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91-審議事項-第二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城鎮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91
案件id
3H2cP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閩二建字第○九二○○○三二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五六六次會議決議:「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大立(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及張委員元旭等共計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同意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擬變更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書應增列專章敘明原金城都市計畫、歷次擴大都市計畫、金門特定區計畫及現行金城細部計畫案內有關本次擬變更範圍前後發布實施時序、範圍面積及計畫內容等,並逐案就變更內容綜理表所提各項變更內容之計畫線套繪情形、轉繪疑義及原則,重新予以註解及釐清。
(三)配合各項變更內容所提變更範圍,建議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城鎮第一期區段徵收周邊地區)案」。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四、七案擬變更為「河川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溝渠用地」,以符實際需要,並補充說明其土地權屬。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擬變更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部分,原則同意,惟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有關新市區建設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規定,本案仍應於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另擇適當地點,補充劃設上開規定面積之公園用地,並就公園用地範圍面積提大會討論確定。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建議增列「配合鄰近細部計畫道路十二公尺寬,以為前後道路系統寬度一致」為變更理由之一。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請加強補充說明區段徵收範圍及其理由。
(八)報部核定之計畫圖應以原計畫比例尺五千分之一計畫圖標繪擬變更內容及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線;另計畫書所載輔以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新測都市計畫參考圖部分,應顯示地形、地物,俾利查考。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一案,變更理由後段「;另銜接定區通盤檢討中檢討之。」文字應予刪除,如有必要註明,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敘明後續相關配合措施,並請詳查報核之計畫圖及計畫書內示意圖,除本次所提各項變更內容外,其餘地區應維持現行計畫內容。
(十)請更正計畫書第六頁表四「區段徵收範圍變更前後土地面積對照表」面積誤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