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3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安定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31
案件id
dYbUW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六四次會議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六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府城都字第○九二○○六四九七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九○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發展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廣場西側保存區○.一八公頃宗教專用區○.一八公頃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用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廣場南側市「一」市場用地○.五八公頃住宅區○.五一公頃道路用地○.○七公頃
- 一、市「一」市場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尚未完成徵收,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
- 二、現有市場規模已可滿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為區內聯絡,劃設一條六公尺寬區內聯絡道路,並將市一用地北側、西側原四公為利都市計畫之發展,故採納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依下列原則變更。
1.應於「市一」用地範圍內劃設面積不低於○.一公頃之土地供作公「兒」用地,以補公共設施用地之足計畫區需求,按檢討辦法規定,零售市場以每一閭鄰設置一處為原則;另計畫區劃有「市二」用地,足供未來發展所需,故「市一」用地已無劃設之必要。
- 三、現況多為老舊建物,為改善環境,並顧及地主權益,將其變更為住宅區,並劃設區內聯絡道路。
尺寬道路變更為六公尺寬道路,以利通行。
附帶條件:
基於社會公平原則並加速道路之開闢,應將「市一」用地周圍六公尺及八公尺寬計畫道路一併納入,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詳圖四)。
整體開發範圍約○.八三公頃(實際面積依地籍面積為準),其中:
住宅區:約○.五一公頃道路用地:約○.三二公頃不足。
2.參酌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旨意,未來得將鄰接之計畫道路納入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請縣政府繪圖提會報告,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3.為配合大法官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加以開發,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四四工(甲)北側機關用地(機三)○.一八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一八公頃配合中華電信民營化之轉型需要。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廣停一南側公園用地○.三九公頃公(兒)用地○.三九公頃
- 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區人口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公園。
- 二、計畫區內兒童遊樂場用地需要為○.五二公頃,為滿足用地需求並符合原公園用地劃設用途。
照案通過。本案變更範圍夾雜於(一)號二十公尺及(三)號十公尺計畫道路間,變更後兼供兒童遊樂場使用似有未妥,故建議修正為「綠地」,以符實際。
六人3文中用地東側乙種工業區○.三七二三公頃住宅區○.三七二三公頃
- 一、依檢討辦法規定,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附帶條件同意採納。
附帶條件:
- 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已徵得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同意依下列原則變更。
1.本案變更地點現況仍供作工業使用,故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
- 二、本工業區因北側緊接之住宅區現已發展使用,如工業區續作工業使用,將影響居住環境品質。
- 三、本工業區係因既有合法廠房而變更劃設,非屬必要之工業區,今土地所有權人已無繼續作工業使用之意願,其檢討變更不致影響產業整體發展;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二年內,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如未能如期申請,應請安定鄉公所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為原分區。
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於都市計畫送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
2.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第五點辦理,並於主要計畫報請核定前,與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
3.為配合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故將廣「停」二用地配合變更為住宅區及納入將來擬定之細部計畫範圍,並應於變更範圍南側鄰接30M計畫道路處再依廣「停」二用地原面積738㎡劃設廣「停」用地,該用地面積不計入公共設施負擔比例,且於辦理重劃時應優先指配為公有土地及不參與重劃負擔及分配。
4.為配合大法官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六號解釋之意旨,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表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修訂。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已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六、五○○人,依本次通盤檢討後之住宅區面積三五.五八二八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七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六七;又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八五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八.七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現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建議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