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AiPaYP
概要說明
- 說明:
、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年月日、月日、月日第次、次、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年月日北府城規字第○○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條。
、變更位置:
詳計畫圖示。
、變更理由及內容:
詳計畫書。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
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案提經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及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周委員志龍、歐陽委員嶠暉、錢委員學陶、馮委員正民及張委員元旭等共計人組成,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於年月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照案通過。
、報告案件:
第一案:
有關爾後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比照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乙案。
說明:
、依據本部年月日台內營字第000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如附件)配合事項「各級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時,如擬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以避免無法辦理整體開發之都市計畫案件增加。
」辦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條規定,有關「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條規定之限制。
、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區段徵收,將造成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區段徵收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條第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以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條第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開發案件,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依前開方案規定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審議雲林縣政府報部核定之「變更斗(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已明確決議左列決議文,並經本部年月日台內營字第○○○號函(如附件)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請○○○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條第項、第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年內完成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綜上,有關爾後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應依照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因案涉本會通案性決議事項,特提會報告。
()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案,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年月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如屬可行者,請積極辦理開發;如屬不可行者,請儘速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考量增列依本部年月日台內營字第○○○號函示事項,應比照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
()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依本部年月日台內營字第○○○號函示事項,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比照本會年月日第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
決定:
洽悉,並由內政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說明辦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