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4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41
案件id
BqBeu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第三十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二二八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赴現場勘查)及八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一、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三),與會補充說明之『景觀計畫』、『遊憩計畫』及『保育計畫』等三部分,原則同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二、十三案部分,請專案小組就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及妙法寺所提陳情意見再整合繼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及促進畸零地土地利用予以變更附帶條件:
- 一、應設置完善之排水設施並保持其暢通。
- 二、現有榕樹應予保留。
本案基於左列各點,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一、考量(一)號道路現況良好。
- 二、擬修正後之(一)號道路部分路段緊鄰坡度較為陡峭之山坡地及位於排水溝內,有其工程技術之困難度及破壞原有排水系統之虞。
改道後之(一)號道路部分路段因考量西側臨山坡地需設置駁坎及排水溝因素,將此路段寬度規劃為公園用地(三)(0.08)綠地(一)(0.01)道路用地(0.01)旅遊服務中心區(三)(0.06)取得國有財產局同意書,於發布實施後兩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
- 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設施」,本案既有經縣府審查核准設立臨時性之高爾夫球練習場,尚符合保護區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似無變更之必要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本計畫區西側之部分保護區保護區(0.96)藝術文化專用區(0.96)塑造鐵砧山風景區地標、帶動本土藝術活動發展、提高民眾文化素養及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附帶條件:
-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
- 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基地原始地貌平均坡度大部分為三、四級坡之山坡地,且現況地形陡峭,配合審查意見(三)規定,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古蹟保存區(古三)位於鐵砧山風景特定區遊客服務中心南側約一公里處古蹟保存區(古三)(0.49)保護區(0.49)
- 一、原處豎放之「孔子石碑」於十年前不翼而飛,並於九十一年七月被發現豎放於大甲文昌祠。
- 二、該石碑雖極具紀念意義,惟年代不遠與古蹟定義尚有段距離,再者該石碑已豎放於大甲文昌祠,適地適所,因此該區已喪失古蹟保存區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第二點:「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如附錄一。」,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如有必要,由台中縣政府另行公告本計畫區都市設計準則,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
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案擬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建議增訂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3.配合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十五點:「為增進土地資源利用,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得作多目標使用。」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4.考量本計畫區為一風景特定區,非為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第十六點增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 十、其他部分:
1.請補充在九二一地震震災後對本風景特定區之相關影響。
2.公共設施名稱部分,應補植「用地」乙語,以資明確。
附件
- 附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妙法寺鄰側之部分遊樂區(遊一)、保存區(存一)及部分保護區遊樂區(0.94)保存區(0.58)保護區(0.12)宗教專用區(1.64)附帶條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決議,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之左列三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