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9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91
案件id
TFlwZ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部為協助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應產業結構變遷,更新該公司林口廠原有生產中既有廠房之需要,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擬將林口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由開發者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變更為「...,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並辦理公開展覽期滿後,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七月八日第五六三次會議審決通過,經報奉行政院九十二年八月四日院臺內字第○九二○○四三三一七號函准予備案,及經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九二○○一○○六一號函核定在案。本擬定細部計畫部分,係依上開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製作細部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泰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假泰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經濟時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六、日)第三十二、二十七及十六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四八四三六五號函略以:「公開展覽期間並無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王委員大立、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請本會專案小組會同相關單位赴現場勘查,併同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審查意見(如附錄),及開發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南亞泰塑字第○○二六二號函提陳情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一、請補充本案基地未來擬作為南亞科技園區之發展願景、產業發展型態及種類項目。
- 二、為落實本案基地防、救災之需要,建議補充產業災害及天然災害之防救災計畫。
- 三、本「工十二」工業區分別擬定第一、二期細部計畫(第一期約一三二公頃、第二期約四十七公頃)部分:
(一)細部計畫區屬公有土地部分,建議應將租用公有土地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補充第二期細部計畫開發構想及市地重劃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土地權屬資料分析等。
(三)為兼顧第一期細部計畫內其他私人土地之權益及將來第二期細部計畫得以順利擬定,建議預留規劃道路,留供作為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土地出入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聯外之用。
- 四、本細部計畫案擬劃設二處變電所用地(原主要計畫劃設為工業區),其中「變二」擬供開發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設置相關變電設施之用,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工業區可供設置變電所相關設施使用,建議「變二」應予刪除;至「變一」實際作為台電公司變電所相關設施使用,為配合南亞科技園區之未來用電需求,建議同意劃設,並請開發單位洽請台電公司,規劃預留「變一」變電所用地未來擴建之用地。
- 五、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工業區內得設置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本細部計畫案擬劃設一處社教用地(二.三公頃),及擬作為開發單位響應經濟部推動之產業、工業博物館,似符合上開規定,建議上開社教用地應由開發單位自行開闢及管理營運,並應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規定。
- 六、本細部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規定,建議應納入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俾利執行查考。
- 七、考量未來南亞科技園區廠商進駐及交通運輸之需求,本細部計畫案劃設A1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建議以綠園道方式開闢,並以該計畫道路兩旁各退縮六公尺作為慢車道或人行步道兼綠帶使用,其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
- 八、為符合主要計畫「工十二」工業區附帶條件規定:「除依本計畫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規定辦理外,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其中聯外道路部分應開闢完成並自願捐給地方政府」乙節,本細部計畫聯外道路範圍之認定,建議依左列二種方案,提大會審決:
方案一:本細部計畫案劃設A1(十二公尺寬)及A2(十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應由開發單位開闢完成並自願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及由開發單位自行管理維護,惟未來開發單位如為調整南亞科技園區整體土地規劃利用,而有調整變更道路用地範圍之需要時,地方政府應予充分配合。
方案二:本細部計畫範圍邊界之A1(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延伸至細部計畫範圍外之壽山路止,及A2(十公尺寬)計畫道路延伸至細部計畫範圍外之明志路止等二路段部分,應由開發單位以本細部計畫道路寬度開闢完成並自願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或以該段道路之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代金抵充。
- 九、配合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計畫書第四十一頁載明之「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 十、本細部計畫規定應由開發單位捐獻或提供之各種事項,建議開發單位應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