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5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51
案件id
UCeVn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七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八八三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表。
- 六、案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五七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享博、王委員大立、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1.本案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汪國欽先生、陳輝雄先生及謝智清先生等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列席本會說明,陳情本案合法既成聚落住宅區原屬非都市土地
- 一、有關建議容積率提高乙節,經與會委員及縣府列席代表充分溝通後,仍應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請縣府妥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溝通說明。
鄉村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240%,現今劃入特定區範圍後,其容積率建議應提高至不得大於150%,以及本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最小開發規模1000平方公尺不易整合,應適度縮小,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乙案。
- 二、至於縮小最小開發規模乙節,為因應特殊情形,有關基地規模及回饋方式(捐地或捐代金)如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不受本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及「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規定之限制,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七五次會議審議。
(一)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請修正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變更內容綜理表內「變更條文」應修正為「修正條文」,並於修正條文劃線,以資明確。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現行條文第一點:有關「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為加強說明其意涵,請修正為「...,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其使用管制規定如下:...」。至於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分區名稱,為避免文字混淆,建議統一訂正為「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申請變更開發為生活服務區)」,以資明確乙節,因該分區名稱尚涉及土地使用計畫與計畫圖之修正,建議於本特定區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整體考量。
2.現行條文第二點:本案合法既成聚落住宅區(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容積率擬由100%提高至180%乙節,依計畫書第6頁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容積率分別為200%、150%,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適度維護合法既成聚落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地區內住宅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20%,以及避免衍生其他地區爭相要求大幅提高容積率,致本特定區計畫生活環境品質降低等由,本案容積率建議調降修正為不得大於120%,惟為顧及未來既成聚落發展需要,請台南縣政府協助土地所有權人依本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或「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建築容積獎勵規定辦理,以提高都市更新誘因。
(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
新編號原編號現行條文變更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三、本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得採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細部計畫:
(一)由縣府辦理公開甄選開發團隊,由該團隊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開發。
(二)由開發區塊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申請辦理細部計畫,並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辦理開發。
(三)由縣府主動擬定細部計畫,自行籌措經費及辦理開發。
- 三、本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得採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細部計畫:
(一)由縣府辦理公開甄選開發廠商,由該廠商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開發。
(二)由開發區塊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申請辦理細部計畫,並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辦理開發。
(三)由縣府主動擬定細部計畫,自行籌措經費及辦理開發。
未來本計畫區內之新市區建設地區係依據政府採購法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故應配合採購法第八條規定所稱之「廠商」一詞。
建議照案通過。
- 四、依第三點第(一)、(二)款申請細部計畫時,應檢具以下書、圖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
(一)開發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
(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都市設計事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 四、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細部計畫時,應檢具以下書、圖文件,向縣府提出申請:
(一)開發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
(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都市設計事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內容予以述明。
(四)自行車道系本要點所臚列之相關申請書件,係指第三點第(二)款之情形;至於同點第(一)款之情形,其計畫擬定之程序及開發方式,應與同點第(三)款由縣府主動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開發無異。
建議照案通過。
(四)自行車道系統。
(五)實施進度。
(六)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
(七)計畫範圍土地清冊。
(八)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九)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統。
(五)實施進度。
(六)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
(七)計畫範圍土地清冊。
(八)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九)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五、依本要點擬定細部計畫時,其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者,其劃設供商業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之八%;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劃設供商業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之十%。
(二)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所劃設供住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面積之二分之一,且其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
- 五、依本要點擬定細部計畫時,其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不得低於三十五%;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不得低於四十%。
(二)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者,其劃設供商業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之八%;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劃設供商業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之十%。
變更條文第(一)款原屬現行條文第六點第(二)款,惟基於其應屬擬定細部計畫時,應納入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予以考量,故調整其項次,其餘各款項次則配合調整之。
建議照案通過。
○%;非劃設供住宅使用部分之可建築用地,其可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亦不得超過該部分基地總容積(包含申請獎勵部分)之二分之一,但經縣都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類分區或用地與不相容土地使用(如零星工業區或其他鄰避設施)間應規劃適當之隔離設施。
(四)各細部計畫區應依以下規定劃設學校用地:
1.容納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下者免劃設。
2.容納人口超過三千五百人但未滿七千人者,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劃設等面積之代用地,由縣府支配使用。
3.容納人口超過七千人者,應至少劃設一所學校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由縣府俟實際需要開闢為小學或中學使用。
(三)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所劃設供住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該細部計畫總面積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面積之二分之一,且其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五○%;非劃設供住宅使用部分之可建築用地,其可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亦不得超過該部分基地總容積(包含申請獎勵部分)之二分之一,但經縣都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各類分區或用地與不相容土地使用(如零星工業區或其他鄰避設施)間應規劃適當之隔離設施。
(五)各細部計畫區應依以下規定劃設學校用地:
1.容納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下者免劃設。
2.容納人口超過三千五百人但未滿七千人者,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劃設等面積之前項容納人口係以其供住宅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計算而得。
(五)開發區塊C、A及K應分別於臨接二-五○M道路與五-四○M道路、一-六○M道路與六-四○M道路;以及一-六○M道路與一一-三○M道路之交叉口附近劃設適當區位及規模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供設置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六)各開發區塊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詳如附表一-一所示,至於其區位應依以下原則,選定完整坵塊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1.開發區塊A-G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2、7、8等用地。
2.開發區塊H-K及O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代用地,由縣府支配使用。
3.容納人口超過七千人者,應至少劃設一所學校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由縣府俟實際需要開闢為小學或中學使用。
前項容納人口係以其供住宅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計算而得。
(六)開發區塊C、A及K應分別於臨接二-五○M道路與五-四○M道路、一-六○M道路與六-四○M道路;以及一-六○M道路與一--三○M道路之交叉口附近劃設適當區位及規模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供設置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七)各開發區塊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詳如附表一-一所示,至於其區位應3、4、5等用地。
3.開發區塊L-N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0及11等用地。
依以下原則,選定完整坵塊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1.開發區塊A-G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2、7、8等用地。
2.開發區塊H-K及O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3、4、5等用地。
3.開發區塊L-N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0及11等用地。
- 六、依本要點擬定細部計畫時,其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開發方式以採區段徵收為原則,如經各級都委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二)主要計畫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不得低於三十五%;主要計畫
- 六、依本要點擬定細部計畫時,其開發方式以採區段徵收為原則,如經各級都委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則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第(二)款配合變更編號四內容第五點第(一)款修正之。
建議照案通過。
分區屬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者,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不得低於四十%。
- 七、計畫道路一-六○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先行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唯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
- 七、計畫道路一-六○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土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及開發財務負擔之結算: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同意書者得保留區段徵收分配權;若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出具土地同意書;或後續於該計畫評估區段徵收方式不可行者,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或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政府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二)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
1.考量計畫範圍內部分區域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以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研訂土地處分選擇機制,特增訂第(一)款之規定。
2.若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使用,或後續於公部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財務評估不可行時,土地所有權人得選擇以徵收方式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以增加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之彈性。
為避免爾後產生執行疑義及便於縣府辦理開發作業需要,建議現行條文修正為「...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
七五九、細部計畫如依1.依據「台南科本點涉及本要點三第(一)款辦理時,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得視實際需要於事業及財務計畫內指定辦理整體開發時,剩餘可建築用地之區位及最小開發規模。
前項最小開發規模以五千平方公尺為下限,但經縣都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已明訂三種辦理細部計畫方式,故後列各項作業要點於敘述細部計畫辦理方式時,應引用前開要點所列述之各款規定,以求一致性。
2.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特定區整體開發之意願,特增訂得指定剩餘可建築用地之區位及最小開發規模。
細部計畫內容,應由縣府本於職責自行核定,建議刪除。
- 九、細部計畫如由土地所權人或民間企業所組成之開發團隊申請時,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與縣府簽定協議書,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政府應辦事項及進度。
(二)開發時程。
(三)開發成本攤還或剩餘土地處分方式。
(四)違反前三項
- 十、細部計畫如依本要點三第(一)或(二)款辦理時,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與縣府簽定協議書,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政府應辦事項及進度。
(二)開發時程。
(三)開發成本攤還或剩餘土地處分方式。
(四)違反前三項依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已明訂三種辦理細部計畫方式,故後列各項作業要點於敘述細部計畫辦理方式時,應引用前開要點所列述之各款規定,以求一致性。
建議照案通過。
協議之效力。協議之效力。
- 十、本要點若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十一、本要點若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配合條次調整。建議照案通過。
(四)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二一七一○九號函提建議意見:
現行條文建議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點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屬本特定區計畫優先發展區之新市區建設地區,其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 五、為審查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之細部計畫案件,另訂其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如附錄一。
第一點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屬本特定區計畫優先發展區之新市區建設地區,其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
- 五、為審查農業區(供開發為生活服務區)及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支援區)之細部計畫案件,另訂其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如附錄一。但為配合整體開發需要,且不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者,得由台南縣政府依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修訂之。
配合都市計畫法第廿三條之修正,「細部計畫擬訂後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故建議將原特定區計畫中為審查細部計畫案件所訂定之審查作業要點,在不涉及主要計畫變更時,得授權由台南縣政府依前開法令之規定進行調整變更。
本案但書規定因涉及本審查作業要點如何認定究屬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相關事項,建議刪除。請縣府另依細部計畫法定程序檢討或訂定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後,再據以檢討本特定區計畫內容。
編號縣都委會通過之變更條文建議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三、本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得採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細部計畫:
(一)由縣府辦理公開甄選開發廠商,由該廠商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
- 三、本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得採以下方式之一辦理細部計畫及開發:
(一)由縣府辦理公開甄選開發廠商,由該廠商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開發。
1.本條文所列辦理細部計畫方式,應包含後續土地開發作業。
2.為避免由本案涉及細部計畫擬定及區段徵收開發作業事項,係屬縣府權責,請縣府本於職權核處,建議照縣都委會通過府擬定細部計畫並辦理開發。
(二)由開發區塊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申請辦理細部計畫,並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辦理開發。
(三)由縣府主動擬定細部計畫,自行籌措經費及辦理開發。
(二)由開發區塊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申請辦理細部計畫,並負責籌措經費,協助縣府辦理開發。
(三)由縣府主動擬定細部計畫,自行籌措經費及辦理開發。
依前項第(一)款由縣府選定之開發區塊若已辦理公告甄選開發廠商時,該區塊之土地所有權人即不得依第(二)款之規定提出申請;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公告甄選廠商資格者,不受此限。
縣府公開甄選之投資廠商與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細部計畫及開發時程上產生競合,特增訂該項條文。
之變更條文通過。
- 五、依本要點擬定細部計畫時,其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六)開發區塊C、A及K應分別於臨接二-五○M道路與五-四○M道路、一-六○M道路與六-四○M道路;以及一-六○M道路與一--三○M道路之交叉口附近劃設適當區位及規模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供設置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第(六)款條文刪除。
(六)各開發區塊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詳如附表一-一所示,至於其區位應依以下原則,選定完整坵塊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1.開發區塊A、B及D-G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1.因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南科延伸線之建設計畫尚未定案,為避免未來與實際導入之大眾運輸系統建設計畫,產生衝突或競合,故予以刪除。
2.開發區塊C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
- 一、為求規劃具有彈性及考量大眾運輸相關設施仍有需求,現行條文
- 五、(六)建議修正為「應於適當開發區塊劃設適當規模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供設置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 二、現行條文
- 五、(七)建議照案通過。
(七)各開發區塊所應負擔之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詳如附表一-一所示,至於其區位應依以下原則,選定完整坵塊納入其整體開發範圍:
1.開發區塊A-G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2、7、8等用地。
2.開發區塊H-K及O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3、4、5等用地。
3.開發區塊L-N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0及11等用地。
位為公(滯)1、2、7、8等用地。
2.開發區塊C、H-K及O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3、4、5等用地。
3.開發區塊L-N應負擔公園兼滯洪池區位為公(滯)10及11等用地。
3、4、5等用地,原「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書所載有誤植情形,故予以修正。
- 七、計畫道路一-六○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
- 七、計畫道路一-六○M、二-五○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二-五○M計畫道路屬主要聯外道路,故亦應予補列,以符實需。
有關增列「二-五○M計畫道路屬主要聯外道路」乙節,建議照案通過。
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土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及開發財務負擔之結算: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同意書者得保留區段徵收分配權;若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出具土地同意書;或後續於該計畫評估區段徵收方式不可行者,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或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政府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二)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
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土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及開發財務負擔之結算:
(一)由土地所有權人先行提供土地同意書者得保留區段徵收分配權;若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出具土地同意書;或後續於該計畫評估區段徵收方式不可行者,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或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政府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二)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