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3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原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31
案件id
44HYJ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二六五一三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五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會。」。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前委員淵靜(召集人)﹑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之「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一併審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基於下列理由,建請桃園縣政府併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之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一併審議。
- 一、本案係針對桃園縣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辦理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時,由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中,附帶條件執行有困難部分,提出專案檢討,經查檢討後依據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檢討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五‧四二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三‧二一公頃;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龜山都市計畫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為適應該地區之健全發展,其計畫人口考量由原計畫之六五、○○○人調整為五○、○○○人,近期將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時配合計畫人口之調整,計畫區整體公共設施用地需要面積及配置亦將配合檢討,故本案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項目、位置與面積等宜併同檢討,較為妥適。
- 二、本案原公園用地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共計十九處,且以跨區重劃方式辦理及俟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惟縣政府至今尚未提出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