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4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41
案件id
BqBeu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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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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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第三十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二二八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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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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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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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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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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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赴現場勘查)及八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一、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三),與會補充說明之『景觀計畫』、『遊憩計畫』及『保育計畫』等三部分,原則同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十二、十三案部分,請專案小組就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及妙法寺所提陳情意見再整合繼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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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及促進畸零地土地利用予以變更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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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設置完善之排水設施並保持其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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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有榕樹應予保留。
本案基於左列各點,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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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一)號道路現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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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修正後之(一)號道路部分路段緊鄰坡度較為陡峭之山坡地及位於排水溝內,有其工程技術之困難度及破壞原有排水系統之虞。
改道後之(一)號道路部分路段因考量西側臨山坡地需設置駁坎及排水溝因素,將此路段寬度規劃為公園用地(三)(0.08)綠地(一)(0.01)道路用地(0.01)旅遊服務中心區(三)(0.06)取得國有財產局同意書,於發布實施後兩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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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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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設施」,本案既有經縣府審查核准設立臨時性之高爾夫球練習場,尚符合保護區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似無變更之必要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本計畫區西側之部分保護區保護區(0.96)藝術文化專用區(0.96)塑造鐵砧山風景區地標、帶動本土藝術活動發展、提高民眾文化素養及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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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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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基地原始地貌平均坡度大部分為三、四級坡之山坡地,且現況地形陡峭,配合審查意見(三)規定,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古蹟保存區(古三)位於鐵砧山風景特定區遊客服務中心南側約一公里處古蹟保存區(古三)(0.49)保護區(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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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處豎放之「孔子石碑」於十年前不翼而飛,並於九十一年七月被發現豎放於大甲文昌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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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石碑雖極具紀念意義,惟年代不遠與古蹟定義尚有段距離,再者該石碑已豎放於大甲文昌祠,適地適所,因此該區已喪失古蹟保存區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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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第二點:「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如附錄一。」,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如有必要,由台中縣政府另行公告本計畫區都市設計準則,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
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案擬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建議增訂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3.配合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十五點:「為增進土地資源利用,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得作多目標使用。」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4.考量本計畫區為一風景特定區,非為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第十六點增訂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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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部分:
1.請補充在九二一地震震災後對本風景特定區之相關影響。
2.公共設施名稱部分,應補植「用地」乙語,以資明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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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妙法寺鄰側之部分遊樂區(遊一)、保存區(存一)及部分保護區遊樂區(0.94)保存區(0.58)保護區(0.12)宗教專用區(1.64)附帶條件:一、應自願捐贈擬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予台中縣政府或大甲鎮公所,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或於發照建築前改以擬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土地之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代金抵充,否則依原計畫使用。二、發照建築前應由申請開發單位擬具整體開發基地配置計畫,報請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三、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符合地方需求、教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帶動民眾正確信仰及地方宗教文化活動,更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2.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五),與會說明增加宗教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容許使用項目乙節,增修訂為「供設置宗教活動之相關設施為主,包括殿宇、禪堂、講堂、念佛堂、大會堂、會館、展示中心、活動中心、靈骨塔及環保設施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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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依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第五七○次會議決議,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之左列三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案部分:鑑於原變更計畫內容擬調整修正之(一)號道路,現況良好,且該道路部分路段緊鄰坡度較為陡峭之山坡地及位於排水溝內,在工程技術上能否克服困難及避免破壞原有排水系統,建議應妥予規劃審慎考量;惟據台中縣政府及大甲鎮公所列席代表與會說明,配合鎮公所八十八年委託規劃之「大甲鐵砧山風景特定區細部規劃」結論,以改善外埔鄉道進入鐵砧山風景區未收費現象及增加「劍井」附近地區遊憩價值,爰建議原則同意採納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替代方案,並修正如左列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示意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二)變更內容示意圖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劍井南側之公園用地(公三)、部分旅遊服務中心區(服三)、部分停車場用地(停七)及部分保護區公園用地(公三)(0.08)旅遊服務中心區(服三)(0.14)停車場用地(停七)(0.10)保護區(0.13)旅遊服務中心區(三)(0.08)綠地(一)(0.14)綠地(綠一)(0.02)道路用地(0.08)道路用地(0.13)一、有效改善以外埔鄉道進入鐵砧山風景區未收費之現象。二、保護區內既成道路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二案部分: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三,擬變更遊樂區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同意依照原遊樂區之附帶條件規定,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案部分:
1.本案除擬變更保存區(存一)(○.五八公頃)為宗教專用區,及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三七公頃)為保護區部分,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擬增加遊樂區、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擬變更範圍應以不超過基地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將修正後之宗教專用區位置及範圍面積,套繪於計畫圖及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提會說明。
2.延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二案,由原保護區變更為遊樂區附帶條件規定之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回饋精神,前項審查意見有關擬變更遊樂區、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同意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應自願捐贈擬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予縣府或鎮公所,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或於發照建築前改以擬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土地之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折算代金抵充,否則依原計畫使用。
3.前項擬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發照建築前應由申請開發單位擬具整體開發基地配置計畫,報請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
4.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5.同意縣府列席代表研提擬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使用管制規定如次:「十五、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項目宗教專用區性質以供宗教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
建蔽率四○%以下。
容積率一六○%以下。
使用限制供設置宗教活動之相關設施為主,包括殿宇、禪堂、講堂、念佛堂、大會堂、靈骨塔等設施。
」。
(六)本案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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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目標部分:
1.請補充本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策略與對策、功能定位、發展構想、課題分析等相關資料。
2.本案計畫目標二敘明「健全完整步道系統並規劃為地方性具休憩及運動功能之風景區」,惟查計畫書並無載明步道系統等相關資料,建議再補充之。二、自然人文環境特性部分:建議補充計畫範圍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析、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特殊景觀等)及人文環境特性(古蹟、民俗文物、自然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設施)相關資料說明,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三、山坡地開發利用部分: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四、觀光遊憩部分:
1.為推動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分析本風景特定區在台中縣觀光遊憩系統之現況、角色、功能定位、特性、遊憩屬性分析、未來發展構想、遊憩計畫及觀光發展總量與環境容受力等圖說資料。
2.配合行政院目前推動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本案原計畫旅遊人次為九○○、○○○人/年,檢討分析後之新計畫擬調降旅遊人次為三一二、○○○人/年部分,建議縣府再推估目標年之旅遊人次,調昇適當目標年之旅遊人次。五、聯外道路部分:本計畫案僅有一條十二米寬之聯外道路,為因應未來觀光遊憩發展衍生之旅遊人次,建議補充分析未來尖峰日之交通流量,以作為考量未來拓寬聯外道路或興闢另一條聯外道路之參考。六、停車需求供給分析部分:為因應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人口之停車需求,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停車需求供給分析及管理營運計畫等資料。七、防災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部分:
1.配合審查意見二、三自然環境特性及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檢討分析成果,建議再加強研擬本計畫之都市防災計畫。
2.本案原劃設「停四」及「停六」二處停車場用地,建議納入防(救)災長期避難場所。
3.計畫書附錄一「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相關要點,建議予以刪除,並依據本風景特定區之發展願景、地方特色,研擬「景觀計畫」、「遊憩計畫」及「保育計畫」等三部分,專節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送請召集人確認及提大會補充說明。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依據台中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以該府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二一八○四七號函送補充資料整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年期民國九十五年民國一○○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一○○年。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本計畫公(一)東側之部分保護區及道路保護區(0.05)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5)保護區(0.07)九二一地震造成此路段道路崩塌,現況已完成重建。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本計畫停(三)鄰側之墓地墓地(1.79)機關(五)(指定供忠靈祠使用)(1.79)為符合忠靈祠現況使用予以變更。
據本部役政署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墓地所有軍人墳墓業已遷葬至忠靈祠,目前土地係供存放觀賞用之軍事設施、遊憩公園及忠靈祠使用,為配合未來軍人公墓擴建及朝向公墓公園化發展之需要,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四本計畫存(一)東側之(二)號道路部分路段道路用地(0.77)保護區(0.77)本範圍土地礙於現況地形過於陡峻無法實施闢建,建議予以廢除。
建議原則同意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該計畫道路廢除後,本計畫區僅剩一條聯外道路,建議建構整體完整遊憩步道系統,納入計畫書、圖敘明標示。
五劍井南側之(一)號道路部分路段、公(三)、部分停(七)、部分服(三)及部分保護區道路用地(0.16)廣場用地(二)(0.15)綠地(一)(0.01)配合大甲鎮公所開發計畫、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