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4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41
案件id
2tYQj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已逾二年,內政部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
- 三、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四、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林口鄉、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八里鄉、桃園市、蘆竹鄉、龜山鄉等八市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整假林口鄉公所、六月九日上午十時整假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九十二年五月十二、十三、十四日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周委員志龍、郭委員瓊瑩、陳委員鴻益、夏委員正鐘、黃委員光輝及汪委員桂生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七月十一日、七月二十三日、九月八日、十月七日、十一月三日、十一月十七日召開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有關擬提高工業區容積率部分,基於配合政府當前「拼經濟」之政策,並鼓勵產業根留臺灣,及提昇產業競爭力,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件二之三十之一點及三十之二點合併修正如下:「三十之一、工業區土地自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且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二百一十%;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三百%。
前項自願捐獻金額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其計算式如下:
(申請提高之容積率-210%)捐獻金額=申請建築之工業區基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額*--------------*10%210%2.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七一四六七二號函針對第五六點所提建議略以:「本府民政局建議係針對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規劃單位所提補充資料『第一種至第四種風景區內原有違規使用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本要點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時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上述條文本府建議參依原管制要點條文第五十六點『為解決本風景區濫葬問題,第二種風景區內得申請興建納骨塔。1...並需提供百分之三十骨灰骸壇位或經由管理機關之同意得提供相當數量之價金供觀音山風景區管理所作為墓地整理基金,並於申請營業前捐出...』規定,將前項規劃單位所提修正為『...風景專用區內原違規使用之納骨塔,如得補辦申請設置手續合法使用者,應於啟用前提供百分之三十骨灰骸位或相當數量之價金,作為風景專用區內墓地整理或處理違規納骨塔相關事宜之用』」乙案,查上開規劃單位所提補充資料,專案小組基於都市計畫法第二條後段明文「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考量,爰未予同意增列,並建議縣政府依「殯葬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儘速輔導改善;次查上開原第二種風景區內得申請興建納骨塔乙節,專案小組考量為維護風景區之景觀,建議予以刪除,如嗣後輔導改善需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再就其區位條件等予以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是以,台北縣政府建議事項,應併將來輔導改善涉及分區變更時再妥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