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6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八仙洞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61
案件id
zefuE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一○次會議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一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五七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五五四次會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特定區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之人口成長及旅客旅遊人次成長情形,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二、本計畫區西面山岩洞窟屬於長濱文化遺址之主體(為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原計畫為保護上開遺址而劃設之特別保護區(六.三八公頃),就公告之古蹟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增訂比原計畫特別保護區更嚴格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及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三、分期分區計畫第一期發展(八十九年至九十年),應調整修正。四、計畫書有關公共設施項目『道路用地、綠帶』,應予以分開計算,以資明確。五、計畫書有關『水溝用地』乙詞,應修正為『溝渠用地』。」在案。
- 七、案准台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三○二五二二八號函依上開決議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因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准照台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三○二五二二八號函依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五五四次會議決議,檢附補辦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