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6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61
案件id
frFpm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第一七三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三五○五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
1.本案係新竹縣政府為因應整體區域發展考量,擬合併竹北及竹北(斗崙地區)兩個都市計畫為一完整都市計畫地區,進行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之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以利土地利用,應屬必要。惟查竹北市係屬縣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並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規定,本計畫案請該府依上開規定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併予檢討,分別製作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核定,以符規定。
2.本案主要計畫經新竹縣政府依照前項決議辦理後,因變更計畫內容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3.逕向本部陳情或建議: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陳坤進君等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陳情所有坐落新竹縣竹北市國道段117地號機關用地,基於多年來未徵收、基地狹小不適合作為機關用地、距高鐵站僅100多公尺、繁榮市區發展等由,建議變更為商業區,以維護權益乙案。
併決議文一、二辦理。
二國立交通大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二)交大璞字第○九二○○○六○八六號函及新竹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府工都字第0九二0一四九八三五號函為配合該校設置「客家文化學院」設校進度之需要,請就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十擬變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學校用地(文大)先行審議及核定乙案。
查本建議案係屬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之一部分(新編號三十),經新竹縣長及國立交通大學代表列席說明確有急迫性,在政策上有推動之必要,且有助於客家文化之發展,故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得先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本案區位適宜作為「客家文化學院」及無法於其他地區設置之理由,請補充說明。
2.本案國立交通大學擬設置「客家文化學院」,請檢附教育部同意或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併決議文一、二辦理。
3.本案學校用地(文大)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本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分別不得大於四○%及不得大於二五○%,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事業及財務計畫。
4.未來校區進行整體開發規劃時,應配合竹北市相關都市發展計畫之實施,並本資源共享及社區互動之原則,提供鄰里活動空間與教育設施,發揮校園社區化之功能,以提昇鄰近土地使用之效益。
5.本案範圍內古蹟及歷史建物之修復及再利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6.本案變更後減少2.50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請於本通盤檢討案補足相等面積之公園用地,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7.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