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楠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91
案件id
zvoMc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七○次會議及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二三五五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享博、李委員素馨、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召開會議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台南縣楠西鄉因位於曾文溪上游之大埔溪東岸,為較具規模之山村集居聚落,並無較高層之商業服務,一般商業活動主要係以零售店為主之雜貨、餐飲等,惟其屬台南縣進入曾文水庫之出入口,故本次通盤檢討,除參據現況發展需要調整變更外,宜藉助各項建設計畫之開發,因應地區都市型態、屬性、功能之調整與經濟、文化、產業結構之改變或轉型,以發掘本地區之歷史、文化、人文景觀、自然生態資源等,故請妥為補充型塑本計畫區發展願景之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楠西鄉為已發展較具規模之山村聚落,至八十九年止之全鄉人口為一一、九三三人,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則為五、六三五人,然該鄉轄內迄今尚未規劃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該縣正籌劃整體規劃雨、污水下水道系統,故同意俟該鄉所需環保設施用地規劃完成後,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 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一
- 二、○○○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六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合計四.七九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二.三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不符,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係以既有山村聚落為基礎加以規劃擬定,外圍均為空曠之農地,且人口成長較原計畫推估為低,現有居住人口密度為每公頃九六人,住宅區之實際發展使用率亦僅為四一。二一﹪,又無適當之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未來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四、為統一名稱,故將檢討後土地使用計畫內之「電信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分別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郵政事業專用區」。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楠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本計畫區計畫目標年民國90年。
計畫目標年民國115年。
原計畫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以民國九十年為計畫目標年,因已屆滿,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延長目標年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參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將本計畫目標年調整為至民國一○○年。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二「文(小)一」「文(小)一」國小用地(1.54公頃)公園用地(1.54公頃)1.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應劃設國小用地二.四○公頃,原計畫已超出一.三九公頃。
2.「文(小)一」用地自楠西國小遷移至「文(小)二」用地後,現況即呈荒廢狀態,且其面積亦不足每校最小面積二.○○公頃之規定;另「文(小)二」用地計畫面積二.二五公頃,已與檢討辦法規定面積大致相符,且足敷鄉內未來使用。故「文(小)一」已無劃設之必要。
3.因文(小)一國小用地土地權屬為公有,為符合公地公用原則變更為公園用地,並改善環境品質。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六「機三」「機三」機關用地(0.12公頃)電信專用區(0.12公頃)「機三」用地原劃設供中華電信公司使用,現況並已闢建為電信公司楠西服務中心;惟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本次檢討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電信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除將「電信專用區」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七「機四」「機四」機關用地(0.07公頃)郵政專用區(0.07公頃)「機四」用地原劃設供郵局使用,現況並已闢建為楠西郵局;惟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本次檢討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郵政專用區」。
除將「郵政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八「公(兒)一」東北側住宅區(0.18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0.18公頃)1.台灣電力公司已取得土地,並闢建供電力公司楠西服務所使用。
2.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特定目的使用,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3.變更範圍包括東勢段91地號土地之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道路中段南側農業區(0.02公頃)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2公頃)1.自來水公司為因應鄉公所反應灣丘村缺乏飲用水問題,協調價購楠西段345-7、345-8地號等二筆農業區土地,設置相關供水設備;並已由地主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先行施工完竣使用。
2.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特定目的使用,予以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3.變更範圍包括東勢段345-7、345-8地號等二筆土地之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十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4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4公頃)本案加油站用地原劃設供中油公司使用,現況已闢建為楠西加油站;惟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本次檢討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加油(氣)站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三」南側四米人行步道道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原劃設四公尺人行步道造成土地零碎分割,致使土地所有權人不易整體利用,故本次檢討調整依楠中段1015、1016地號等二筆土地南側界線為基準,往北四公尺寬範圍內劃設為人行步道。
2.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調整。
3.調整後不影響交通及他人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北極殿保存區(0.10公頃)「宗專一」宗教專用區(0.10公頃)依「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寺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第六點規定略以:「明定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寺廟土地……變更後之分區,統一訂為『宗教專用區』,以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保存區』名詞混淆」,故本次檢討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中)」西側金朝陽宮農業區(1.55公頃)「宗專一」宗教專用區(1.39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1.依「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寺廟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議規範(草案)」第二點規定略以:「明定寺廟負責人於各地區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時,向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申請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因金朝陽宮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南縣寺登補字第三一八號),並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故本次檢討依其特定目的使用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範圍包括中興段689、690、690-1、703地號參據本會之審議案例,如廟方同意無償提供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以代金方式折算),並於核定前與縣府簽訂協議書及經公證或認證,則准予通過,否則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等四筆土地之全部。
3.中興段703地號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無償提供登記予地方政府所有。
4.應提供中興段690地號北側約4,200㎡廣場(開放空間)及南側法定空地綠化(約5,300㎡)供民眾休憩使用(詳附圖一)。
仍維持原計畫。
本計畫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中各期發展區細部計畫規劃期限之規定:
1.第一期(已發展區)應於民國八十三年以前完成細部計畫規劃。
2.第二期(優先發展區)應於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完成細部計畫規劃。
取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中各期發展區細部計畫規劃期限之規定。
本計畫規劃內容已包含細部計畫之規劃,故原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中各期發展區細部計畫規劃期限之規定已無必要。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本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六)。
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廢止,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辦理。
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災害防治計畫。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鄉公所北側及「停三」東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1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
本變更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本變更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或依「楠西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申請開發許可要點」規定辦理(詳后附件)。
1.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1案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七十九年發布實施至今均尚未建築使用。
2.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開發建築,納入開發許可機制,增加開發彈性。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十「停三」北附帶條件:附帶條件:1.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照縣政府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八側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三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本變更案應與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1案併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變更案應與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1案併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或依「楠西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申請開發許可要點」規定辦理(詳后附件)。
第三案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八十二年發佈實施至今尚未建築使用。
2.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開發建築,納入開發許可機制,增加開發彈性。
核議意見通過。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一二、○○○人,依本次通盤檢討後之住宅區面積五八.五七公頃、商業區面積三.八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九十六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一六;又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九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一二.三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現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批發市場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故將第十四點有關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四)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以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故將宗教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郵政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等建蔽率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五)本部已配合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又「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業經臺灣省政府以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府法二字第0九一一八六三九三0號令廢止,並由本部另行訂定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辦法,即將發布施行,故將第十五點刪除。
(六)本部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並納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故將第十六點內「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乙節,修正為「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七)為維護排水溝兩側之景觀與功能,故增列「排水溝兩側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排水溝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構造物,並應妥為植栽綠美化。」。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江清山「文(中)」南側中興段764-1、766-1、862-1等三筆地號土地現況已有六米現有道路(由鄉公所設施,舖設柏油,完成電力、自來水及排水系統,可通行貨車),已供公眾通行數年,無影響鄰地住戶通行之虞。
建議將現有六米道路南側之四米人行步道(中興段766-1、862-1等二筆地號土地)廢除,改由六米現有道路替代。
本案原已列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陳情人所稱現有道路係供特定人使用之私設道路,且陳情人迄無法取得使用同意書,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