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31-審議事項-第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擬定健康休閒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31
案件id
clT6W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一一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三○四八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採區段征收方式整體開發,故參據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有關爾後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應請依照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1)請宜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宜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2.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說明應請刪除,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