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41-審議事項-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作業)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41
案件id
KAt5P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城鄉字第○九二○二四七八○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變更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編號九擬變更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為住宅區,編號十變更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人行步道為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等,其變更係為達區段徵收計畫之財務收入自償原則,應補充說明區位適宜作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以及變更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之必要性等實質變更理由,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園用地及綠地擬作福德祠使用乙節,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及綠地並無得作福德祠使用之規定,該項管制要點條文應予以刪除。惟如為利原有福德祠遷建需要,請桃園縣政府於該公園用地或綠地範圍內,選定適當地點,核實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再行提會討論。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增修條文請劃線,以資明確。
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決議一本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二○○一七七二八號函轉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桃農水管字第八八○三號函建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四標內十七號計畫道路中央之灌溉明渠,因所接上游水源已受工廠及家庭排放水污染以致水質不良,且原須引水灌溉之下游農田已被徵收已無施設必要,建請將灌溉溝渠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乙案。
本案基於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未影響本特定區之排水功能及上開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陳情理由,同意將灌溉溝渠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並請於工程規劃設計時,妥予考量綠化植栽及景觀維護問題。
- 四、本案除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案件外,其餘得先行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