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5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其中原條文第五十點(修正後第四八點)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51
案件id
kmVBz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五七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及有關原條文第五十點(修正後第四八點)之修正及審查情形如下表:
原條文修(增)訂條文備註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十、古蹟保存區、宗教專用區一及宗教專用區二內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物。
四八、古蹟保存區、宗教專用區一及宗教專用區二內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物。
惟經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調整序號及修訂條文。
明訂主管機關為縣政府。
除末段「惟經...」修正為「但經...」外,其餘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二、頃獲本部民政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內民司字第0九二00五一三一七號函(如附件)表示意見略以:「三、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古蹟保存區內,關於廣告物之設置之申請,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主管機關辦理。依上述規定,廣告物設置之申請,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主管機關辦理,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十八點修訂規定,業刪除古蹟主管機關之核准,只須經縣政府核准即可,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牴觸。」,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為避免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後第四八點規定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牴觸,同意參酌本部民政司之意見,修正為:「古蹟保存區、宗教專用區一及宗教專用區二內,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物。但經縣政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