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6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61
案件id
yETtd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四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一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歐陽委員嶠暉、馮委員正民、彭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十二月九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統一名稱將行水區調整為河川區。
建議照案通過。
註: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條文建議修正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及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配合都市計畫法台本案除誤引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該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二十四條、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及該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條應予刪除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二、本特定區內設置左列各區:
1.青年活動中心區2.露營區3.旅館區4.住宅區5.保護區6.農業區7.保存區8.碼頭區9.行水區10.旅遊服務區原條文刪除。
本案除應補充擬刪除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三、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裡,且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應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
- 二、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裡,且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應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
條次調整。
基於維護烏山頭風景特定區景觀需要及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管制,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山坡地建築物之式樣、顏色及構造應經台南縣政府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
- 四、青年活動中心區內土地,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活動
- 三、青年活動中心區內土地,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活動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中心、交誼廳、戶外運動設施、露營、野餐地、游泳池、教育設施及其他有關管理設施。
中心、交誼廳、戶外運動設施、露營、野餐地、游泳池、教育設施及其他有關管理設施。
- 五、露營區內之土地,以供露營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儲藏室、管理室、盥洗設施等建築物及爐灶等有關設施,除管理室外,其餘建築物至少須與計畫道路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 四、露營區內之土地,以供露營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儲藏室、管理室、盥洗設施等建築物及爐灶等有關設施,除管理室外,其餘建築物至少須與計畫道路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 六、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旅館區之使用性質及管制程度,應依下表規定:
性質國民旅社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容積率﹪一二○前院最小深度六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四公尺側院最小深度四公尺(二)須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與場所,排水系統應採暗溝方式,並不得污染四周環境或湖面。
- 五、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旅館區之使用性質及管制程度,應依下表規定:
性質國民旅社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容積率﹪一二○前院最小深度六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四公尺側院最小深度四公尺(二)須有垃圾及污水處理設施與場所,排水系統應採暗溝方式,並不得污染四周環境或湖面。
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 七、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六、住宅區內以建築住宅一、配合為避免爾後「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但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十六條之規定,但其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 二、條次調整。
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後條次變動,造成執行困擾,建議修正為「…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住宅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 八、保護區內之土地,以供水資源利用、水土保持及保護天然資源生態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位於大埧附近者,並不得露營,興建各種建築物危害大埧措施。
- 七、保護區內之土地,以供水資源利用、水土保持及保護天然資源生態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位於大埧附近者,並不得露營,興建各種建築物危害大埧措施。
- 一、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 二、條次調整。
- 一、為避免爾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後條次變動,造成執行困擾,建議修正為「…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 二、基於維護烏山頭水庫風景區自然資源及景觀需要,保護區是否應有更嚴格之管制事項(如高度限制),請縣府研提具體修正條文提委員會議討論。
- 三、有關本條文末段「位於大埧附近者,並不得露營,興建各種建築物危害大埧措施」乙節,請縣府查明其規劃原意及實際執行情形,提委員會議報告。
- 九、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 八、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 一、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 二、條次調整。
- 一、為避免爾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後條次變動,造成執行困擾,建議修正為「…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 二、基於維護烏山頭水庫風景區自然資源及景觀需要,農業區是否應有更嚴格之管制事項(如高度限制),請縣府研提具體修正條文提委員會議討論。
- 十、保存區以供建築寺廟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存(三)之新建、改建、增建及修建,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對大埧安全無虞,始得建築使用。
- 九、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寺廟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宗(三)之新建、改建、增建及修建,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對大埧安全無虞,始得建築使用。
- 一、配合分區名稱調整,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 二、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十一、碼頭區專供遊客搭乘遊艇、輪渡、帆船及水面停泊設施,得興建候船室、售票亭,但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五○平方公尺。
- 十、碼頭區專供遊客搭乘遊艇、輪渡、帆船及水面停泊設施,得興建候船室、售票亭,但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五○平方公尺。
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十二、行水區以供水庫淹沒區儲水及有關溢洪、灌溉等水利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使用與管理依水利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水庫集水區內並不得十一、河川區以供水庫淹沒區儲水及有關溢洪、灌溉等水利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使用與管理依水利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水庫集水區內並不得
- 一、配合分區名稱調整,將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
建議照案通過。
行駛快艇。行駛快艇。二、條次調整。
十三、旅遊服務區之土地,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郵政、電信、醫療、治安、休息、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
十二、旅遊服務區之土地,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郵政、電信、醫療、治安、休息、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
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十三、遊樂區供設置遊樂設施使用,其使用管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基地應自遊樂區面臨主要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建築。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四)本區內之建築設施及土地使用包含以下四類:
1.服務設施:遊客中心、遊憩區管理處所、展覽館、遊憩區收費站、涼亭等旅遊服務設施與郵政、電信、醫療、治安、休息、新增訂。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四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
2.戶外遊樂設施:露營野餐設施、練習場、遊樂園、休閒活動場、野外健身訓練設施及其他戶外遊樂設施。
3.水岸遊憩設施:水岸遊憩建築及構造物、垂釣設施、小型船艇停泊碼頭及修護設施、警衛或消防救生設備、水上遊憩器材租售設施及其他水岸遊憩設施。
4.觀光遊憩設施:觀光旅館、一般旅館、餐飲住宿設施、零售服務設施、水族館、藝術品特產店、文物展示中心及其他觀光遊憩設施。
十四、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新增訂。一、基於維護烏山頭水庫風景區自然資源及景觀需要,開發強度及建築物高度不宜過高,除容積率調降為150﹪及補充新增訂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 二、本案應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六案辦理。
十五、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新增訂。本案除應補充新增訂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新增訂。基於維護烏山頭水庫風景區自然資源及景觀需要,開發強度及建築物高度不宜過高,除容積率調降為150﹪及補充新增訂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七、文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新增訂。本案除應補充新增訂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八、文大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新增訂。本案除應補充新增訂條文之理由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四、旅遊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及污染水質,任何有關旅遊或其他水壩所需之工程設施,應與水壩保持適當距離並對車輛作適當之管制,以維水壩之安全。
十九、旅遊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及污染水質,任何有關旅遊或其他非水壩所需之工程設施,應與水壩保持適當距離並對車輛作適當之管制,以維水壩之安全。
條次調整。
為避免造成執行疑義,縣府於會中表示應回歸水利法相關規定,本條文建議刪除。
十五、水庫及其附近增建任何設施,均應先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十、水庫及其附近增建任何設施,均應先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條次調整。
為避免造成執行疑義,縣府於會中表示應回歸水利法相關規定,本條文建議刪除。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烏山頭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烏山頭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管制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附件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彙整表項目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一)整體發展請補充本案與台南縣境各鄉鎮之相關位置、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土地使用構想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特定區與台南縣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遵照辦理(詳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附件一)(略)。
(二)人口及旅遊人數1、依計畫書第十頁,本計畫區人口呈外流現象,且住宅區之使用率僅達51.52%,本通盤檢討案計畫人口擬由11,000人,大幅提高至45,000人,是否確有其需求,請重新檢討評估。
本次檢討計畫人口擬增加34,000人,係依台南藝術學院大學城、成功大學官田校區及鄰近地區之整體規劃所增加住宅社區面積推估新增容納人口,惟台南藝術學院及成功大學皆表示目前已無開發意願,建議維持原計畫人口11,000人。
2、本案旅遊人次至計畫目標年預估為每年200萬人次,應配合台南縣整體發展,提出未來擬引進之觀光產業規模需求推估之說明及如何引進產業之措施,以作為審視本案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之參考。
1.原計畫預估至民國94年之年遊客人次為200萬人次,由於時空環境之變遷,故遊客量參酌「烏山頭風景區觀光遊憩整體發展計畫評估與規劃」之推估(民國94年為115萬人次),將本特定區至民國100年之遊客數調整為120萬人次。
2.有關觀光產業引進措施,以親水及生態為主的相關活動,規劃相關親水遊戲設施、觀景設施、養生SPA池、生態導引設施等,並配合縣府舉辦相關大型戶外活動,如農產展售、馬拉松、演唱會或相關博覽會與競賽,及結合周邊地域之城鄉活動,如官田菱茭節,並依全年各季節規劃不同遊憩活動,形成完整的遊憩與住宿之觀光帶,以吸引各年齡層之遊客。
項目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三)坡地本案計畫性質係以保護烏山頭水庫之灌溉及公共給水功能,維遵照辦理:
檢討原則護集水區之自然景觀風貌,及運用水庫本身特有之觀光遊憩資源而予以規劃為多目標功能之風景特定區計畫,建議應從嚴管制,即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得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應維持原始地貌。
本次檢討變七案台南藝術學院大學城,依部都委會小組意見維持原計畫,及變十七案成大官田校區及鄰近地區之整體規劃,經成功大學函復暫不使用該地設立官田校區,故本次檢討已無變更坡度陡峭地區為可建築用地之課題。
(四)計畫書、圖應配合修正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自民國八十一年辦理公開展覽,八十八年提經台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至九十二年始報部核定,期間辦理情形及遭遇困難,請於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謹說明如下:
本通盤檢討案於經八十一年辦理公開展覽後,在縣都委會審議期間因陸續有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大學城整體發展計畫(84.04)、國立成功大學官田校區及鄰近地區整體發展計畫(87.01)、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入口公園附近地區整體規劃(87.06)等大型計畫案之提出,擬納入本次檢討辦理,故歷經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多次開會審議後,直至八十八年乃提經台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後因部分案件尚有疑義,且部分變更案需套繪重新檢測之樁位成果,復因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大學城整體發展計畫、國立成功大學官田校區及鄰近地區整體發展計畫之開發內容又有疑義,故延至九十二年始報部核定。
項目審查意見縣府處理情形(四)計畫書、圖應配合修正事項2、有關現況分析及預測資料(如人口數、遊客人次)請更新至最近一年度,至於歷年已辦理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之個案變更案件(如工研院南部分院、發電廠設施專用區案),請逐一將計畫案名及核定、發布實施日期文號,詳細納入計畫書敘明及標繪於計畫圖。
遵照辦理(詳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附件二)(略):
1.現況人口資料(表一)2.歷年遊客人數(表二)3.歷次個案變更一覽表(表三)4.套繪歷次個案變更內容後之計畫圖(圖六)3、計畫書請增列專節納入生態環境、人文歷史等內容,以凸顯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特色,並有別於一般土地利用規劃。
遵照辦理(詳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附件三)(略)。
4、本案旅遊人次至計畫目標年預估為每年200萬人次,尖蜂日旅遊人次為13,000人次,有關停車、垃圾、污水處理與再利用等環保設施規劃,應併同妥為規劃考量。
遵照辦理:
1.停車空間:旅遊停車空間需求推估(詳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附件四)(略)2.廢棄物處理:本計畫區北側已規劃有垃圾掩埋場可供處理廢棄物,毋須增設。
3.污水處理:由於現況計畫區遊客數不多,未納入官田下水道系統整體規劃;未來污水處理擬以再利用為原則,污水處理後作為農田水利會灌溉水源,並排入水利會湖山線排水及番子田埤後,作為番子田別線灌溉使用。
5、本案烏山頭水庫集水區面積約6,000公頃,請於計畫書內增列示意圖及以示意方式標繪於計畫圖上,以瞭解土地使用計畫與集水區能否相互配合。
遵照辦理:
1.集水區示意圖(詳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意見附件五)(略)(圖七)2.本特定區可開發利用之土地大多位於集水區範圍外,集水區大多規劃為保護區及行水區,原計畫尚屬合理。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涉及台南縣政府與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國立成功大學協調事項,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台南縣政府依變更計畫內容先行修正,以利下次會討論。
1.變更內容涉及相關單位部分遵照辦理。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縣府補充資料附件六(略)。
(六)本次通盤檢討案涉及烏山頭水庫管理、國立台南藝術學院及國立成功大學擴校問題,下次會議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教育部及國立成功大學列席,以利會議之討論。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