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3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六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31
案件id
MThaR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七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府城都字第092018056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計畫區計畫人口為三○、○○○人,依計畫書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之住宅區面積一二九.九一公頃、商業區面積九.三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八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八;又依計畫書內容規劃,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六.七八,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現行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2.原計畫將市七(零售市場)容積率訂定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核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不符,故將第五點修正為:「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