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1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高雄市政府研提上開變電所用地位址建議替代地點及分析資料提會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11
案件id
acntO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考量本案如繼續推動恐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且變電所區位條件應有彈性,本案基地並非無可取代,爰建議本案擬變更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三八六一公頃)應予緩議,並請高雄市政府協助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略)...」,並經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二三七七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二、案准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五○六五○號函略以:「承\`?"??."??6?4"??5?!?H?p?6?7?1q予緩議,請台電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經檢討有實質困難,爰函報本部核轉\`?!53x`?-?Y?E)|$?6?審議一案,核有需要」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五五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變電所用地變更案應考量計畫之可欲性及可行性(包括社會成本),以及擬變更位址服務範圍區位是否確屬無可取代,故本案暫予緩議,並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之可欲性及可行性,以及其他當地市府及陳情民眾所提替代位址等,再詳予評估,如評估後仍認定本變更位址區位確屬無可取代,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應補充具體詳細評估資料送部提會討論。」,並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二○○八四八七七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三、嗣准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經授營字第○九二二○二八六六一○號函略以:「經台電公司檢討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後,仍認為原申請變更位址確屬無可取代,報請核轉\`?!53x`?-?Y?E)|$?6?審議一案,核屬實需」到部,及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次會議決議:「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於會議紀錄文到三個月內,在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位址附近地區,評估選出無爭議性及適合興建變電所之公有土地,及研提該公有土地具體替代方案圖說資料到部,再交由本案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會同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實地會勘確定替代位址後,由台電公司重行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報經濟部核轉內政部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二、高雄市政府如未能依前項決議研提公有土地之具體替代方案到部,則本案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經本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內授營都字第○九二○○八七三五六號函復經濟部在案。
- 四、嗣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高市府都二字第○九二○○四四八八四號函依本會第五六○次會議決議之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到部,為求審慎,前經本部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召開「研商本部配合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辦理逕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案』,高雄市政府研提上開變電所用地位址建議替代地點及分析資料會議」,十月三日赴現場勘查,及十月二十一日再續開上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
「(一)高雄市政府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高市府都二字第○九二○○四四八八四號函送之五處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詳附件),經評估分析如次:1.方案三之農業區土地及方案五之工業區土地部分,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不符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六○次會議決議:「評估選出無爭議性及適合興建變電所之公有土地」。
2.方案四之「文中十四」用地部分,土地雖為公有,惟目前為陸軍運輸營區使用,如擬設置變電所,尚須另覓適當地點,以先建後拆或代拆代建方式,協調軍方遷移,其所需時程頗長,不符本案變電所興建之時效要求。3.方案一、二之公園用地部分,土地雖亦皆為公有土地,惟據台電公司列席代表說明,本二案公園用地如以多目標方式於地下興建變電所,其土建成本將比屋內式變電所之土建成本增加三.五倍以上,且該公司將面臨其他變電所比照辦理之骨牌效應;又如將該二處公園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將降低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佔全市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不符。(二)綜上分析,高雄市政府研提之五處變電所用地建議替代地點中,二處屬私有土地,非屬依上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替代方案範疇外,其他三處雖屬公有土地,惟皆具有爭議性,不適合興建變電所,故本案擬設置變電所用地之位址,依上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准照原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提近期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特提會報告。
決定:
本案洽悉,並請高雄市政府會同台電公司依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五六○次會議決議賡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