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11-審議事項-第八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工十二工業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11
案件id
FNMcG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協助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應產業結構變遷,更新該公司林口廠原有生產中既有廠房之需要,涉及主要計畫變更部分,擬將林口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應由開發者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變更為「...,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並辦理公開展覽期滿後,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七月八日第五六三次會議審決通過,經報奉行政院九十二年八月四日院臺內字第○九二○○四三三一七號函准予備案,及經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九二○○一○○六一號函核定在案。本擬定細部計畫部分,係依上開主要計畫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製作細部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泰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假泰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經濟時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六、日)第三十二、二十七及十六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 六、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四八四三六五號函略以:「公開展覽期間並無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周委員志龍、王委員大立、汪委員桂生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五六九次會議決議:「本案請本會專案小組會同相關單位赴現場勘查,併同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審查意見(如附錄),及開發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南亞泰塑字第○○二六二號函提陳情意見,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赴現場勘查,十月二十一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赴現場勘查後,本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建議修正為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一)請補充本案基地未來擬作為南亞科技園區之發展願景、產業發展型態及種類項目。
(二)為落實本案基地防、救災之需要,建議補充產業災害及天然災害之防救災計畫。
(三)本「工十二」工業區分別擬定第一、二期細部計畫(第一期約一三二公頃、第二期約四十七公頃)部分:
1.細部計畫區屬公有土地部分,建議應將租用公有土地之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補充第二期細部計畫開發構想及市地重劃事業財務計畫之可行性、土地權屬資料分析等。
3.為兼顧第一期細部計畫內其他私人土地之權益及將來第二期細部計畫得以順利擬定,建議本細部計畫道路B-6應延伸至計畫區西側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土地,以預留供作為第一期細部計畫區土地出入及第二期細部計畫區聯外之用。
(四)本細部計畫案擬劃設二處變電所用地(原主要計畫劃設為工業區),其中「變一」、「變二」擬供開發單位(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設置相關變電設施之用,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工業區可供設置變電所相關設施使用,建議採納開發單位所提意見,將「變一」、「變二」予以刪除,合併劃設為乙種工業區。
(五)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明文規定工業區內得設置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本細部計畫案擬劃設一處社教用地(二.三公頃),及擬作為開發單位響應經濟部推動之產業、工業博物館,似符合上開規定,建議上開社教用地應由開發單位自行開闢及管理營運,提供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規定。
(六)開發單位與會列席代表補充增加劃設二處停車場用地(一.四公頃),建議原則同意,並應由開發單位自行開闢及管理營運,及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規定。
(七)本細部計畫乙種工業區停車空間規定,應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通案性規定辦理。
(八)考量未來南亞科技園區廠商進駐及交通運輸之需求,本細部計畫案劃設A1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建議於本細部計畫案發布實施後,該園區重建整建時,應以綠園道方式開闢,及妥為保留維護原行道樹木,面臨該計畫道路兩旁之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作為慢車道或人行步道兼綠帶使用,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至於其餘面臨細部計畫道路之工業區部分,如為配合該街廓整體重建或改建時,得不受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工業區側院寬度及後院深度之通案性規定限制。
(九)為符合主要計畫「工十二」工業區附帶條件規定:「除依本計畫有關山坡地開發限制規定辦理外,應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必要性之公共服務設施及聯外道路,其中聯外道路部分應開闢完成並自願捐給地方政府」乙節,其中聯外道路認定及開闢完成並自願捐給地方政府部分,建議依左列各點辦理。
1.本細部計畫範圍邊界之A1(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延伸至細部計畫範圍外之壽山路(主要計畫道路寬度四十公尺,現況約十公尺寬)部分,係開發單位林口廠對外主要聯絡道路,以銜接主要計畫道路,故可視為本細部計畫之聯外道路,配合南亞科技園區未來運輸需求,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本特定區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配合劃設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
2.上開擬劃設十二公尺寬之聯外道路部分,應由開發單位開闢完成並自願捐獻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如開發單位無法自行開闢完成,得改以聯外道路之土地徵收經費,以該段道路之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代金抵充,並將道路興闢工程經費,依道路設計等級予以核算工程價款,併同捐獻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作為開闢該聯外道路之用,其捐獻期程、方式及捐獻金額,由開發單位與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妥為協定,並納入協議書規定。
3.本細部計畫範圍邊界之A2(十公尺寬)計畫道路延伸至細部計畫範圍外之明志路部分,據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說明,該道路為泰山都市計畫區之工業區及私立學校用地,民國五十二年已由開發單位自行興闢維護,迄今已逾三十餘年,係本細部計畫範圍內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廠與本細部計畫範圍外泰山廠及明志技術學院(前明志工專)間之內部聯絡通路,故採納開發單位所提本路段非屬本細部計畫範圍聯外道路之意見。
4.本細部計畫A1及A2計畫道路及上開二條計畫道路對外之聯絡道路及通路部分,應由開發單位自行管理維護,不得設置柵欄管制,並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以維道路通行之連貫性。
(十)配合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計畫書第四十一頁載明之「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十一)本細部計畫規定開發單位捐獻或提供之各種事項,應由開發單位與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