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3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阿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31
案件id
HEiW5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三二九○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五五九次會決議:「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享博及陳委員鴻益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未來計畫執行之可行性,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末段:「故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乙節,修正為:「故俟未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多項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尚有不符,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住宅區)及第三點(商業區)部分,修正為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阿蓮鄉位於高雄平原之北緣,以二仁溪為界與北側的嘉南平原合為一體,地理區位上,既是高雄平原與嘉南平原間的要衝,且是嘉南平原進入高雄都會區的門面象徵。未來可配合二仁溪整治,規劃親水公園,並結合地方上之多處古剎、寺廟、農特產品,成為以大岡山為主要中心的宗教文化休閒中心。為利於將來之發展與計畫推行,故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與發展構想(包括鄰近重大建設計畫等)納入計畫書,以符實際。
- 二、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之一八四縣道及台十九甲線道路服務水準分屬D或E級,有新設外環道之必要,惟本次通盤檢討新增加住宅區連帶劃設外環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因財務評估不可行,於縣都委會審議時即予維持原計畫,故仍請高雄縣政府妥為評估替代方案並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如有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再另案辦理變更。
- 三、據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現有人口業已超過計畫人口,故採納規劃單位意見依本計畫尚未發展之住宅區面積及居住密度重新核算可容納人口後,將計畫人口由一六、○○○人修正為一九、○○○人。
- 四、依計畫人口一九、○○○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七二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八五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一八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一‧一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為○‧九四%,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惟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大幅度增加住宅區,且本計畫區並無適當之公有土地可供劃設,故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五、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建議將「機二」機關用地內供郵局及電信局使用部分,分別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調整計畫年期民國九○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市二北側(阿蓮鄉農會)住宅區(1.20)農會專用區(1.20)係現有阿蓮鄉農會,故依其產權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二號道路東側加油站用地(中油)(0.10)加油站專用區(0.10)為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政策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一號農業區醫療專1.係現有良仁醫院,現設置精附帶條件: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道路北側(0.58)用區(0.58)神病床數為四五床,經衛生署評鑑為「合格」地區精神科專科醫院。
2.良仁醫院之擴建計畫(擴建後設置規模為精神病床二九九床),業經高雄縣政府88年2月9日八八府衛三字第二七○二三號予以許可,故為因應需要,依其產權範圍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應參照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四○五號函頒「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二、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據列席之陳情人說明,阿蓮鄉阿蓮段533-6地號屬都市計畫範圍內部分,係毗鄰本變更案之土地,業經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產南堪字第○九一○○三○二四○號函同意併案申請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故請縣政府查明,該地號土地如非屬山坡地,則同意將上開範圍一併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否則未便採納。
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1.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依「臺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予以增訂。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初審意見。
六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八十五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十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未指定指定為多目標使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逾人阿蓮國中西側機關用地(機四)(0.21)住宅區(0.21)因無使用計畫,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包括訂定妥善之整體開發方式、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應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一、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該機關用地目前尚無使用計畫,且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尚有不足,故請鄉公所於本(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與土地權利關係人協商,如願意無償提供變更範圍面積百分之五十土地作為鄰里公園用地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 二、如經協商同意依前項原則變更請製作變更計畫書圖,並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後,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分:
(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九、○○○人,住宅區面積六五‧八五公頃,商業區面積四‧八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三二,供商業使用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二五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三○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六‧○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五○及百分之二一○。為考量地方發展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二)為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故將第五點農會專用區修正為:
「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三)配合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劃設,建議增訂:「郵政事業用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四)為合理規範變電所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及維護都市景觀,故將第十二點修正為:「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應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五)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已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林進成陳情地點:
青蓮段293、294等地號請將座落於青蓮段293、294等地號土地,回復為建地目。
請將座落於青蓮段293、294等地號土地,回復為建地目。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如將該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將影響道路系統之完整,故未便採納。
2、陳情人:良仁醫院院長陳冠良陳情地點:
醫療專用區及阿蓮鄉阿蓮段533-6地號
- 一、本院為擴展精神醫療服務,故徵得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產南堪字第○九一○○三○二四○號函同意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懇請同意一併變更。
- 二、本院為提供完善精神醫療服務,欲擴充及增設左列機構,縣都委會通過之三○○%容積率不敷使用,懇請容積率提高至四○○%。
1.精神病床(299床:急性44床、慢性255床)。
- 一、建請將阿蓮鄉阿蓮段533-6地號一併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 二、懇請將容積率提高至四○○%。
- 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四。
- 二、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縣都委會審議時,業已充分考量該醫院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240床)。
3.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200床)。
4.精神科護理之家(200床)。
之營運需求,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