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31-審議事項-第六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十二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31
案件id
c9pBe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五三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退請高雄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意見(詳附錄)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及製作變更計畫書、圖,並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
- 二、案經本部以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內授營中字第○九一○○八五九三五號函請高雄縣政府辦理後,該府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九六八一八號函檢附相關計畫圖說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
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一日審查意見:
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十二案(高雄縣政府建請將文大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公園用地)部分:請高雄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予評估分析,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1.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建都字第二一九七四三號函送之規劃圖,擬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文大用地及道路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參酌中山大學意見妥為處理。
2.基於對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並避免涉及地上承租戶、占用戶等之權益或糾紛之處理問題,對於取得無困難之文大用地,包括聯外道路等必要之公共設施,先行妥為規劃利用,其餘之土地則暫時保留原來之使用,仍維持為文大用地或考量變更為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
3.為解決縣有地承租戶與無權占有之占用戶地上物拆遷及補償等之問題,及為考量對澄清湖長期發展之需要與資源之有效利用,請縣政府專案研提安置計畫或另覓適當地點妥為安置處理。
4.縣政府如人力不足或短期間內無法辦妥本案時,請研議委託具有經驗及公信力之專業土地開發公司或機構妥為規劃及辦理本案之投資與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