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11-審議事項-第四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11
案件id
8KjY4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四九次會審議完竣,上開會議
決議
- 決議:
本案決議詳附表一及附表二本會決議欄,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併同本會第五四九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第五四九次會議決議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變計畫區北側行水區(5.91)住宅區(0.87)商業區(0.15)學校用地(0.19)綠地(0.01)住宅區(0.52)商業區(0.09)保護區(0.34)河川區(4.69)機關用地(0.04)學校用地(0.19)綠地(0.03)停車場用地(0.01)保護區(0.51)河川區(0.36)河川區(0.15)河川區(0.19)河川區(0.01)配合阿里史溪整治計畫(變更部分已整治),以符實際。
- 一、本案變更後因原計畫河道並未配合檢討,將造成部分土地無法有效使用,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計畫河道附近地區正擬定細部計畫中,故本案涉及細部計畫範圍內部分,同意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以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方式辦理,以資周延。
- 二、有關擬定細部計畫範圍外原計畫河道部分,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照公開展覽草案併鄰近將本變更案本會第五四九次會議決議第二點修正為:「二、有關擬定細部計畫範圍外原計畫河道部分,為符合實際發展需要,請縣政府照現況測量結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及研提具體回饋計畫,並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本通盤檢討案除本變更案外,其餘部分得先行送請分區使用,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及研提具體回饋計畫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核定,以免延宕計畫之實施。
變廿人人南安段至地號港埠專用區(1.76)旅館區(0.95)廣場用地(0.15)停車場用地(0.30)道路用地(0.36)為配合蘇澳鎮環鎮道路及豆腐岬觀光區開發,將非屬蘇澳港區之土地配合鄰近分區修正,及配合工業區交通需要及漁船維修之需。
(附帶條件:南安段2、3、4、2331及部分2332地號土地變更為旅館區、停車場用地及15、12公尺寬計畫道路用地,應另行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研擬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提經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整體開發條件:
(1)建蔽率60%、容積率140%,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獎勵25%容積。
(2)應自願捐贈據基隆港務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經重新勘查結果,認定係位於港區範圍外,該勘查結果已函報交通部核備,且已與蘇澳區漁會協調同意變更,故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本案除整體開發條件中有關應自願捐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比例部分,參據本會第五四九次會決議旨意,維持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訂定之百分之三十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建城字第號函公告公開展覽內容通過,惟變更計畫圖內人行步道部分,如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時,得兼作其他使用。
整體開發範圍30%土地(含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不得列入建蔽率、容積率計算範圍。
(3)建築物絕度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
(4)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前與縣府簽定開發協議書,以確保開發品質。
(5)未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建照申請者,應由縣府主動迅速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附件二】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重人一(蘇澳鎮公所92.8.11蘇鎮建字第號函)本次公展變更內容第五案(原編號第八案),計畫區北側(變更行水區、住宅區、學校用地為住宅區、保護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綠地、河川區)乙案,期計畫書、圖所套會之行水區範圍與現況河道稍有出入。
建請以現況測量套會地籍再行確認。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本會決議。
重人二(太平洋國際遊艇股份有限公司92.8.11太(九十二)字第10010關於變更內容明表第十九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捐地比例與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圖實際圖面計算面積比例不符。
建請參考建議之圖面及面積計算,修正「變更蘇澳擴大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都市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九本會決議。
號函)計畫圖,以符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捐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