要計畫。
增列「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詳計畫書第六一—六七頁。
2、本案為體育生活園區,應補充園區內植栽綠化構想、體育場用地周邊一定範圍內應植栽綠化、現有水文空間如何處理,以及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適當使用空間等事項,請補充相關說明。
1、補充園區內公共開放空間規劃原則及公共設施用地設計原則,詳計畫書第四○—四三頁。
2、本地區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展覽空間,擬於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提供相關設施,相關規定詳計畫書第六二頁。
3、有關雲林縣政府於會中簡報內容,研提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公共開放空間及兒童遊樂場規劃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設計原則、景觀及綠化原則、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原則、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原則、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設計管制原則、停車空間留設原則及建築物規劃設計原則等,請檢討後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第六一—六七頁。
(八)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有關計畫人口之推估,如係配合中部區域計畫及雲林縣綜合發展計畫分派計畫人口,並重新考慮相關計畫(高鐵雲林站及中部科學園區)所引進人口,應再補充相關說明,強化其合理性。
本計畫人口之推估係就需求面考量現行計畫人口、中部區域計畫、雲林縣綜合發展計畫分派計畫人口及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飽和人口進行合理性推估。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至民國一○○年,應再增加容納約一萬五千人之住宅面積;本計畫就供給面依本次變更內容,以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估算,計畫人口為九九○○人。
2、有關雲林縣縣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目前擬議中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請增列高鐵雲林車站特定區計畫。
目前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之基地,共計有一三個都市計畫區內之四四處基地,面積約為四五四公頃。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應於委員會審議時補充說明。
謹遵辦理。
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說明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一)發展定位:
本案體育園區擬提供國際標準棒球場地及相關設施使用,應再結合當地歷史文化、特殊性商業活動、展覽表演或宗教政治集會等常駐性活動,適度縮減住宅區面積,增加歷史文化公共使用空間(如創意文化園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並轉換相關體育設施功能(如選手村相關設施轉換為網球訓練中心),重新研訂發展策略及調整空間計畫,朝向多功能複合式發展,以有助於斗六市正面發展。
1、本案體育場用地,除提供標準的運動設施外,此棒球場也可提供大型集會、演唱會的使用;而且也可利用球場看台下方的空間,作為特殊性商業活動、展覽表演、社交集會……等使用。另外,本園區內為因應球賽的舉行,也規劃了大面積的停車空間,平日非球賽舉行的時間,也可利用這些場地,舉辦一些較戶外性的活動,例如:當地特色的布袋戲戲曲表演、宗教活動、政治集會等。
2、有關體育場用地使用內容,本計畫增列於第六章第八節「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詳計畫書第六二頁。
(二)計畫合理性:
1、請補充說明選定本案基地作為「體育生活園區」之考量因素及評估過程。本府評估本案基地作為棒球場比賽場地主要考量因素,詳如計畫書第二—三頁。
2、依計畫書第22頁所敘斗六市人口於民國七十九年人口數為90188人,至八十九年人口數為101019人,十年間共增加10831人,年平均增加率為1.14%,人口呈緩慢成長現象,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9.87公頃體育場用地,並規劃3.93公頃商業區、31.52公頃住宅區,其必要性請補充說明。
本計畫依現行計畫人口、中部區域計畫、雲林縣綜合發展計畫分派計畫人口及計畫區飽和人口,推估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至民國一○○年,應再增加容納約一萬五千人之住宅面積。
本案配合舉辦九四年全國運動會,擬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體育場用地、文小用地,並規劃商業區、住宅區,係基於斗六長遠整體發展考量,應屬合理且必要之計畫。
3、本案係為配合雲林縣舉辦「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全國運動會」,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及區段徵收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請補充說明。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區段徵收與國際標準棒球場興建一案,應可依預定時程與目標如期完成。
4、本案如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9.87公頃體育場用地,所需經費之差異,請補充說明。
1、本計畫如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經費約為八.三億元,本府財源短時間無法支應。
2、本計畫區段徵收經本府地政局評估財務可達自償,區段徵收開發所需經費,將由本縣區段徵收基金先行墊付,並提經本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會決議同意辦理在案。
(三)整體發展構想:
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地區目前發展情形,以及斗六市與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包括鄰近重大土地使用及交通建設計畫、重要商圈及交通運輸中心、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落實實質計畫內容。
有關斗六市與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補充說明詳如計畫書第三五頁。
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四)計畫人口:
鑒於計畫人口為推估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重要依據,本案計畫人口係以住宅區及商業區可容納人口直接推估,似未妥當,請考量人口成長因素及加強必須推動本案之政策性說明,予以推估合理計畫人口,並補充斗六市都市計畫可容納人口、鄰近工業區發展現況、鄰近市鄉鎮地區空屋率情形,以及如何引導本計畫區開發之相關措施,以作為後續規劃之準據。
本計畫人口之推估係就需求面考量現行計畫人口、中部區域計畫、雲林縣綜合發展計畫分派計畫人口及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飽和人口進行合理性推估;並就供給面依本次變更內容,以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估算。
(五)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
1、本案擬規劃住宅區、商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內容性質與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鑒於本案為體育生活園區,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應明定容積率上限規定,以維護其環境品質。
本案各使用分區劃設目的、使用內容性質與使用強度規定,詳如計畫書第六一—六二頁。
2、本案擬規劃路線商業區之理由、街廓規模劃分原則(與計畫區外道路如何配合)及零星工業區與住宅區隔離措施,請補充說明。
本計畫於體育場所用地西側劃設集中式商業區,提供全國體育場用地相關之商務服務需求及鄰近地區居民之商業服務,透過體育場及商業設施之結合,形塑高品質之商業活動區,詳計畫書第四七、五一頁。
3、本案計畫人口11400人,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核實劃設兒童遊樂場、公園、國中、國小、停車場等用地,並應合理分布(非集中式)劃設於計畫區內:如未能依照劃設者,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以符合未來發展需求。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及處理原則詳如計畫書第五三頁。
(六)交通運輸:
1、有關本計畫區與鄰近各市鎮間如何聯繫、重要交通轉運中心位置(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等)、目前周邊交通瓶頸所在、道路系統合理性(如25公尺計畫道路連接15公尺計畫道路),請補充說明,以瞭解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狀況。
本計畫擬興建國際標準棒球場,相關交通影響分析,詳計畫書附件三。
2、本案為國際標準棒球場地各地區如何到達本案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周邊交通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需求、交通衝擊評估、具體交通因應措施(進場及散場),請補充說明。
本計畫擬興建國際標準棒球場,相關交通影響分析,詳計畫書附件三。
3、本案未來如朝向複合多功能複合式發展,除由現有40公尺寬明德北路疏散外,是否有必要再規劃一條15公尺東西向計畫道路,由15公尺寬鎮北路及40公尺寬西平路疏散,以及藉由本案規劃重新調整既有道路交通系統,請再檢討評估。
本計畫體育場用地與鎮北路間東西向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修正寬度為十五公尺,道路編號Ⅷ︱9,詳計畫書第四七、五一頁。
4、15公尺寬鎮北路現況交通服務水準已達F級,請研提適當交通改善措施。有關鎮北路現況交通服務水準達F級乙項服務水準分析內容,係本計畫引用「台灣省市區道路交通特性分析(八十九年度)」之交通量資料,因該計畫於調查時期正值朱丹灣橋施工期間,故道路容量初估為950PCU;而目前施工已完成,經本計畫實地進行交通量調查後,更新資料為道路容量1600PCU,尖峰小時交通量約為800PCU,服務水準為B級,交通狀況在朱丹灣橋完工後已大幅改善。修正內容詳如計畫書第三一頁及附件三。
(七)都市設計:
1、本案係屬新市區建設地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請研提都市設計指導原則納入主要計畫。
增列「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詳計畫書第六一—六七頁。
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2、本案為體育生活園區,應補充園區內植栽綠化構想、體育場用地周邊一定範圍內應植栽綠化,以及現有水文空間如何處理等相關說明。
1、補充園區內公共開放空間規劃原則及公共設施用地設計原則,詳計畫書第四○—四三頁。
2、本地區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展覽空間,擬於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提供相關設施,相關規定詳計畫書第六二頁。
3、計畫書第32頁都市設計系統構想示意圖及第38頁都市計畫示意圖未能配合,請修正。
修正內容詳如計畫書第三五頁。
(八)開發方式:
本案如仍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建議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1、有關雲林縣縣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目前擬議中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應將實施處數、面積、計畫書規定內容及整體開發實施情形補充說明。
目前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之基地,共計有一三個都市計畫區內之四四處基地,面積約為四五四公頃。
2、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合內營字第八五七三七八六號函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合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應請雲林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及財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雲林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案檢附經認可之可行性評估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
3、前項可行性評估至少包括土地及地上物現況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財務可行性分析、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時程等事項,並應先行廣徵民意及進行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調查,作為辦理區段徵收之依據。調查內容應包括未來都市計畫變更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負擔,及無法再享有原有農業用地之稅賦減免規定等詳細說明。
本案依照「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擬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並提經第二次專案小組審議無誤。
4、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如已簽名或蓋章,同意先行提供土地供體育場使用或同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之調查文件,請雲林縣政府彙整統計後,提下次會議報告。
本案計畫先行使用之私有土地面積為120,996平方公尺,統計至92年5月20日至,計有48位所有權人(佔所有權人總數53%),面積79,072平方公尺(佔總面積65%),業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證明文件。
5、依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六六一號函訂頒之「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第四點,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一九三六號令發布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四、五條規定,擬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於都市計畫審議時,應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請雲林縣政府已於會中補充該項評估報告,請本部地政司協助審查,作為審議之參考。
本案依地政司審查意見修正「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並提經第二次專案小組審議無誤。
6、基於本計畫能配合將來整體開發之期程、避免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可能衍生核發建築執照、相關稅賦減免以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雲林縣政府先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並俟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區段徵收公告期滿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未能依照辦理者,應維持原計畫。
謹遵辦理,並納入本計畫變更附帶條件,詳計畫書第四五—四六頁。
序號審查意見處理說明(九)後續主要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事項:
1、本案細部計畫道路系統,建議應適當縮減面積,以提高本案實施區段徵收之可行性。
謹遵辦理。
2、本主要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有關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雲林縣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合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謹遵辦理。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本案屬新社區建設,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規定,非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
2、計畫區內體育場用地及其他開發行為若符合前開法令有關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另於開發前自行辦理。
(十)有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意見,請參考。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體委設字第○九二○○○五四五六號函略以:「查該案體育生活園區之設置,應可提昇地方體育活動之發展,本會樂觀其成。」。
敬悉。
2、本部地政司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地司十二發字第○九二○○○一○七五號書函涉及區段徵收部分之意見如次:
本計畫以五八‧四九公頃為計畫範圍主要考量因素,詳如計畫書第二頁。
(1)計畫書第二頁所載計畫範圍面積為五八.四九公頃,核與計畫書第三十六頁所載變更面積及第五十頁擬辦理區段徵收面積五二‧二五公頃不同,本案原計畫之住宅區及零星工業區如仍維持為原使用分區,無辦理變更必要,是否應將其剔除於本案計畫範圍外?請雲林縣政府就實際情形再予考量。
(2)計畫書第五十五頁表十二開發費用概估表內,地價補償費備註欄所載「公有土地面積一.七四公頃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乙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土地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者,係指區段徵收前已作為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使用之土地,本項所載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宜請雲林縣政府確認;另表內雨污水下水道及地下管道工程費,係以全區面積五二‧二五公頃計算,似非合理,亦請併案檢討。
修正內容詳如計畫書第七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